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大理院判决例全书提要
宪法部分
约法
修正参议院议员选举法
修正参议院议员选举法施行细则
修正众议院议员选举法
省议会议员选举法
省议会议员选举法施行细则
国籍法(附国籍法施行细则)
国籍法施行细则
法律适用条例
民法部分
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人
第一节 权利能力
第二节 行为能力
第三节 责任能力
第四节 住所
第五节 人格保护
第六节 死亡宣告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社团法人
第三节 财团法人
第四章物
第五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意思表示
第二节 契约
第三节 代理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第五节 无效撤销及同意
第六章 期间及期日
第七章 时效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取得时效
第三节 消灭时效
第八章 权利之行使及担保
第二编 债权
第一章 通则
第一节 债权之标的
第二节 债权之效力
第三节 债权之让与
第四节 债务之承任
第五节 债权之消灭
第六节 多数债权人及债务人
第二章 契约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买卖
第三节 互易
第四节 赠与
第五节 使用租赁
第六节 用益租赁
第七节 使用借贷
第八节 消费贷借
第九节 雇佣
第十节 承揽
第十一节 居间
第十二节 委任
第十三节 寄托
第十四节 合伙
第十五节 隐名合伙
第十六节 终身定期金契约
第十七节 博戏及赌事
第十八节 和解
第十九节 债务约束及债务认诺
第二十节 保证
第三章 广告
第四章 发行指示证券
第五章 发行无记名证券
第六章 管理事务
第七章 不当利得
第八章 侵权行为
第三编 物权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第四节 共有
第三章 典权(活卖附)
第四章 先买权
第五章 佃权
第六章 地上权
第七章 铺底权
第八章 地役权
第九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不动产质权
第四节 动产质权
第十章 占有
第四编 亲属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家制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家长及家属
第三章 婚姻
第一节 婚姻之要件
第二节 婚姻之无效及撤销
第三节 婚姻之效力
第四节 离婚
第四章 亲子
第一节 亲权
第二节 嫡子
第三节 庶子
第四节 嗣子
第五节 奸生子
第六节 养子
第七节 监护
第五章 亲属会
第六章 抚养之义务
第五编 承继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祧之承继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宗祧承继人
第三节 承继宗祧之效力
第三章 遗产之承继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遗产承继人
第三节 承继遗产之效力
第四章 嗣子未定及绝产
第五章 遗嘱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遗嘱之方法
第三节 遗嘱之效力
第四节 遗嘱之执行
第五节 遗嘱之撤销
第六章 应留财产
第七章 债权人或受遗人之权利
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
契税条例(附契税条例施行细则)
管理寺庙条例
著作权法
出版法
特许法
邮政条例
矿业条例
森林法
直隶旗圈地售租章程
直隶蠡县查办升科章程
奉天清赋章程及续订章程(一名)《清赋变通章程》)
奉天丈放王公庄地章程
奉天丈放内务府庄地章程
奉省旗民各地及三圈税契试办章程(一名《整顿田房税契章程》)
奉天永佃地亩规则
吉林放荒章程
黑龙江清丈海伦地亩简章
汉口理债办法(六年年终有效期满)
商法部分
商人通例
第一章 商人
第二章 商人能力
第三章 商业注册
第四章 商号
第五章 商业账簿
第六章 商业使用人及商业学徒
第七章 代理商
公司条例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无限公司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公司内部之关系
第三节 公司对外之关系
第四节 股东之退股
第五节 公司之解散
第六节 清算
第三章 两合公司
第四章 股分有限公司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股分
第三节 股东会
第四节 董事
第五节 监察人
第六节 公司之计算
第七节 公司债
第八节 变更章程
第九节 解散
第十节 清算
第五章 股分两合公司
第六章 罚例
商行为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买卖
第三章 居间业
第四章 牙行业
第五章 承揽运送业
第六章 运送业
第一节 货物运送业
第二节 旅客运送业
第七章 堆栈业
第八章 损害保险业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水灾保险业
第三节 运送保险业
第九章 生命保险业
票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节 转让
第三节 承兑
第四节 兑款
第五节 担保之请求
第六节 偿还之请求
第七节 保证
第八节 参加
第三章 期票
第四章 支票(一名兑条)
海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海船关系人
第一节 船主
第二节 船长
第三节 船员
第三章 海船契约
第一节 货物运送
第二节 旅客运送
第三节 保险
第四章 海损
第五章 海难救助
第六章 海船债权之担保
商人通例施行细则
商标法
证券交易所法
商事公断处章程
京师商民债务案件得由法院委托商会调处办法
刑法部分
暂行刑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不为罪
第三章 未遂罪
第四章 累犯罪
第五章 俱发罪
第六章 共犯罪
第七章 刑名
第八章 者减
第九章 自首
第十章 酌减
第十一章 加减例
第十二章 缓刑
第十三章 假释
第十四章 赦免
第十五章 时效
