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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实用版》_中国法制出版社编_12665319_9787509321096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实用版》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编
【出版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时间】:2010
【页数】:105
【ISBN】:9787509321096
【SS码】:1266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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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不调整的对象][对在施工现场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第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 【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责任][销售者、生产者的法律责任]第五条 【禁止行为】

[质量标志、认证标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第六条 【鼓励推行先进科学技术】

[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 【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

第九条 【各级政府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 【公众检举权】

[我国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监督检举的规定][对公众检举的处理程序]第十一条 【禁止产品垄断经营】

[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的行为][地区封锁行为的表现]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要求】

[合格产品、处理品、劣质品][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第十三条 【工业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第十四条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认证体系、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申请认证的条件][产品质量认证步骤][产品质量认证书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企业是否必须办理企业质量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第十五条 【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监督抽查][随机抽取样品][重复检查的合法性][抽查不得向企业收费]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违反监督抽查规定的行政责任】

[曝光][通报][培训][限期改正][予以公告][责令停业,限期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职权范围】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条件】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类别][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设立条件]第二十条 【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中介机构依法设立】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必须依法出具检验结果、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必须与认证标准一致][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准许使用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的职责]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的查询、申诉权】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权益组织的职能】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第二十四条 【抽查产品质量状况定期公告】

第二十五条 【监管机构的禁止行为】

[推荐产品]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的要求][不合理的危险][产品质量瑕疵的处理]第二十七条 【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

[产品标识][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标志、警示说明]第二十八条 【危险物品包装质量要求】

[特殊产品的包装要求]第二十九条 【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 【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伪造和冒用的区别][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与商标的区别]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的禁止行为】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三十四条 【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禁止销售的产品范围】

[失效]第三十六条 【销售产品的标识要求】

第三十七条 【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伪造厂名、厂址与冒用厂名、厂址][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的禁止行为】

第四章 损害赔偿第四十条 【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包产品][签订合同质量条款有瑕疵的补救措施]第四十一条 【人身、他人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缺陷][未将产品投入流通][免除责任][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其他免责或减轻责任事由]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的过错赔偿责任】

[过错][生产者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警示、召回]第四十三条 【受害者的选择赔偿权】

第四十四条 【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缺陷导致残疾的赔偿项目][惩罚性赔偿]第四十五条 【诉讼时效期间】

第四十六条 【缺陷的含义】

第四十七条 【纠纷解决方式】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调解程序][产品质量纠纷当事人]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假冒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销售淘汰产品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冒用产品产地、厂名、厂址、标志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第五十六条 【违反依法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义务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规定】

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条 【生产伪劣产品的材料、包装、工具的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运输、保管、仓储部门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经营者的责任承担】

[将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应承担的责任]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四条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民事赔偿、罚款、罚金]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六条 【质检部门的检验责任承担】

第六十七条 【国家机关推荐产品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八条 【产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九条 【妨碍监管公务的行政责任】

第七十条 【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

第七十一条 【没收产品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 【货值金额的计算】

第六章 附则第七十三条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对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的特别规定]第七十四条 【施行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1997年11月7日)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10月22日)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1998年3月12日)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6年3月15日)

实用附录中国产品质量协会产品质量投诉表(排版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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