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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实用版》_国务院法制办编_12665322_9787509320792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实用版》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编
【出版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时间】:2010
【页数】:106
【ISBN】:9787509320792
【SS码】:1266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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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条 【城乡建设活动与制定城乡规划关系】

第四条 【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原则】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

第六条 【城乡规划经费保障】

第七条 【城乡规划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公开公布】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采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制定】

[城镇体系规划]第十三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制定】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程序]第十五条 【镇总体规划编制】

第十六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参与规划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内容和期限】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八条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

第十九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主体和编制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第二十条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依据][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机关]第二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村庄规划编制】

第二十三条 【首都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编制】

第二十七条 【专家和有关部门参与城镇规划审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八条 【政府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镇和乡、村庄建设和发展实施城乡规划】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新区开发][旧区改建]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建设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改造实施城乡规划】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房屋拆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实施城乡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遵循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第三十五条 【禁止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重要用地用途】

第三十六条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管理]第三十七条 【划拨建设用地程序】

[土地使用权划拨][划拨用地申请程序][划拨用地的范围]第三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规划条件][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出让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一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乡村公益事业建设]第四十二条 【不得超出范围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条件建设】

第四十四条 【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规划条件情况】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四十六条 【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第四十七条 【规划修改条件和程序】

第四十八条 【修改程序性规划以及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十九条 【修改近期建设规划报送备案】

第五十条 【修改规划或总平面图造成损失补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 【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政府向人大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查职权和行为规范】

第五十四条 【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议处罚权】

第五十七条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撤销许可、赔偿损失权】

[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 【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委托不合格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不符合资质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 【违规建设的法律责任】

[违规建设]第六十五条 【违规进行乡村建设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规进行临时建设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竣工未报送验收材料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措施】

[有关部门]第六十九条 【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条 【实施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节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节录)(1998年12月27日)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4月25日)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12月31日)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6月29日)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1991年8月23日)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8月17日)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13日)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

实用附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其他主要城乡规划法律规定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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