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Part Ⅰ 【绪论】
法律行为与有名契约
一、有名契约之意义
二、有名契约之规范功能
三、如何将契约归属于有名契约
A应依类型观察法为之
B应斟酌当事人之缔约目的
【本论】
第一章 买卖总说
一、买卖契约之性质
A债权性
Ⅰ由物权无因性可知
Ⅱ由§348之规范意旨可知
Ⅲ债权性表现在二重买卖之效果
a负担行为、处分行爷与二重买卖
b债权相对性
c债权为侵权行为之客体?
1.债权非民法§184Ⅰ前段所称之权利
2.债权为民法§184Ⅰ后段所称之权利
3.债权为侵害客体之要件:直接性之正当化
(a)责任要件限于故意
(b)行为须违反善良风俗:具非难性
d二重买卖之效力
e第一买受人之保护与撤销权
f实务上见解
1.以物权关系之发生,决定所有权之归属
Ⅲ债权性表现在他人之物买卖之效果
a他人之物买卖契约并非无效
b真正所有权人之法律上地位
1.债权行为与物权处分行为应分别考虑
2.§224与§118之问题
c出卖人与买受人之权义关系
B有偿性
C诺成性
Ⅰ相对要物而言
a要式规定之功能
1.避免当事人做轻率之决定
2.证据之保存
3.将该法律行为公诸大众
4.提高登记之正确性
Ⅱ§760之规范功能
Ⅲ§760之应贯彻于债权行为中
二、买卖标的
A物之买卖
B权利之买卖
C非物亦非权利之买卖
Ⅰ know-how之买卖
a know-how之性质
b know-how在交易上之处理方式
c know-how之买卖同时涉及物之交付时
Ⅱ占有之买卖
D物与权利所结合之财产之买卖
Ⅰ影片拷贝之买卖
a影片拷贝买卖非物之买卖
b影片拷贝买卖非权利之买卖
c影片拷贝买卖为物及权利结合之买卖
d Lizenzvertrag案型之特征
Ⅱ公司之让与
a非空壳公司之情形
1.购买全部股分时
(a)通过股票市场购买
(b)非通过股票市场购买
(1)出卖人与买受人皆为单一时
(2)仅出卖人一方为复数时
(3)仅买受人一方为复数时
2.购买部分股份时
b空壳公司之买卖
第二章 买卖契约之缔结
一、买卖之成立
A必须就标的物和价金获致合意
Ⅰ标的物之合意
Ⅱ价金之合意
a § 346 Ⅰ在适用上之限制
b § 346 Ⅱ系任意规定
B其他必要之点之合意——§ 345Ⅱ之修正
二、有偿契约之准用
三、买卖之特殊案型
A自动贩卖机
B自助商店
Ⅰ要约
Ⅱ承诺
a将物品放入购物车内为承诺
b购物者将物品持至柜台算账时为承诺
第三章 买卖之效力
第一节 对出卖人之效力
一、对出卖人之效力
A负有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之义务
Ⅰ物之交付义务与所有权之移转义务,其一不履行,即构成全部给付之不履行
Ⅱ§348所定出卖人之交付义务,其交付是否限于现实交付?
a原则:现实交付
b例外
1.简易交付
2.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
B担保瑕疵之义务
Ⅰ权利瑕疵担保
a概说
b权利瑕疵之态样
1.私法
(a)权利不存在
(b)权利为他人所有
(c)权利有他项物权负担
(d)权利有债权之负担
2.公法
(a)公法上之税捐负担
(b)公法上对标的使用之限制
(1)概说
(2)瑕疵区分之实益
(3)瑕疵区分之标准
(4)公法上使用限制之瑕疵的归类
ㄅ最高法院之见解:属物之瑕疵
ㄆ本书见解:一般多属权利之瑕疵
(5)对公法上使用之限制,买受人有无探知义务?
(6)公法上权利瑕疵之法律效果
ㄅ瑕疵不能除去者
①自始不能之情形
②嗣后不能之情形
(ㄅ)交付前之不能
(ㄆ)交付后之不能
③给付迟延
ㄆ瑕疵能除去者
c权利瑕疵担保与物之瑕疵担保之区别
d权利无缺担保与他人之物买卖
1.他人之物买卖非无效
2.他人之物买卖之法律效果
(a)出卖人之获取义务
(b)买受人之善意取得
(c)善意取得能否抛弃
3.缔约后买卖标的物成为他人之物之情形
e权利存在担保与自始客观不能
1.权利之不存在非§246条之自始客观不能
2.民法§350与§246之界说
f权利瑕疵担保之免除
g权利瑕疵担保之效果
1.给付不能
(a)自始客观不能
(b)自始主观不能
(c)嗣后不能
2.给付迟延
Ⅱ物之瑕疵担保
a概说
1.损害的概念——物的贬值
b物的瑕疵之概念
1.效用上物之瑕疵之意义
2效用上物之瑕疵之分类
(a)通常效用之瑕疵
(b)契约预定效用之瑕疵
c物之瑕疵之其他分类——法定与约定
1.法定瑕疵担保之规范基础为契约
2.约定瑕疵担保之二案型其规范基础同为契约
d保证品质之案型
1.保证品质之认定
2.保证品质与契约预定效用之区别
(a)区别之实益
(b)如何区别?
