内容简介
上编 总论
第一章 党纪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
第一节 党纪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党纪处分条例的制定依据
第三节 党纪处分条例的任务
第四节 党纪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
第五节 党纪处分条例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 适用纪律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适用纪律的基本原则的概述
第二节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第三节 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节 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节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六节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三章 党的纪律和违纪行为
第一节 党的纪律
第二节 违纪行为
第四章 违纪构成
第一节 违纪构成的概述
第二节 违纪行为客体
第三节 违纪行为客观方面
第四节 违纪行为主体
第五节 违纪行为主观方面
第五章 共同违纪、单位违纪、集体违纪
第一节 共同违纪
第二节 单位违纪
第三节 集体违纪
第六章 定性
第一节 定性的概念
第二节 定性的原则
第三节 定性的情节
第四节 定性的步骤
第五节 比照和比照定性
第七章 党纪责任
第一节 党纪责任的概念
第二节 党纪责任的发展阶段
第三节 党纪责任的实现方式
第八章 党纪处分
第一节 党纪处分的概述
第二节 党纪处分的体系
第三节 党纪处分的种类
第四节 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
第九章 量纪
第一节 量纪的概念
第二节 量纪的原则
第三节 量纪的情节
第四节 量纪的制度
第十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理
第一节 对犯罪党员的处理
第二节 对被劳动教养的党员的处理
第三节 对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党员的处理
第四节 对违纪的预备党员的处理
第五节 对下落不明的违纪党员的处理
第六节 对死亡的违纪党员的处理
第十一章 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一节 党纪处分决定执行的概念
第二节 党纪处分决定执行的原则
第三节 党纪处分决定执行的手续和期限
下编 分论
第十二章 分论概述
第一节 分论与总论的关系
第二节 党纪处分条例分则条文的结构
第十三章 违反政治纪律类行为
第一节 违反政治纪律类行为概述
第二节 组织、参加、支持反党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行为
第三节 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言论行为
第四节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言论行为
第五节 播出、刊登、出版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论行为
第六节 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入境行为
第七节 组织、领导、参加反动的非法组织行为
第八节 组织、领导、参加会道门行为
第九节 组织、领导、参加邪教组织行为
第十节 拒不执行、故意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部署、决定行为
第十一节 组织、参加分裂党的活动行为
第十二节 参加国外、境外情报组织行为
第十三节 非法提供情报行为
第十四节 投敌叛变行为
第十五节 向敌人自首行为
第十六节 叛逃行为
第十七节 故意为叛逃人员提供方便条件行为
第十八节 破坏民族政策行为
第十九节 违反民族政策行为
第二十节 破坏宗教政策行为
第二十一节 违反宗教政策行为
第二十二节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行为
第二十三节 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行为
第二十四节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行为
第二十五节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行为
第二十六节 涉外活动中的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第十四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类行为
第一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类行为概述
第二节 弄虚作假发展党员行为
第三节 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行为
第四节 违反程序发展党员行为
第五节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重大决定行为
第六节 擅自改变党组织的重大决定行为
第七节 违反议事规则行为
第八节 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行为
第九节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行为
第十节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
第十一节 用人失察失误行为
第十二节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行为
第十三节 违规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行为
第十四节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五节 非法谋求公款出国、出境行为
第十六节 擅自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或擅自变更路线行为
第十七节 擅自脱离组织行为
第十八节 违规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行为
第十九节 出走行为
第二十节 故意为出走人员提供方便条件行为
第十五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类行为
第一节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类行为概述
第二节 非法占有行为
第三节 占用公物行为
第四节 接受礼品行为
第五节 亲属接受贿赂行为
第六节 指定他人收受贿赂行为
第七节 亲属违规从业行为
第八节 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
第九节 违规买卖股票行为
第十节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行为
第十一节 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行为
第十二节 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行为
第十三节 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行为
第十四节 挥霍浪费行为
第十五节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行为
第十六节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
第十七节 利用职务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
第十八节 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
第十六章 贪污贿赂类行为
第一节 贪污贿赂类行为概述
第二节 贪污行为
第三节 私分国有资产行为
第四节 私分罚没财物行为
第五节 受贿行为
第六节 单位受贿行为
第七节 行贿行为
第八节 对单位行贿行为
第九节 介绍贿赂行为
第十节 单位行贿行为
第十一节 挪用公款行为
第十二节 大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
第十三节 隐瞒境外存款行为
第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类行为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类行为概述
第二节 走私行为
第三节 职务侵占行为
第四节 挪用资金行为
第五节 挪用财政资金、专项资金行为
第六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
第七节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
第八节 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行为
第九节 为亲友非法牟利行为
第十节 单位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
第十一节 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二节 强迫金融单位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节 不履行纳税义务行为
第十四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
第十五节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第十六节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第十七节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第十八节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
第十九节 非法出售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
第二十节 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第二十一节 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行为
第二十二节 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行为
