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金融工具市场的第2004/39/EC号指令
第一编 定义及范围
第1条 范围
第2条 豁免
第3条 选择性豁免
第4条 定义
第二编 投资公司的核准及运作条件
第一章 核准的条件及程序
第5条 核准要求
第6条 核准范围
第7条 授予及拒绝核准申请的程序
第8条 核准撤回
第9条 实际领导业务的人
第10条 有重大持股数额的股东及成员
第11条 获核准的投资者补偿计划的会员资格
第12条 初始资本
第13条 组织结构要求
第14条 MTF的交易过程及最终完成
第15条 与第三国的关系
第二章 投资公司的运作条件
第1节 总则
第16条 初始核准条件的定期审查
第17条 持续监督的一般性义务
第18条 利益冲突
第2节 确保投资者保护的条款
第19条 向客户提供投资服务时的业务行为义务
第20条 通过另一投资公司提供服务
第21条 以最有利于客户的条件执行指令的义务
第22条 客户指令处理规则
第23条 投资公司指定固定代理人时的义务
第24条 与合格对手方执行的交易
第3节 市场透明度及诚信
第25条 保护市场诚信、报告交易和保存记录的义务
第26条 监督MTF规则及其他法律义务的合规情况
第27条 投资公司公布固定报价的义务
第28条 投资公司的交易后信息披露
第29条 MTF的交易前透明度要求
第30条 MTF的交易后透明度要求
第三章 投资公司的权利
第31条 提供投资服务及活动的自由
第32条 设立分支机构
第33条 受监管市场准入
第34条 中央对手方、清算及结算设施的准入以及指定结算系统的权利
第35条 与MTF的中央对手方以及清算和结算安排有关的条款
第三编 受监管市场
第36条 核准和法律适用
第37条 受监管市场管理要求
第38条 关于对受监管市场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的要求
第39条 组织结构要求
第40条 金融工具的获准交易
第41条 金融工具的暂停交易或终止交易
第42条 受监管市场准入
第43条 有关受监管市场规则及其他法律义务合规情况的监督
第44条 受监管市场交易前透明度要求
第45条 受监管市场交易后透明度要求
第46条 与中央对手方以及清算和结算安排有关的条款
第47条 受监管市场名单
第四编 主管部门
第一章 主管部门的指定、权力及处罚程序
第48条 主管部门的指定
第49条 同一成员国内不同机构的合作
第50条 赋予主管部门的权力
第51条 行政处罚
第52条 上诉权
第53条 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非司法机制
第54条 职业保密
第55条 与审计师的关系
第二章 成员国之间主管部门的合作
第56条 合作义务
第57条 监督活动、现场核查或调查中的合作
第58条 信息交换
第59条 拒绝合作
第60条 核准前主管部门间的磋商
第61条 东道国的权力
第62条 东道国采取的预防性措施
第三章 与第三国合作
第63条 与第三国交换信息
第五编 最后条款
第64条 委员会程序
第65条 报告及审查
第66条 对第85/611/EEC号指令的修订
第67条 对第93/6/EEC号指令的修订
第68条 对第2000/12/EC号指令的修订
第69条 废止第93/22/EEC号指令
第70条 转化
第71条 过渡规定
第72条 生效
第73条 对象
附录一 服务、活动与金融工具清单
第A节 投资服务和活动
第B节 辅助服务
第C节 金融工具
附录二 本指令定义的专业客户
欧盟委员会第2006/73/EC号指令
第一章 适用范围与定义
第1条 标的事项与适用范围
第2条 定义
第3条 适用于信息提供的条件
第4条 某些情况下对投资公司的附加要求
第二章 组织要求
第1节 组织
第5条 一般组织要求
第6条 合规
第7条 风险管理
第8条 内部审计
第9条 高级管理层的职责
第10条 投诉处理
第11条 个人交易的含义
第12条 个人交易
第2节 外包
第13条 关键、重要运营职能的含义
第14条 关键或重要运营职能或投资服务、活动的外包条件
第15条 位于第三国的服务供应商
第3节 客户资产的保护
第16条 客户金融工具和资金的保护
第17条 客户金融工具存管
第18条 客户资金存管
第19条 使用客户金融工具
第20条 外部审计师报告
第4节 利益冲突
