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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事法导论》_李震山著_13301672_9789571455709

【书名】:《行事法导论》
【作者】:李震山著
【出版社】:三民书局
【时间】:2011
【页数】:675
【ISBN】:9789571455709
【SS码】:13301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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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一章 行政法概论

第一节 行政法之主要内涵

第一项 行政之概念

第一款 国家行政与私人行政

第二款 形式意义之行政——从权力分立与组织型态以观

第三款 实质意义之行政——从行政特质以观

第四款 小结

第二项 行政之分类

第一款 秩序行政

第二款 给付行政

第三款 计画行政

第四款 保护行政

第五款 公需行政

第六款 经济行政与担保行政

第三项 行政法之概念

第一款 行政法乃行政之法

第二款 行政法存在或表现之形式

第三款 行政法研究之一般架构

第二节 行政法之法律关系

第一项 一般法律关系下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款 国家为公权力主体

第二款 人民为公权利主体

第二项 特别权力关系下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款 特别权力关系之内涵

第二款 特别权力关系之演变趋势

第三节 行政法之公法属性及其演变

第一项 公私法划分必要性之争议

第一款 肯定划分有必要性

第二款 认为公私法划分之二分法有欠周全

第二项 民法规定适用于行政法关系之争议

第三项 行政法与其他公法之关系

第一款 行政法与宪法

第二款 行政法与刑法

第三款 行政法与国际法

第二章 依法行政原理

第一节 概论

第一项 宪政主义与依法行政

第二项 实质法治与依法行政

第二节 法律优位

第一项 概念

第二项 不法之法支酊行政之争议

第一款 争议问题

第二款 打破「恶法亦法」之逻辑

第三项 行政法规范间之位阶秩序

第一款 不同位阶规范间之秩序(垂直)

第二款 相同位阶规范间之秩序(水平)

第三节 法律保留

第一项 法律保留之内涵与依据

第一款 法律保留之内涵

第二款 法律保留之依据

第二项 法律保留之分类

第一款 干预保留与授益保留

第二款 全部保留或部分保留

第三款 其他保留

第三项 法律保留之层级化与相对化

第一款 层级化

第二款 相对化

第四节 法令不备下之行政

第一项 不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行为

第二项 发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行为

第一款 干预性之行为

第二款 授益性之行为

第五节 结语

第三章 行政组织法

第一节 行政组织体

第一项 行政组织体之型态

第一款 行政机关

第二款 公法团体

第三款 公营造物

第四款 公营事业机构

第五款 选择行政组织体型态之考量因素

第六款 小结——行政组组之变革

第二项 行政主体

第一款 概念

第二款 行政主体之种类

第三项 私人作为行政主体之法律问题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国家委托私人行使公权力之依据

第三款 国家委托私人行使公权力之原则与界限

第四款 私人受托行使公权力之监督、救济及责任

第二节 行政机关之组织

第一项 行政机关组织法定原则

第一款 中央行政机关之组织应以法律定之

第二款 中央行政机关之组织得以命令定之

第三款 地方行政机关之组织以自治规章定之

第二项 行政机关组织法令之重要内涵

第一款 行政机关组织法令应明定之事项

第二款 行政机关组织之名称与态样

第三款 行政组织法与行政作用法之区别

第三节 行政机关间之横向关系

第一项 职务协助关系

第一款 职务协助之意涵

第二款 职务协助之法律依据

第三款 职务协助之特征

第二项 委托关系

第三项 联合关系

第四项 权限之竞合或冲突关系

第一款 行政机关间发生权限争议之原因

第二款 行政机关间管辖权争议之解决途径

第四节 行政机关间之纵向关系

第一项 上下之监督关系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备案、备查、报备

第三款 核定、核备

第四款 委任、委办

第二项 中央与地方机关之关系

第一款 地方自治之意涵

第二款 自治与监督

第三款 自治监督机关之监督权限

第四章 公物

第一节 公物之概念与分类

第一项 公物概念

第一款 物之性质

第二款 物之所有权归属

第三款 物之提供使用

第四款 小结

第二项 公物之分类及其使用关系

第一款 公共用物

第二款 特别用物

第三款 营造物用物

第四款 行政使用之公物

第五款 其他之分类

第三项 小结

第二节 公物之形成、变更与废止

第一项 公物之形成

第二项 公物之变更与废止

第五章 公务员关系之成立与消灭

第一节 公务员之概念

第一项 公务员概念之多义性

第一款 公务人员任用法之公务员(狭义)