第十六章 时例
第十七章 文例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已删
第二章 内乱罪
第三章 外患罪
第四章 妨害国交罪
第五章 漏泄机务罪
第六章 渎职罪
第七章 妨害公务罪
第八章 妨害选举罪
第九章 骚扰罪
第十章 逮捕、监禁人脱逃罪
第十一章 藏匿人罪及湮灭证据罪
第十二章 伪证及诬告罪
第十三章 放火、决水及妨害水利罪
第十四章 危险物罪
第十五章 妨害交通罪
第十六章 妨害秩序罪
第十七章 伪造货币罪
第十八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第十九章 伪造度量衡罪
第二十章 亵渎祀典及发掘坟墓罪
第二十一章 鸦片烟罪
第二十二章 赌博罪
第二十三章 奸非及重婚罪
第二十四章 妨害饮料水罪
第二十五章 妨害卫生罪
第二十六章 杀伤罪
第二十七章 堕胎罪
第二十八章 遗弃罪
第二十九章 私擅逮捕、监禁罪
第三十章 略诱及和诱罪
第三十一章 妨害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罪
第三十二章 窃盗及强盗罪
第三十三章 诈欺取财罪
第三十四章 侵占罪
第三十五章 赃物罪
第三十六章 毁弃损坏罪
暂行刑律补充条例
惩治盗匪法
修正吗啡治罪法
私盐治罪法
禁革买卖人口条例
陆军刑事条例
海军审判条例
治安警察法
违警罚法
诉讼法部分
民事诉讼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法院
第一节 事物管辖
第二节 土地管辖
第三节 指定管辖
第四节 合意管辖
第五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
第二章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第二节 共同诉讼
第三节 诉讼参加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
第五节 诉讼辅佐人
第六节 诉讼费用
第七节 诉讼担保
第八节 诉讼救助
第三章 诉讼程序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第二节 送达
第三节 日期及期限
第四节 诉讼行为之迟误
第五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第六节 言词辩论
第七节 裁判
第八节 诉讼卷宗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一章 地方审判厅诉讼程序
第一节 起诉
第二节 言词辩论及其准备
第三节 证据
第四节 和解
第五节 判决
第二章 初级审判厅诉讼程序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
第四编 抗告程序
第五编 再审程序
第六编 特别诉讼程序
第一章 证书诉讼程序
第二章 督促程序
第三章 保全程序
第四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五章 人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婚姻事件程序
第二节 嗣续事件程序
第三节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第四节 禁治产及准禁治产事件程序
第五节 宣示亡故事件程序
民事诉讼执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不动产执行
第三章 其他之执行
第四章 假扣押处分及假执行
刑事诉讼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
第三章 法院及检察厅职员之回避
第四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
第五章 被告之讯问
第六章 被告之羁押
第七章 证人
第八章 鉴定人
第九章 扣押及搜索
第十章 勘验
第十一章 辩护
第十二章 裁判
第十三章 送达
第十四章 期限
第二编 第一审
第一章 公诉
第一节 侦查
第二节 预审
第三节 起诉
第四节 审判
第二章 私诉
第三编 上诉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第二审
第三章 第三审
第四编 抗告
第五编 非常上诉
第六编 再审
第七编 诉讼费用
第八编 执行
破产法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登记簿册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所有权登记程序
第三节 所有权以外权利登记程序
第四节 涂销登记程序
第四章 登记费
第五章 附则
华洋诉讼办法
法院编制法
第一章 审判衙门通则
第二章 初级审判厅
第三章 地方审判厅
第四章 高等审判厅
第五章 大理院
第六章 司法年度及分配事务
第七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
第八章 审判衙门之用语
第九章 判断之评议及决议
第十章 庭丁
第十一章 检察厅
第十二章 推事及检察官之任用
第十三章 书记官及翻译官
第十四章 承发吏
第十五章 法律上之辅助
第十六章 司法行政之职务及监督权
行政诉讼法
诉愿法
覆判章程
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
京师被灾债户减成偿债结案办法
附录一
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正集序
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正集例言
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正集订正例言
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编辑员一览表(民国八年十二月)
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续集序
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续集例言
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续编编辑员一览表(民国十三年十二月)
附录二:中华民国大理院历任院长
附录三:大理院民国元年至民国七年度民、刑事庭审判长及推事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