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文学的法学研究是深刻的学术革命(代自序)
一、科学正是要研究我们所不知道的东西
二、法律:文学研究的盲点、错觉和误区
三、文学不是法学家的奴仆和传声筒
四、法学理论资源的独特创造
五、我国当今法律实践的迫切需要
六、对学院法学理论的充实和完善
七、必将引起文学研究的大变革
中国部分
一、《诗经》:中国涉法文学的起点
二、《尚书》:法学家与文学家分道扬镳
三、从《论语》看礼的千姿百态
四、《左传》中的成文法问世小史
五、《晏子春秋》的省刑思想
六、法律与道德相冲突由来已久
七、兽判和虫判
八、以酒罚罪的双重启示
九、白居易诗中的税法
一○、“八议”一例
一一、宋词与宋代法律
一二、中华法系和古代文学
一三、元代杂剧涉法作品众多
一四、元人小令和元代法律
一五、天字第一号官司
一六、一件冤案的酿成与平反
一七、审理案件需要心理学知识
一八、君子国也需要法律
一九、《红楼梦》中第一起官司
二○、贪赃枉法伎俩曝光
二一、侦探小说的法律认识价值
二二、鸳鸯蝴蝶派也有法学成就
二三、鲁迅的法律思想
二四、令人同情不已的李松
二五、迟到了七十多年的解答
二六、法律意识与诗艺灵感
二七、离婚自由搁浅在生活的沙滩
二八、抒情诗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九、政治分析不能取代法律分析
三○、跨代作家的爱憎
三一、作家法律意识的觉醒
三二、秉公执法的公安局长
三三、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四、《检查组记录》引出的法律思考
三五、环保执法中的问题
三六、他为什么扬言让法律出丑
三七、《凶案》:意在探索犯罪原因
三八、精神病患者不负刑事责任
三九、《枉然不供》中的法律知识
四○、《六六镇》的法律错误
四一、企业破产法步履艰难的实质
四二、文学不是法学家的传声筒
四三、犯罪心理的形象表现
四四、检察长的风采
四五、讲良心与打官司
四六、《夜郎西》中权与法的微妙关系
四七、报告文学和纪实文学的法学价值
四八、法律实施受阻的多种原因
四九、村民木被拘留的悲喜剧
五○、中外公民法律意识的差异
五一、恒山老汉的命运
外国部分
五二、世界文学中最早的法律诉讼案件
五三、三位一体的《圣经》和《古兰经》
五四、《一千零一夜》和伊斯兰法系
五五、《源氏物语》和婚姻制度
五六、法官关口想吉的刑法思想
五七、《判决》的法律哲学意识
五八、印度法系与印度文学
五九、两种监狱观
六○、法律描写有进行考证的必要
六一、荷马史诗:西方涉法文学的起点
六二、对法律有褒有贬的《伊索寓言》
六三、法律与道德的矛盾始于奴隶社会
六四、但丁的法律立场
六五、一条法律的修改
六六、警察与小偷的互相谅解
六七、褒世俗法律而贬教会法律的乔叟
六八、杀人犯的法律意识
六九、普通法系与英国文学
七○、抒情诗中法律内容的情感化
七一、司各特的夫子自道
七二、最后的祈祷
七三、《墙上的斑点》中的法律
七四、福尔摩斯的锋芒
七五、《巨人传》对法国封建法律的批判
七六、莫里哀喜剧中的法律批判
七七、猴子充当法官的诉讼案件
七八、将文学中的法律描写政治化的例证
七九、政权更迭中的法律景观
八○、两篇同题涉法小说的比较
八一、法律与政治一瞥
八二、法律意蕴的客观性
八三、存在主义文学与法律
八四、《律令》对法律的多层次探讨
八五、法律逼成的绿林好汉杜布罗夫斯基
八六、法律描写的言外之意
八七、法科大学生沦为杀人犯
八八、《复活》的一个精彩片断
八九、法律与金钱
九○、《母亲》:法律批判的崭新篇章
九一、前苏联的法制小说
九二、法学硕士的法律反叛
九三、歌德的法律立场对创作的影响
九四、一幅画中的法律思想
九五、阿尔文太太的觉醒
九六、使世俗法律臣服的宗教法律
九七、杀人犯竟被无罪释放
九八、执法官员的心理定势
九九、一个鼓吹种族岐视的白人法官
一○○、法律,有时会为虎作伥
一○一、“黑色幽默”与《第二十二条军规》
一○二、美国当代法律的一面镜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