第21条 对客户有潜在损害的利益冲突
第22条 利益冲突政策
第23条 引起有害的利益冲突的服务或活动的记录
第24条 投资研究
第25条 对投资公司编制、传播投资研究的附加组织要求
第三章 投资公司运作条件
第1节 诱因
第26条 诱因
第2节 给客户和潜在客户的信息
第27条 信息达到公平、明确且不具误导性所需遵守的条件
第28条 有关客户类型的信息
第29条 向客户提供信息的一般要求
第30条 与投资公司及其向零售客户和潜在零售客户提供的服务有关的信息
第31条 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信息
第32条 与保护客户金融工具或客户资金安全有关的信息要求
第33条 与成本和相关费用有关的信息
第34条 依据第85/611/EEC号指令编制的信息
第3节 适合性和适当性的评估
第35条 适合性的评估
第36条 适当性的评估
第37条 评估适合性或适当性的通用条款
第38条 非复杂工具服务规定
第39条 零售客户协议
第4节 向客户报告
第40条 投资组合管理之外的指令执行有关的报告义务
第41条 与投资组合管理有关的报告义务
第42条 投资组合管理或者或有负债交易的附加报告义务
第43条 客户金融工具或客户资金报表
第5节 最佳执行
第44条 最佳执行标准
第45条 投资公司进行投资组合管理、交易指令接收与传送时为客户最佳利益行事的义务
第46条 执行政策
第6节 客户交易指令处理
第47条 一般原则
第48条 多指令的合并与配置
第49条 自营交易的合并与配置
第7节 合格对手方
第50条 合格对手方
第8节 保存记录
第51条 保留记录
第9节 第2004/39/EC号指令下定义的术语
第52条 投资顾问服务
第四章 最后条款
第53条 转化
第54条 生效
第55条 对象
欧盟委员会第1287/2006号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标的事项与适用范围
第2条 定义
第3条 投资组合交易中个股的交易和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交易
第4条 提及交易日时所指含义
第5条 提及交易时所指含义
第6条 股票第一次获准在受监管市场交易
第二章 保存记录:客户指令与交易
第7条 保存客户指令和交易决定的记录
第8条 保存交易记录
第三章 交易报告
第9条 从流动性角度而言最密切相关市场的判断
第10条 从流动性角度而言最密切相关市场的不同判断
第11条 金融工具清单
第12条 报告途径
第13条 交易报告内容
第14条 交易信息的交换
第15条 合作请求和信息交换
第16条 受监管市场的运作在东道国是否具有实质重要性的判断
第四章 市场透明度
第1节 受监管市场和MTF的交易前透明度
第17条 交易前透明度义务
第18条 基于市场模式和指令/交易类别的豁免
第19条 提及议价交易时所指含义
第20条 与大宗交易有关的豁免
第2节 系统化内部撮合商的交易前透明度
第21条 判断一家投资公司是否为系统化内部撮合商的标准
第22条 流通股的判断
第23条 标准市场数量
第24条 反映现行市场行情的报价
第25条 系统化内部撮合商执行指令
第26条 零售客户投资额
第3节 受监管市场、MTF和投资公司的交易后透明度
第27条 交易后透明度义务
第28条 大宗交易的推迟公布
第4节 交易前与交易后透明度的通用规定
第29条 交易前与交易后透明度数据的公布和提供
第30条 交易前与交易后信息的公布
第31条 客户限价指令的披露
第32条 信息公开的安排
第33条 获准在受监管市场交易股票的计算和估算
第34条 要求提供的计算和估算结果的公布和效力
第五章 金融工具获准交易
第35条 可转让证券
第36条 集合投资计划单位
第37条 衍生工具
第六章 衍生金融工具
第38条 其他衍生金融工具的特征
第39条 第2004/39/EC号指令附录一第C节第10款下的衍生工具
第七章 最终条款
第40条 重新审查
第41条 生效
附录一
表1 报告栏目表
表2 供主管部门使用的其他详细信息
附录二
表1 根据第17条规定应公开的信息
表2 与正常市场数量相比属于大宗交易的指令
表3 标准市场数量
表4 信息公布推迟的不同级别和时间
词汇表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