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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刑事办案重点难点问题释解 第1卷》_熊选国主编_12682921_7511808476

【书名】:《公检法刑事办案重点难点问题释解 第1卷》
【作者】:熊选国主编
【出版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时间】:2010
【页数】:745
【ISBN】:7511808476
【SS码】:1268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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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一卷]

第一编 刑法总则适用中的问题

第一章 刑法适用范围

附:本章适用的法律、国际公约及司法解释

第二章 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认定

第二节 刑事责任及相关问题

第三节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问题

第四节 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中的问题

附:本章适用的国际公约、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第三章 刑罚及其运用

第一节 刑罚的裁量

第二节 刑罚裁量中的相关问题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罪数形态和数罪并罚问题

第五节 缓刑、减刑、假释问题

第六节 追诉时效及刑法中的其他问题

附:本章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第二编 刑法分则适用中的问题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

二、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八、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九、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十、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

十二、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附:本章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

二、决水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

三、爆炸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

六、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七、过失决水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八、过失爆炸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十二、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

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十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十五、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

十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

十七、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9条)

十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

十九、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二十、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第4条)

二十一、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

二十二、劫持船只、汽车罪(《刑法》第122条)

二十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刑法》第123条)

二十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1款)

二十五、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2款)

二十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法》第125条第1款)

二十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5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第5条)

二十八、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刑法》第126条)

二十九、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第1款、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第6条第1款)

三十、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

三十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

三十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刑法》第128条第2款)

三十三、丢失枪支不报罪(《刑法》第129条)

三十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条)

三十五、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条)

三十六、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条)

三十七、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三十八、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1款)

三十九、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四十、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刑法修正案(六)》第2条)

四十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四十二、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

四十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

四十四、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

四十五、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第1款)

四十六、不报、慌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附:本章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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