e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之法律性质
1.学说之介绍
(a)不可抗力责任说
(b)契约基础丧失说
(c)对价均衡说
2.吾民法采取之学说
(a)依§359解除契约后,须出卖人有过咎,始负信赖利益之赔偿责任
(b)§360承认,在此案型亦须考虑责任要件
3.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性质应采第三说
f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之积极要件
1.须标的物有瑕疵
(a)不以自始存在之瑕疵为限
(b)瑕疵之举证
(1)举证责任分配久原则:规范说
(2)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之修正
ㄅ隐藏或消灭证据方法
ㄆ重大违反职业上之义务
ㄇ商品制作人之责任
ㄈ教示义务之违反
(3)买卖标的瑕疵之举证
ㄅ特定物买卖之情形
ㄆ种类买卖之情形
ㄇ试验买卖之情形
ㄈ货样买卖之情形
ㄉ代送买卖之情形
ㄊ几种例外情形
(c)买受人如何保全证据方法
2.须买受人已尽检查及通知义务(§356)
(a)瑕疵之种类
(1)可即时被发现之瑕疵(§356Ⅰ)
(2)非可即时被发现之瑕疵(§356Ⅲ)
(b)受领之意义
(c)通知义务规范上之依据及其法律性质
(1)我民法之规定
(2)德国民法之规定
(3)二者之比较
(d)通知义务违反之法律效果
(e)买受人通知之义务系属「对己义务」
g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之消极要件
1.§355之案型
(a)买受人知物有瑕疵者
(b)买受人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物有瑕疵者
(1)买受人事先检查义务之法律性质
(2)买受人有无事先检查义务之认定
(3)§355Ⅱ之例外
(c)§355与§351法律效果之区别
2.§366之案型
h瑕疵担保之效力
1.§359、§360、§364诸请求权的性质
(a)§360为§359之延伸规定
(b)§364为§359及§360之延申规定
(c)瑕疵担保请求权为形成权
(d)瑕疵担保请求权为选择之债之关系
2.§359之案型
(a)解除契约
(1)解除契约之限制
(2)解除契约之效力
ㄅ§257以下解除权规定之准用问题
ㄆ§257与§361之比较
ㄇ§258
ㄈ§259
ㄉ§260——损害赔偿之范围(信赖利益)
ㄊ§261
ㄋ§262须作目的的限缩
(b)减少价金
(1)减少幅度之决定
(2)减少幅度之算定
(3)价值决定之时点
(4)第二次之物的瑕疵担保请求权
3.§360之案型
(a)出卖人保证品质
(1)保证责任系无过失责任
(2)§354Ⅰ但书在保证品质之案型不适用
(3)保证品质不免除检查通知义务
(b)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瑕疵
(1)本案型之规范基础为法律非契约
(2)与民法§86之比较
(3)本案型包括「故意告知标的物事实上不具备之品质」
(c)法律效果
4.种类买卖(§364)之案型
(a)出卖人在种类买卖中所负之义务
(b)出卖人违反此义务之法律效果
(c)买受人选择权之行使
(d)§364系§359、§360之补充规定
5.物之瑕疵担保请求权之消灭
(a)本条所定之期间为除斥期间
(b)§365Ⅱ于保证品质案型不适用
i有瑕疵之买卖标的物之给付,是否合乎债务本旨?
1.本文见解:肯定说
2.对否定说之批评
j以物有瑕疵为理由,买受人所得采取之措施
1.拒绝受领
2.受领
(a)受领时明知有瑕疵者
(b)受领时不知物有瑕疵者
(c)小结
k当事人间关于瑕疵之有无及其善后的争执成立和解
第二节 对买受人之效力
二、对买受人之效力
A交付价金之义务
Ⅰ价金支付拒绝权
a§368与§264之比较
1.法律效果相同
2.构成要任不同
3.§368所称之权利乃指物权法或准物权法上之权利
4.§368与§264有无法规竞合关系?
b出卖人之选择权
1.§368Ⅰ但书
2.§368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