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立法目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案例1:人民法院不受理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第四条 【空间效力】
第五条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 【独立审判原则】
第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 【法院调解原则】
第十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
第十三条 【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案例2: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受诉讼阶段的影响
第十四条 【检察监督原则】
案例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
案例4:专利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案例5:对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案例6:法人住所地的确认
案例7:以被告住所地为法院管辖依据
第二十二条 【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案例8: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诉讼的管辖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案例9:当事人因增资协议发生纠纷,应认定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进而确定管辖法院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案例10: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 【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 【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案例11:特殊合同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第二十八条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案例12:侵犯著作权的管辖法院
案例13:互联网侵权的侵权行为地如何确认
案例14:侵犯专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的认定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 【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一条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二条 【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专属管辖】
案例15:不动产纠纷的诉讼管辖
案例16: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管辖
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
案例17: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第三十五条 【选择管辖】
案例18: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
案例19: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
案例20:管辖恒定原则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
案例21: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如何解决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的转移】
案例2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 【一审审判组织】
案例23:陪审员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案例24: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案例25: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工作纪律】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四条 【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四十五条 【回避申请】
案例26:回避提出的时间限制
第四十六条 【回避决定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范围】
案例27:民事诉讼的主体应适格
第四十九条 【诉讼权利义务】
第五十条 【自行和解】
案例28:当事人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 【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
案例29:被告可以提出反诉请求
案例30: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第五十二条 【共同诉讼】
案例31:合并审理需符合法定条件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案例32: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案例33:人数不确定诉讼
第五十五条 【公益诉讼】
第五十六条 【第三人】
案例3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 【法定诉讼代理人】
案例35: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诉讼
第五十八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
案例36:授权他人代为诉讼的需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解除】
第六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
案例37: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不出庭的情形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的种类】
第六十四条 【举证责任与查证】
案例38: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举证期限及逾期后果】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签收证据】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第六十八条 【证据的公开与质证】
第六十九条 【公证证据】
案例39:公证文书的效力
第七十条 【书证和物证】
第七十一条 【视听资料】
第七十二条 【证人的义务】
第七十三条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陈述】
第七十六条 【申请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的职责】
第七十八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案例40:当事人拒绝进行笔迹鉴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七十九条 【对鉴定意见的查证】
第八十条 【勘验笔录】
第八十一条 【证据保全】
案例41: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证据保全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八十二条 【期间的种类和计算】
案例42:期间的最后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
第八十三条 【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四条 【送达回证】
第八十五条 【直接送达】
第八十六条 【留置送达】
案例43:判决书的留置送达
案例44: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第八十七条 【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第八十八条 【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
第八十九条 【军人的转交送达】
第九十条 【被监禁人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人的转交送达】
第九十一条 【转交送达的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公告送达】
案例45:公告送达的要求
第八章 调解
第九十三条 【法院调解原则】
案例46:调解协议有效的要求
第九十四条 【法院调解的程序】
第九十五条 【对法院调解的协助】
第九十六条 【调解协议的达成】
第九十七条 【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
案例47: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一般应制作调解书
第九十八条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案例48: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第九十九条 【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条 【诉讼保全】
案例49:法院依职权进行诉讼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的范围】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 【保全的解除】
案例50: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申请错误的处理】
案例51:因调解而放弃部分诉权的不能认定为财产保全错误
第一百零六条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第一百零七条 【先予执行的条件】
案例52:先予执行的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对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程序】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拘传的适用】
第一百一十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的批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强制措施由法院决定】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的实质要件】
案例5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案例54:工龄确认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的形式要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的内容】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先行调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权和受理程序】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特殊情形的处理】
案例55: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例外
案例56: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的禁诉期
案例57:社会保险缴纳暂不具有可诉性
案例58:对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冲突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五条 【送达起诉状和答辩状】
案例59:被告不提出答辩意见,不影响法院继续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处理】
案例60:以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异议被驳回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告知】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核取证】
第一百三十条 【调查取证的程序】
第一百三十一条 【委托调查】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的追加】
案例61:继承诉讼中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案例62:合伙纠纷中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第一百三十三条 【案件受理后的处理】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开审理及例外】
案例63:离婚案件是否公开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巡回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开庭通知与公告】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宣布开庭】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顺序】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庭审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条 【合并审理】
案例64:诉的合并条件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调解】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案例65:上诉人不按时出庭的,按撤诉处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案例66: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案例67:庭审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的可以申请撤诉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延期审理】