第二款 公务员服务法之公务员(广义)

第三款 刑法上之公务员(最广义)

第二项 政务官与事务官之区分

第二节 公务员关系之成立

第一项 成立公务人员关系之宪法基础

第一款 应考试权利

第二款 服公职权利

第二项 成立公务员关系应遵守之原则

第一款 机会均等原则

第二款 公开竞争之考试原则

第三款 职业自由(工作权)之保障

第三项 成立公务员关系之一般要件

第一款 积极条件

第二款 消极条件

第四项 成立公务员关系之资格要件

第一款 经国家考试及格所任用之人员

第二款 非经国家考试所任用之人员

第五项 限制首长离职前之用人权

第三节 公务员之职位变更、关系消灭

第一项 职位变更

第一款 升迁、转任与调任

第二款 停职、休职与留职停薪

第二项 公务人员关系消灭

第六章 公务员之权利与保障

第一节 公务员之权利

第一项 基本权利

第一款 基本权利之主体

第二款 基本权利之限制

第二项 基于职位所生之权利

第一款 经济上之权利

第二款 身分上之权利

第三款 其他权利

第二节 公务员权利之救济与保障

第一项 公务人员保障法与公务人员个别权利之救济

第一款 公务人员保障法适用对象

第二款 权利救济

第二项 公务人员协会法与公务人员集体权之保障

第一款 公务人员之劳动基本权

第二款 公务人员协会法之规定

第七章 公务员之义务

第一节 中立义务

第一项 行政中立之意涵

第二项 政治活动中立

第一款 政党政治与政治中立之紧张关系

第二款 政治中立与公务人员政治参与权利

第三款 政治中立法制适用对象之合理差别

第四款 小结

第二节 忠诚义务

第一项 概说

第二项 自由民主宪政秩序

第三项 违反忠诚义务之法律效果

第三节 服从义务

第一项 服从义务之理论

第一款 学说

第二款 法律依据

第二项 合法职务命令之服从

第一款 命令者须有指挥监督权

第二款 该命令须与属官职务有关

第三款 命令内容须非法律上不能或事实上不能

第四款 须具备法定形式并经正当程序

第五款 命令之事项非属应独立处理之职务范围

第三项 违法命令之服从问题

第一款 命令有重大明显之瑕疵

第二款 命令内容之违法性不易立即判明

第四节 守密义务

第一项 守密义务之法律依据与秘密之认定

第一款 法律依据

第二款 秘密之认定

第二项 国家机密保护法

第一款 国家机密之定义

第二款 国家机密之核定与变更

第三款 国家机密之维护与保存年限

第四款 国家机密之解除

第三项 行政资讯公开与守密义务之履行

第一款 行政资讯公开之必要性

第二款 公务员服务法第四条第二项之商榷

第五节 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

第一项 不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

第二项 兼职之禁止

第一款 不得兼任他项公职或业务

第二款 经许可兼任非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或团体之职务

第三项 利益回避之义务

第八章 公务员之责任

第一节 公务员行政责任之法律依据

第一项 宪法

第二项 公务员惩戒法

第三项 公务人员考绩法

第二节 惩戒(司法)与惩处(行政)之关系

第一项 区别关系

第二项 竞合关系

第一款 移付惩戒或自行惩处之决定标准

第二款 惩戒、惩处两罚问题

第三节 惩戒处分与刑事裁判之关系

第一项 犯罪嫌疑案件之主动移送侦查

第二项 刑惩并行

第三项 惩戒处分与刑事责任分开

第九章 行政作用之概念与分类

第一节 行政作用之概念及其分类

第一项 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项 行政作用形式之类型化、个别化与制度化

第二节 行政作用中之私法行为

第一项 行政私法行为之源起

第二项 行政私法行为之类型

第一款 行政私法辅助行为

第二款 行政营利行为

第三款 私法形式之行政给付行为

第三项 公私法事件划分之争议

第一款 以立法方式解决

第二款 以大法官解释决定

第三款 由法院裁判决定

第三节 行政作用中之非权力行为

第一项 非权力行为之性质与分类

第一款 性质

第二款 分类

第二项 行政指导行为

第三项 行政事实行为

第四节 行政作用中之内部行为

第一项 内部行为之意涵

第二项 行政规则

第一款 行政规则之概念

第二款 行政规则之法律性质及间接外部效力

第三项 个别职务指令

第五节 行政行为形式论之检讨

第十章 行政作用之程序与原则

第一节 行政程序法之意义与立法目的

第一项 行政程序法之意义

第一款 行政机关与机关排除

第二款 行使公权力之程序与事项排除

第三款 通则性之法律与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

