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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一本通 第3版》_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编_13354290_7509330395

【书名】:《知识产权法一本通 第3版》
【作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编
【出版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时间】:2011
【页数】:357
【ISBN】:7509330395
【SS码】:13354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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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作品的范围】

第四条【依法行使著作权】

第五条【不适用本法保护的对象】

第六条【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第七条【著作权管理机构】

第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著作权人的范围】

第十条【著作权的内容】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第十二条【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三条【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四条【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五条【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六条【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七条【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八条【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第十九条【著作权的继受】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

第二十一条【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特定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著作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的出质】

第二十七条【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中未明确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著作权使用费的支付】

第二十九条【取得他人著作权使用权者的权利限制】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条【出版合同】

第三十一条【专有出版权】

第三十二条【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报社、期刊社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报社、期刊社对作品的修改权】

第三十五条【出版演绎作品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

第二节 表演

第三十七条【表演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表演者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表演者权的保护期】

第三节 录音 录像

第四十条【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对著作权人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时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电影作品的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四十七条【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第四十八条【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第四十九条【赔偿标准】

第五十条【诉前禁止令】

第五十一条【诉前证据保全】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

第五十三条【有关复制品侵权的过错推定】

第五十四条【违约责任】

第五十五条【著作权纠纷的解决】

第五十六条【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救济】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

第五十八条【出版的含义】

第五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第六十条【追溯力】

第六十一条【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与保护】

第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人】

第五条【商标专用权的共有】

第六条【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七条【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管理】

第八条【商标的构成要素】

第九条【商标的显著性】

第十条【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作为注册商标的特殊要求】

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的保护】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十五条【恶意注册的禁止】

第十六条【地理标志】

第十七条【外国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

第十八条【商标代理】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九条【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条【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

第二十一条【注册商标扩大使用范围的另行申请】

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改变标志的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的变更申请】

第二十四条【优先权及其手续】

第二十五条【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

第二十六条【有关事项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七条【初步审定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

第二十九条【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原则】

第三十条【商标的核准注册和商标异议】

第三十一条【在先权利与恶意抢注】

第三十二条【驳回商标申请的复审】

第三十三条【商标异议的复审】

第三十四条【商标局裁定的生效】

第三十五条【及时审查原则】

第三十六条【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错误的更正】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期限】

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的续展】

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转让】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四十一条【注册不当的商标和商标争议及其裁定】

第四十二条【申请裁定的限制】

第四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五条【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对已被撤销或注销的商标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

第五十条【对罚款决定不服的诉讼】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第五十二条【商标侵权行为】

第五十三条【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

第五十四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查处】

第五十五条【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职权】

第五十六条【赔偿数额】

第五十七条【临时保护措施】

第五十八条【证据保全】

第五十九条【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

第六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监督】

第六十二条【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商标规费】

第六十四条【时间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发明创造范围】

第三条【专利管理部门】

第四条【保密处理】

第五条【不授予专利权情形】

第六条【职务发明】

第七条【非职务专利申请对待】

第八条【合作发明专利权归属】

第九条【优先规定】

第十条【申请权、专利权转让】

第十一条【排他规定】

第十二条【许可合同】

第十三条【发明实施费用支付】

第十四条【公益发明】

第十五条【专利共有】

第十六条【职务发明奖励】

第十七条【署名权】

第十八条【涉外规定】

第十九条【外国人或组织专利事务委托】

第二十条【中国人涉外专利申请委托】

第二十一条【专利审查要求】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授予条件】

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条件】

第二十四条【新颖性保持特殊规定】

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情形】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第二十七条【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文件】

第二十八条【申请日确定】

第二十九条【申请优先权】

第三十条【优先权书面声明】

第三十一条【专利数量确定】

第三十二条【申请撤回】

第三十三条【申请文件的修改】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审查公布】

第三十五条【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实质审查资料提交】

第三十七条【申请不符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驳回申请情形】

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权的授予】

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

第四十一条【专利申请复审】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专利权期限】

第四十三条【年费缴纳】

第四十四条【专利权提前终止情形】

第四十五条【专利权授予异议】

第四十六条【异议审查】

第四十七条【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效力和处理】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对具备实施条件单位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九条【公益性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重大意义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二条【半导体技术强制许可】

第五十三条【强制许可的市场范围】

第五十四条【申请强制许可的证明提交】

第五十五条【强制许可的通知及公告】

第五十六条【独占实施权的排除】

第五十七条【费用支付】

第五十八条【起诉情形】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保护范围】

第六十条【纠纷解决】

第六十一条【纠纷证据】

第六十二条【不构成侵权的证明】

第六十三条【假冒他人专利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调查手段】

第六十五条【侵权赔偿数额确定】

第六十六条【诉前禁令】

第六十七条【证据保全】

第六十八条【诉讼时效】

第六十九条【专利侵权例外规定】

第七十条【赔偿责任的免除】

第七十一条【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

第七十二条【侵权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主管部门推荐专利产品的禁止及处罚】

第七十四条【渎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手续费用缴纳】

第七十六条【施行日期】

附录:

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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