案例68:延期审理的条件
案例69:不可抗力导致延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法庭笔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告判决】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一审审限】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五十条 【诉讼中止】
案例70: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中止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诉讼终结】
案例71:公司被解散导致诉讼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的内容】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先行判决】
案例72:部分事实清楚的,法院可以就此部分进行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
案例73: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审裁判的生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判决、裁定的公开】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七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案例74: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 【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和受理程序】
第一百五十九条 【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
第一百六十条 【简易程序的独任审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 【简易程序一审终审的适用条件】
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上诉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状的内容】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的提起】
第一百六十七条 【上诉的受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二审的审理范围】
案例75: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二审的审理方式和地点】
第一百七十条 【二审裁判】
案例76:因遗漏诉讼请求未判决而发回重审的案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一审适用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案件的调解】
案例77:二审法院调解的适用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上诉的撤回】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二审适用的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二审裁判的效力】
案例78:二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审审限】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一审终审与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特别程序的转换】
第一百八十条 【特别程序的审限】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 【起诉与管辖】
案例79:选民资格案件必须经过申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理、审限及判决】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宣告失踪案件的提起】
案例80: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宣告死亡案件的提起】
案例81: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告与判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 【判决的撤销】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八十七条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提起】
案例8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审理及判决】
第一百九十条 【判决的撤销】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九十一条 【财产无主案件的提起】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告及判决】
案例83:无主财产的认定程序
第一百九十三条 【判决的撤销】
案例84:无主财产的主人出现后的处理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提起】
第一百九十五条 【审查及裁定】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提起】
第一百九十七条 【审查及裁定】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案例85:法院决定再审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案例86:申请人申请再审
第二百条 【再审事由】
案例87: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情形
案例88: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法院裁定再审
案例89: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法院裁定再审
第二百零一条 【调解书的再审】
案例90:调解书申请再审情形
第二百零二条 【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案例91:离婚的生效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再审申请以及审查】
第二百零四条 【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以及再审案件管辖法院】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第二百零六条 【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及例外】
案例92:再审案件中止原判决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案例93:首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获改判
第二百零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及抗诉的条件】
第二百一十条 【抗诉案件的调查】
第二百一十一条 【抗诉案件裁定再审的期限及审理法院】
第二百一十二条 【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 【支付令的申请】
案例94: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第二百一十五条 【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 【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支付令的异议及失效的处理】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
案例95:空白储蓄存单不具有权利凭证的特征,不属于公示催告的受理范围
第二百一十九条 【受理、止付通知与公告】
第二百二十条 【止付通知和公告的效力】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第二百二十二条 【除权判决】
案例96:公示催告的除权判决
第二百二十三条 【除权判决的撤销】
案例97:除权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依据及管辖】
第二百二十五条 【对违法的执行行为的异议】
案例98: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变更执行法院】
第二百二十七条 【案外人异议】
案例99:案外人对执行的异议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员与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 【委托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 【执行和解】
案例100:探望权执行时面临的问题
案例101:执行和解没有履行,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文书
第二百三十一条 【执行担保】
案例102:执行担保成立的条件
第二百三十二条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回转】
案例103:执行回转的认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法院调解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对执行的法律监督】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
案例104:法院执行仲裁裁决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期间】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通知】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
案例105:扣留、提取收入的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查封、扣押】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查封财产的保管】
第二百四十七条 【拍卖、变卖】
第二百四十八条 【搜查】
第二百四十九条 【指定交付】
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
第二百五十一条 【财产权证照转移】
第二百五十二条 【行为的执行】
案例106:如何对具体行为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迟延履行的责任】
第二百五十四条 【继续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 【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六条 【中止执行】
案例107: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导致案件中止执行
案例108: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中止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终结执行】
案例109:被申请人无履行能力的执行终结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 【执行中止、终结裁定的生效】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百五十九条 【适用本法原则】
第二百六十条 【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第二百六十一条 【司法豁免原则】
第二百六十二条 【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
第二百六十三条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第二百六十四条 【委托授权书的公证与认证】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百六十五条 【特殊地域管辖】
案例110:涉外案件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 【专属管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六十七条 【送达方式】
第二百六十八条 【答辩期间】
第二百六十九条 【上诉期间】
第二百七十条 【审理期间】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百七十一条 【或裁或审原则】
第二百七十二条 【仲裁程序中的保全】
第二百七十三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二百七十四条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案例111:涉外仲裁执行与否不审查实体问题
第二百七十五条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七十六条 【司法协助的原则】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司法协助的途径】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司法协助请求使用的文字】
第二百七十九条 【司法协助程序】
第二百八十条 【申请外国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 【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案例112:国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百八十三条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四条 【施行时间】
配套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3日)
实用附录
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
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
案件受理费速算表
申请费速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