第二项 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目的

第一款 维护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第二款 落实公正、公开、民主之程序

第二节 行政行为与正当法律程序

第一项 正当法律程序与「程序基本权」

第二项 行政公正程序

第一款 告知

第二款 回避

第三款 禁止程序外之接触

第三项 行政资讯公开之程序

第一款 行政资讯公开之法理基础

第二款 政府资讯公开法与行政资讯公开

第四项 行政中民众参与之程序

第一款 陈述意见

第二款 行政听证之程序

第五项 程序瑕疵

第一款 程序瑕疵之类型

第二款 程序瑕疵之救济

第三节 行政行为与一般法律原则

第一项 明确原则

第一款 法律内容明确

第二款 行政行为内容明确

第二项 比例原则

第一款 比例原则之概念

第二款 比例原则与相关原则

第三项 诚实信赖原则

第一款 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款 信赖保护原则

第四项 行政裁量原则

第一款 行政裁量之概念

第二款 裁量权发动之授权型态

第三款 裁量权行使之程序

第四款 行政裁量之瑕疵与司法审查

第五款 行政裁量之限制

第六款 行政裁量与比例原则之关系

第十一章 法规命令

第一节 法规命令之意涵、订定主体与原因

第一项 法规命令之意涵

第二项 订定法规命令之主体

第三项 订定法规命令之原因

第二节 作为订定法规命令依据之一般法律

第一项 中央法规标准法

第二项 行政程序法

第三项 地方制度法

第三节 法规命令之订定与授权明确性

第一项 法规命令与法律之关系

第二项 司法院大法官有关法规命令授权明确性解释之举例

第三项 职权命令之存废

第四节 法规命令之监督与审查

第一项 行政

第二项 立法

第三项 司法

第一款 法规命令合宪性与合法性之审查

第二款 法规命令订定裁量之审查

第四项 考试

第五项 监察

第十二章 行政处分

第一节 行政处分之定义及分类

第一项 行政处分之定义

第一款 须为行政机关(中央或地方机关)之行政行为

第二款 须为具公法规制性之行政行为

第三款 须为单方之行政行为

第四款 须为对具体案件所为之行政行为

第五款 经申请而不作为

第二项 分类

第二节 行政处分之附款

第一项 概说

第二项 附款之种类

第一款 附条件

第二款 附期限

第三款 附负担

第四款 附保留

第三节 行政处分之效力

第一项 存续力

第一款 行政处分之生效

第二款 行政程序之重新进行

第三款 合法行政处分之废止

第二项 拘束力

第一款 针对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

第二款 针对国家机关本身

第三项 执行力

第四节 瑕疵行政处分之补正及转换

第一项 补正

第二项 转换

第十三章 行政契约

第一节 绪论

第一项 行政契约之意义与功能

第一款 意义

第二款 功能

第二项 行政契约与行政处分

第一款 行政契约与附附款行政处分之区别

第二款 行政契约与需经同意、协力之行政处分之区别

第二节 行政契约之种类

第一项 一般分类

第一款 对等关系契约与隶属关系契约

第二款 负担契约与处分契约

第二项 特别分类——和解契约与双务契约

第一款 和解契约

第二款 双务契约

第三节 行政契约之公法特质

第一项 行政契约与私法契约

第二项 要件与效力

第三项 行政契约调整与终止之公益优先原则

第四项 行政契约中之损失补偿

第五项 行政契约中自愿接受强制执行之约定

第十四章 行政罚

第一节 行政罚概论

第一项 行政罚与行政制裁

第二项 行政罚与行政刑罚并存之实际与问题

第一款 行政罚与行政刑罚并存

第二款 运用行政罚或行政刑罚之立法考量问题

第三项 适用行政罚法之行为性质

第一款 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

第二款 违反行政法义务需受「行政秩序罚」之行为

第三款 行政罚系具「裁罚性」之不利处分

第四项 行政罚法之处罚种类

第一款 罚锾

第二款 没入

第三款 其他种类之行政罚

第二节 行政罚之处罚主体与对象

第一项 行政罚之处罚主体

第二项 行政罚之处罚对象

第一款 自然人

第二款 法人及非法人团体

第三款 行政机关及其他公法组织

第三节 行政罚之转换与竞合

第一项 行政罚之转换

第一款 行政执行

第二款 连续处罚

第三款 罚锾之易处

第四款 依法将行政罚转成行政刑罚

第二项 行政罚之竞合

第一款 一行为触犯刑事刑罚规定与行政罚规定

第二款 一行为触犯数个行政罚规定

第三款 一行为触犯行政刑罚与刑事刑罚之规定

第四节 行政罚之责任条件、能力及阻却

第一项 责任条件

第二项 责任能力

第三项 行为的违法性(阻却违法事由)

