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十一条之一
第二章 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第三章 稽征
第一节 缴纳通知文书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二节 送达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三节 征收
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第四节 缓征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五节 退税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六节 调查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救济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之一|第五十一条
民国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之旧法
民国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施行之旧法
民国六十八年八月六日施行之旧法
民国六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施行之旧法
第一条—第四十一条
旧法
民国五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施行之旧法
民国二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施行之旧法
第一条|第二十条
旧法
民国六十二年二月十四日施行之旧法
民国五十八年三月十五日施行之旧法
民国五十四年一月六日施行之旧法
民国四十九年十月八日施行之旧法
民国三十五年十月十二日施行之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