第二十三节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
第二十四节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
第二十五节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行为
第二十六节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第二十七节 内幕交易行为
第二十八节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
第二十九节 虚假广告行为
第三十节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三十一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第三十二节 利用行政、行业垄断妨碍公平竞争行为
第三十三节 地区封锁行为
第三十四节 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
第十八章 违反财经纪律类行为
第一节 违反财经纪律类行为概述
第二节 隐瞒、截留、坐支国家财政收入行为
第三节 骗取国家财政拨款、补贴行为
第四节 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第五节 违规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行为
第六节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财政专户资金行为
第七节 个人借用公款行为
第八节 违规将公款借给他人行为
第九节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行为
第十节 单位接受礼品行为
第十一节 擅自开设银行账户行为
第十二节 非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财物行为
第十三节 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行为
第十四节 违规提供担保行为
第十五节 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行为
第十六节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行为
第十七节 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八节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九节 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行为
第二十节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行为
第二十一节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
第二十二节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
第二十三节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第十九章 失职、渎职类行为
第一节 失职、渎职类行为概述
第二节 玩忽职守行为
第三节 滥用职权行为
第四节 徇私舞弊行为
第五节 党组织负责人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节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
第七节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
第八节 基本建设工作失职、渎职行为
第九节 文教卫生工作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节 邮电通信工作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一节 环境保护工作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二节 社会福利工作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三节 对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行为
第十四节 对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能解决不解决行为
第十五节 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活动放任不管行为
第十六节 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行为
第十七节 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行为
第十八节 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处理行为
第十九节 安全工作失职、渎职行为
第二十节 执纪、行政执法、司法工作失职、渎职行为
第二十一节 徇私枉法行为
第二十二节 枉法裁判行为
第二十三节 刑讯逼供行为
第二十四节 暴力取证行为
第二十五节 拒不纠正冤假错案行为
第二十六节 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行为
第二十七节 强令他人违规行使职权行为
第二十八节 强令他人违法的行为
第二十九节 失职致使所属人员叛逃行为
第三十节失 职致使所属人员出走行为
第三十一节 泄露党和国家秘密行为
第三十二节 丢失秘密文件资料行为
第三十三节 失职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行为
第二十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行为
第一节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行为概述
第二节 侵犯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行为
第三节 打击报复行为
第四节 侵犯申辩权、辩护权、申诉权、作证权行为
第五节 侵犯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行为
第六节 侮辱行为
第七节 诽谤行为
第八节 虐待被监管人行为
第九节 非法拘禁行为
第十节 非法搜查行为
第十一节 非法侵入住宅行为
第十二节 侵犯劳动者权利行为
第十三节 侵犯通信自由行为
第十四节 邮政工作人员侵犯通信自由行为
第十五节 干涉婚姻自由行为
第十六节 诬告陷害行为
第十七节 其他侵犯党员、公民权利行为
第二十一章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行为
第一节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行为概述
第二节 骗取荣誉行为
第三节 通奸行为
第四节 重婚行为
第五节 包养情妇(夫)行为
第六节 利用特定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行为
第七节 拒不承担抚养义务行为
第八节 拒不承担赡养义务行为
第九节 遗弃家庭成员行为
第十节 虐待家庭成员行为
第十一节 临危不救行为
第十二节 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
第二十二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行为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行为概述
第二节 进行色情活动行为
第三节 嫖娼行为
第四节 卖淫行为
第五节 组织卖淫行为
第六节 强迫卖淫行为
第七节 介绍、教唆、引诱、容留嫖娼、卖淫行为
第八节 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行为
第九节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行为
第十节 观看淫秽影视书画行为
第十一节 观看淫秽表演行为
第十二节 组织淫秽表演行为
第十三节 淫乱行为
第十四节 猥亵妇女行为
第十五节 侮辱妇女行为
第十六节 吸食、注射毒品行为
第十七节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
第十八节 制造、运输、贩卖毒品行为
第十九节 盗窃行为
第二十节 诈骗行为
第二十一节 抢夺行为
第二十二节 哄抢公私财物行为
第二十三节 破坏公私财物行为
第二十四节 敲诈勒索行为
第二十五节 赌博行为
第二十六节 故意为赌博提供方便条件行为
第二十七节 妨碍公务行为
第二十八节 扰乱、破坏公共秩序行为
第二十九节 搞封建迷信活动行为
第三十节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党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
第三十一节 抢夺党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
第三十二节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行为
第三十三节 超计划生育行为
第三十四节 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行为
第三十五节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
第三十六节 违反自然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行为
第三十七节 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
第三十八节 编造、散播虚假信息、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行为
第三十九节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
第四十节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
第四十一节 包庇犯罪分子行为
第四十二节 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行为
第四十三节 包庇严重违纪应受纪律处分人员行为
第四十四节 被蒙骗为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条件行为
第四十五节 触犯驻在国家、地区法律、法令行为
第四十六节 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宗教习俗行为
第四十七节 偷越国(边)境行为
第四十八节 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