第五节 处罚之审酌、加减、扩张、时效及程序

第一项 处罚之审酌及加减

第二项 处罚之扩张

第三项 处罚之时效

第四项 裁处程序

第六节 行政罚法与其他有裁罚规定法律之适用关系

第一项 行政罚法作为行政罚之一般总则性规定

第二项 行政罚法作为普通法及与特别法之关系

第一款 责任要件

第二款 裁处程序

第三款 其他适用法则

第十五章 行政执行

第一节 行政执行之概念

第一项 行政执行之意义与特质

第二项 行政执行之分类

第三项 行政执行应遵守之原则

第二节 本于行政处分之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不履行之强制

第一项 强制之前提

第二项 间接强制

第一款 怠金

第二款 代履行

第三项 直接强制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由机关代履行与直接强制之关系

第三款 执行之协助

第三节 直接本于法令之执行

第一项 即时强制

第一款 对人之管东

第二款 对物之扣留

第三款 对物之使用、处置或限制其使用

第四款 对于家宅或其他处所之侵入

第二项 直接执行

第四节 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不履行之强制

第一项 概说

第二项 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执行之要件

第一款 须有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

第二款 须公法上金钱义务逾期不履行

第三款 须经主管机关移送至执行机关

第四款 其他情形

第三项 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执行之方法与程序

第一款 调查

第二款 查封、拍卖、变卖、强制管理、参与分配

第三款 提供担保、限制住居及禁止命令之核发

第四款 拘提、管收

第五款 费用

第五节 行政执行之救济

第一项 声明异议

第一款 声明异议之事由与提起

第二款 不服声明异议决定之救济

第二项 损害赔偿与损失补偿

第十六章 行政判断、预测与计画

第一节 行政判断

第一项 行政适用法律之判断

第二项 行政针对法律构成要件之判断

第三项 司法审查与判断余地

第四项 行政裁量与行政判断之关系

第二节 行政预测

第一项 行政预测行为之法律授权基础

第二项 预防性干预措施之立法授权

第三项 司法审查之标准

第三节 行政计画确定程序

第一项 概念与性质

第二项 程序

第三项 行政计画确定程序与行政效能

第十七章 行政调查

第一节 行政调查之概念及分类

第一项 行政调查之概念

第二项 行政调查行为在国家调查行为中之定位

第一款 国家之调查行为

第二款 立法调查与一般行政调查之比较

第三项 行政调查之分类

第二节 行政调查之发动与方法

第一项 通知相关人到场陈述意见

第二项 要求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书、资料、物品

第三项 鉴定

第四项 实地检查

第一款 身分确认

第二款 处所之进入

第三款 搜查

第四款 物之扣留及其处理

第五项 调查结果之判断——自由心证

第三节 行政调查与个人资料保护

第一项 国家机关蒐集资讯权之双刃性功能

第二项 国家机关蒐集资讯与人民资讯自决权之保障

第三项 个人资料之蒐集、处理与利用应遵守之一般原则

第四项 资料处理与利用

第一款 资料之传递

第二款 资料之更正、保存

第五项 小结

第十八章 诉愿

第一节 概说

第一项 诉愿与司法二元诉讼制度

第二项 诉愿与陈情及请愿

第二节 诉愿之提起

第一项 诉愿之先行程序

第一款 诉愿先行程序之概念

第二款 诉愿先行程序与诉愿性质上之异同

第三款 诉愿先行程序与人民诉愿权保障

第四款 诉愿先行程序与诉愿法第五十八条之关系

