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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如何实现的?》_徐运良著_12712747_9787511813367

【书名】:《法治是如何实现的?》
【作者】:徐运良著
【出版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时间】:2010
【页数】:303
【ISBN】:9787511813367
【SS码】:1271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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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导言:法、法治、良法之治

法治

良法之治

上篇:法治的要素

第一章 法源于正统

一 商鞅变法:商鞅—秦孝公—秦惠王

商鞅入秦

徙木立信及变法的全面展开

变法的阻力及排除

商鞅之死

秦惠王为何杀其人而不杀其法?

二 戊戌变法:康有为等—光绪帝—慈禧太后

风雨飘摇的大清帝国

公车上书

光绪的思绪

百日维新

慈禧复出后的狰狞面孔

六君子的死与生

三 美国宪法:华盛顿等—独立革命—制宪会议

大英帝国的北美十三块殖民地

独立革命与《独立宣言》

《邦联条例》与“谢斯叛乱”

美国宪法的诞生

四 法依权而行;权依法则治

“法依权而行”

“权依法则治”

第二章 法臻于科学

一 法的合理性

公平之法

正义之法

理性之法

客观之法

秩序之法

二 法的完备性

完备的重要性

疏漏的遗害

三 法的确定性

内容确定不生歧义

法律稳定不随意更改

四 法的时代性

时代进步性

适时修正之要

第三章 法立于权威

一 行为标准的唯一性

行为自主但有一定之规

法是国家判断人的行为善恶的唯一标准

人治能容法,但法治不容人

二 适用法律的统一性

人治: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法治: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 施行法律的有效性

令必行

禁必止

公心为上

四 惩治违法的严厉性

以严刑才能去刑

以严法才能行法

严格而不严酷

第四章 法适于普遍

一 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人为什么要遵守法律?

遵守法律真的很难吗?

二 对法律的依赖性

三 信仰法治的崇高性

法治必须被信仰

信仰法治就是信仰美好的现世

非“法”勿听、非“法”勿视、非“法”勿为

下篇:法治,离我们有多远?

第五章 当前法治建设的成就与差距

一 当前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

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法治建设

法律体系初具规模

法律权威初步确立

法治观念渐入民心

二 当前法治建设存在的差距

领导:民主法治前景不清,从而顾虑重重;法治建设路径不明,从而踌躇不定

立法:调和多,个性少;滞后多,前瞻少;数量多,质量少

施法:人治与法治并存,多法治之形,少法治之实

守法:为官者,弄权思想泛滥;为民者,无政府主义蔓延

第六章 法治任务:“大出于天下”的“中国式民主法治”

一 民主必然优越于专制;法治必然优越于人治

民主必然优越于专制

法治必然优越于人治

民主法治既是手段同时也是目的

二 他山之石:“美国式法治”的优点与缺点

“美国式法治”的优点

“美国式法治”的缺点

三“中国式法治”:“消除犯罪、共同富裕、和平安宁”

消除犯罪—通过法治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

共同富裕—通过法治实现市场经济与社会调控的有机统一

和平安宁—通过法治实现保障人权与和平秩序的有机统一

第七章 法治保障:“只有共产党才能法治中国”

一 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法治中国

只有共产党才能解放中国

只有共产党才能发展中国

只有共产党才能法治中国

二 完善党的领导:“党政分开?党政合一?”

“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时期

“党政分开,以党领政”时期

“党政合一,寓党于政”时期

第八章 法治精神:“以德修身;依法治国”

一 为什么要德治与法治并行

二“以德修身”:忠孝廉勤俭;仁义礼智信

忠: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孝: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人民乃我等之衣食父母)

廉:以好逸恶劳为耻、以骄奢淫逸为耻

勤: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俭: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仁: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义: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见利忘义为耻

礼: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智: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信: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三“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 法治与德治的界限:“诛行而不诛心”

第九章 法治准则:“以善扬善;以恶除恶”

一 正义第一原则:“以善扬善”

扬善对象

扬善方法

错误的做法

二 正义第二原则:“以恶除恶”

除恶对象

除恶方法

错误的做法

三 正义第三原则:“正义是有边界的”

限制性

对称性

法定性

第十章 法治之要,要在吏治

一 中央地方吏制:分封制→郡县制→普选制

当前中央一地方吏制的突出特征是现代分封制

分封制的优点与缺点

郡县制的优点与缺点

普选制的优点与缺点

法治要求:郡县制必然取代分封制

民主要求:普选制必然取代郡县制

最佳中央一地方吏制:普选基础上的分封制与郡县制的混合

渐进式改革:分封制→郡县制→普选制

二 人民代表大会:“兼职?专职?”,“一院制?两院制?”

“兼职?专职?”

“一院制?两院制?”

渐进式的改革

三 法官:“德高望重的护法长老”

职业化取代外行人

任命制取代选举制

终身制取代任期制

依法独立审判

故意违法犯罪者罪加一等

四 监察官:“权力滥用者的黑自无常”

中国历史上的监察制度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中国式现代监察制度的重构

五 司法行政人员:“宣法、公诉和改造罪犯的使者”

送法下乡,宣法到人

代表国家承担起公诉重要使命

惩戒、教育、改造罪犯

六 警察:“维护正义、保一方平安的法治精英”

维护正义,有力打击犯罪

加强治安管理,保一方平安

警察人身不可侵犯

模范遵守法律,真诚服务于民

七 政务官:“有进有退的社会事务指挥官”

政务官的任免

行政首长负责制

与当地人大的关系

与当地司法机关的关系

八 事务官:“奉公守法的孺子牛”

考试制与选拔制相结合

职务常任与待遇保障

奉公守法与热忱服务

第十一章 法治的基础:“分省、撤地、实县、精乡”

分省

撤地

实县

精乡

第十二章 法治的支点—国家法治中心(拟设)

国家法治中心设立之要

国家法治中心的产生

国家法治中心的职权

对国家法治中心工作的保障

国家法治中心成员的义务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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