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之法源
第二条 本规则之适用
第三条 立法委员之席次
第四条 立法委员之请假
第五条 办理会议事项之职员
第六条 出席者及列席者之署名
第七条 会期之延长
第八条 行政命令之监督
第二章 提案
第九条 提案之格式
第十条 立法委员提案之连署及撤回
第十一条 临时提案之条件与讨论之时间
第十二条 口发临时提案之署名
第十三条 请愿文书之成为议案
第三章 人民请愿案
第十四条 人民请愿文书之收受
第十五条 人民请愿文书之审查
第四章 议事日程
第十六条 议事日程之编制
第十七条 议事日程记载及分列之事项
第十八条 会次之排列与提案之编配
第十九条 议事日程之编拟审定及送达
第二十条 议事日程之变更
第二十一条 未结议案之处理
第五章 开会
第二十二条 开会之次数
第二十三条 法定人数之报告
第二十四条 报告事项之认可与异议
第二十五条 讨论事项进行之时机
第二十六条 休息之酌定
第二十七条 散会之时机
第二十八条 延长散会时间之条件
第六章 读会
第二十九条 第一读会之程序
第三十条 第二读会之程序
第三十一条 修正动议之提出与讨论
第三十二条 修正动议之撤回
第三十三条 逐条讨论中之重付审查
第三十四条 第三读会进行之时机
第三十五条 第三读会修正之范围
第三十六条 第三读会全案之表决
第三十七条 应经三读会之议案
第七章 讨论
第三十八条 依次逐案讨论之原则
第三十九条 发言之请求与次序
第四十条 插言说明之条件
第四十一条 发言时间之限制与例外
第四十二条 发言次数之限制与例外
第四十三条 程序问题之处理
第四十四条 讨论之停止
第八章 表决
第四十五条 表决之时机
第四十六条 表决权之限制
第四十七条 表决之方法
第四十八条 两面俱呈之原则与表决方法之变换
第四十九条 修正案表决之顺序
第五十条 宣告提付表决后之限制与例外
第五十一条 表决疑问与重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表决结果之报告与记录
第五十三条 不足人数时表决之中止
第九章 复议
第五十四条 复议之条件
第五十五条 复议提出之时机与讨论之时间
第五十六条 法律案及预算案之复议
第五十七条 再为复议之禁止
第十章 同意权之行使
第五十八条 同意行政院长之程序
第五十九条 通知所提人提出施政意见之要件
第六十条 同意审计长之程序
第六十一条 同意权行使表决之方法
第十一章 行政院移请覆议案之处理
第六十二条 覆议案之审查
第六十三条 覆议案之表决
第十二章 听取报告与质询程序
第六十四条 听取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种类
第六十五条 听取施政计画及总预算案之报告
第六十六条 听取重要事项或施政方针变更之报告
第六十七条 立法委员质询之种类与时间
第六十八条 被质询人之答复
第六十九条 议程专案质询之提出与答复
第七十条 质询人质询之范围
第七十一条 被质询人答复之范围
第七十二条 质询事项不得作为讨论之议题
第十三章 秘密会议
第七十三条 秘密会议举行之日期与条件
第七十四条 秘密会议时入场之限制
第七十五条 秘密文件之分送与收回
第七十六条 秘密会议时政府首长之优先报告权
第七十七条 秘密会议内容之保密与新闻之发表
第七十八条 秘密会议文件之公开
第七十九条 宣泄秘密会议内容之处分
第十四章 议 事录
第八十条 议事录记载之事项
第八十一条 议事录之确定
第八十二条 议事录之披露
第八十三条 院会发言之记录
第十五章 秩序
第八十四条 出席委员对会场秩序之维护
第八十五条 出席委员之退席
第八十六条 主席对议场秩序之维持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各委员会会议对本规则之准用与规避
第八十八条 旁听规则及采访规则之制定
第八十九条 本规则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