第二项 提起诉愿之人

第一款 不以行政处分之相对人为限

第二款 不以自然人为限

第三款 不以本国人为限

第四款 不限于亲自提起——诉愿代理

第五款 不以单一人为限——共同诉愿

第六款 其他得参与诉愿之人

第三项 受理诉愿之机关

第一款 诉愿管辖机关

第二款 诉愿人向非诉愿管辖机关提起诉愿

第三款 以实施行政处分之名义认定行政处分机关

第四项 提起诉愿之期间及诉愿书

第一款 诉愿期间

第二款 诉愿书

第五项 诉愿之提起与原行政处分之执行

第三节 诉愿之审理

第一项 诉愿之审议机关

第二项 诉愿之审理程序

第一款 程序上之审理

第二款 实体上之审理

第三款 诉愿之决定及其效力

第四款 再审程序

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

第一节 概论

第二节 行政诉讼审判权

第一项 审判权之范围

第二项 审判权划分之问题

第三节 行政诉讼之先行程序及审级

第一项 诉愿前置原则

第二项 诉愿前置原则之例外

第三项 行政诉讼之审级

第四节 行政诉讼之种类

第一项 撤销之诉

第二项 确认之诉

第一款 无效确认之诉

第二款 续行确认之诉

第三款 一般确认之诉

第三项 给付之诉

第一款 课以义务之诉

第二款 一般给付之诉

第四项 其他特种诉讼

第一款 公众诉讼

第二款 选举罢免诉讼

第五项 小结

第二十章 国家责任

第一节 国家责任之概念与体系

第一项 概念

第二项 体系

第二节 国家赔偿责任

第一项 国家赔偿理论

第二项 因公务员违法有责之作为而生之国家赔偿责任

第一款 行为人须为公务员

第二款 须为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之行为

第三款 须行为系属不法

第四款 须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

第五款 须人民之自由或权利受到侵害

第六款 不法之行为与损害之发生须有相当因果关系

第三项 因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而生之国家赔偿责任

第四项 因公有公共设施之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而生之国家赔偿责任

第一款 须为公有之公共设施

第二款 须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有欠缺

第三款 须人民之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有损害

第四款 人民受到损害,须与公共设施之设置或管理之欠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第五项 国家赔偿请求权之行使

第一款 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之当事人

第二款 国家赔偿之请求程序

第三款 得请求损害赔偿之范围

第四款 向公务员求偿

第三节 国家补偿责任

第一项 行政损失补偿之法律依据

第一款 宪法

第二款 法律

第二项 行政损失补偿之分类

第一款 一般分类

第二款 德国法之分类

第三项 行政损失补偿之请求权

第一款 损失补偿之法定原则

第二款 补偿方式

第四项 小结

第四节 其他公法上责任

第一项 公法上返还请求权

第二项 公法上结果除去请求权

第三项 公法上无因管理所生之请求权

重要参考书目

事项索引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检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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