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一章民法上和解之效力
一导论
A诉讼外纷争处理之制度
B和解在契约法中之地位
C和解之课题与本文研究之范围
二学说判例之见解及问题所在
A不直接发生诉讼上效果
B和解为双务契约与有偿契约
C确定效
D认定效与创设效之论争
1学说关于认定与创设效力之论争
2最高法院77年度第19次民庭总会决议
a应依个案认定其效力
b对明确之法律关系亦得成立和解
c认定效
d无因债务约束之一般性承认
3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620号判例
4日本学说之继受
三财产法律关系所生之争执
A对物关系与对人关系所生之争执
1对物关系所生之争执
2对人关系所生之争执
a对债之关系是否成立之争执
b对约定债之关系是否有效存在之争执
c对狭义债之关系是否消灭的争执
d关于实体法意义的抗辩权之争执
e关于给付态样之争执
3实务见解仅针对债权之和解
B终止争执与防止争执发生
1终止争执
2因法律关系不明确而成立和解
3因权利实现与否不确定而成立和解?
C固有的与现代型纷争事件
1固有的民事纷争类型
2现代型纷争类型
3权利之确定
a裁判上确定权利
b裁判外确定私权-和解
四债之关系和解之效力
A和解不必然创设新的债权
1给付态样有争执之和解
2契约给付数额有争执之和解
3无因债务之负担
4要因债务之负担
B对认定效与创设效论争之批判
1「认定的」或「创设的」概念之多义性
a溯及效之有无
b和解是否反于真实
c新的法律关系是否创设
d法律关系是否仍有其同一性
2学说对「创设的效力」之理解
3反于真实之和解?
4最高法院对认定效之判定
5最高法院对创设效之判断
a以无因债务约束代替原债务而成立和解?
b以其他法律关系替代原有法律关系:债之更改
C和解契约典型内容:确定效
1民法第737条之规范意义
a契约典型效果之规定
b非在解决认定效与创设效之争议
c为确定效之规定
2确定效之基础
a实体法律关系变动说之一:债之更改
b实体法律关系变动说之二:债之变更
c不起诉合意
d本文见解:法律关系之确定
3和解属确认契约
a确认契约
b和解契约皆具有处分行为之性格
c对明确之法律关系成立和解?
4确定效之相对性
5溯及效与非溯及效
D依和解契约主张权利
1确定效之积极面
2因和解额外负担新的给付义务
3诉讼上请求
a因和解额外负担新的给付义务
b和解所确认之债之关系
4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20号案例之检讨
五对物关系和解之效力
A所有权归属关系之争执
1学说之基本见解
2所有权归属之和解具有处分行为之性格
a确定所有权之归属主体为处分行为
b和解确认之归属主体与徵表不符时
c和解确认之归属主体与徵表相符时
3所有权人为第三人时
a确定所有权归属主体须有处分权限
b当事人一方为占有人或登记名义人
c双方皆非占有人或登记名义人
B其他权利归属关系之和解
六结论
第二章计算错误
一导论
二隐藏估算错误
A民法第88条第1项之适用
B民法第88条第2项之适用
C特殊情形
1错误于相对人明知
2错误于相对人为显然
3约定以正确计算出之价格为内容
三公开估算错误
A问题之说明
B契约之成立
1用语错误无害真意
2隐藏不合意
C错误之撤销
1德国帝国法院之见解
2我国学说
3分析检讨
D法律行为基础理论
1一般论
2 Larenz主观法律行为基础理论
3主观法律行为基础理论在我国法之运用
四法律行为之解释
A计算基础不成为契约内容时
B误写误算(单纯计算上错误)
1更正错误
2契约解释
五结论
第三章政府工程采购中之计算错误
一导论
二标价偏低机关依采购法之处置
A标价偏低采购法之相关规定
B标价偏低相关规定之解释与适用
1适用范围
2标价错误不得更正
3评估与再评估程序之践行
4事后审审理范围
a形式与实质审查说
b形式审查说
c高等行政法院之见解
C厂商拒不签约之停权处分
三外国法例之他山之石
A美国联邦采购法
1采购官之检查及确认义务
2明显错误
3决标前投标者之救济
a投标者之责任
b错误之更正
c撤回投标
d主张错误时之处理程序
4决标后之救济
a解消或修改契约
b Chemtronics test
c显失公平原则
5共通错误
B德国工程采购及契约规则
1明显误算误算之更正
2标价过高或过低
3估算错误之斟酌
四对我国采购法之启发
A裁量权之行使或不确定法律概念?
B采购机关之检查与通知义务?
C误写误算之救济
1民法之救济
a更正错误
b错误之撤销
c缔约上过失责任
2开标前更正错误
3开标后决标前
4决标后
D在决标程序即斟酌估算错误之可能
E停权处分判断之检讨
五结论
六附录
第四章和解之错误
一前言
二得依民总撤销之和解错误
A我国学说及实务见解
1民总错误规定之适用
2依民总撤销和解之错误
B民法第738条之错误
1文件伪造变造
2确定判决
3当事人资格或重要争点有错误
三和解基础错误
A比较法考察
1德国法律行为基础理论
a制定史
b现行法第779条1项
c法律行为基础一般规定之适用
d民总错误规定之适用
2瑞士基础错误
3奥地利民法第1385条
4日本
B不得以错误为理由撤销
1和解对象之错误不得撤销
2基于和解契约之效力
a创设效与认定效?
b确定效
3确定效范围为和解契约解释问题
C重要争点错误
1非争执事项之错误
2独立错误类型
3双方共通动机错误
a一方误认?
b第三人所提供之和解基础
4当事人资格错误
四结论
事项索引
参考文献
一中文
二日文
三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