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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订 中国民事诉讼法论 上》_邵勋著;施式成,邵宏渠校_13392989_

【书名】:《改订 中国民事诉讼法论 上》
【作者】:邵勋著;施式成,邵宏渠校
【出版社】:北平朝阳学院
【时间】:1935
【页数】:538
【ISBN】:
【SS码】:13392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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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之观念

第二章 民事诉讼之目的

第三章 民事诉讼之诉讼标的

第四章 民事诉讼之手段

第五章 民事诉讼之种类

第一节 广义之民事诉讼狭义之民事诉讼

第二节 形式的民事诉讼实质的民事诉讼

第三节判决程序强制执行程序及保全执行程序

第六章 民事诉讼之限界

第一节总论

第二节民事诉讼与公断程序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

第四节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

第五节 民事诉讼与非讼事件

第七章 民事诉讼法之观念

第八章 民事诉讼法之种类

第九章 民事诉讼法之解释

第十章 民事诉讼法之效力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对于人之效力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对于地之效力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对于时之效力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法之法律关系

第十二章 民事诉讼之根本原则

第一节 绪论

第二节 本人诉讼主义代理诉讼主义

第三节 双方审理主义一方审理主义

第四节 当事人平等主义当事人不平等主义

第五节 职权主义处分权主义

第六节 言词主义书面主义(书状主义)

第七节 直接审理主义间接审理主义

第八节 自由心证主义法定证据主义

第九节 法定序列主义自由序列主义

第十节 公开审理主义秘密审理主义

第十一节 形式上真实主义实质上真实主义

第十二节 单级审判主义複级审判主义

第十三节 裁判有偿(有料)主义裁判无偿(无料)主义

第十三章 民事诉讼之材料(资料)

第二编 民事诉讼之主体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司法权

第一节司法权之观念

第二节 司法权之种类

第一项总说

第二项 民事裁判权之观念

第三项 民事裁判权之内容

第四项 通常民事裁判权特别民事裁判权

第五项 民事司法行政权

第三章 法院

第一节 法院之意义

第二节 法院之种类

第三节 通常法院之地位

第四节 法院之组织

第一项 总论

第二项 法院内部之组织

第一欵 法院之组织

第二欵 法院职员之资格

第三项 法院外部之组织(管辖)

第一欵总论

第二欵 法定管辖

第一目 总说

第二目 职务管辖

第三目 土地管辖(审判籍)

第三欵 指定管辖

第一目 指定管辖之意义

第二目 指定管辖之条件

第三目指定管辖之法院

第四目 指定管辖之程序

第五自 指定管辖之效力

第四欵 合意管辖

第五欵 专属管辖

第六欵选择管辖

第七欵 管辖之效力

第一目 管辖之调查

第二目 移送裁判

第八欵 法律上之协助

第九欵 国际间之协助

第四章 诉讼当事人

第一节总说

第二节诉讼当事人之观念

第三节正当当事人

第四节 当事人能力

第五节 选定当事人

第六节 诉讼能力

第七节 必要之允许

第八节 代理及辅佐

第一项 总论

第二项 法定代理

第三项 诉讼代理

第四项 辅佐人

第三编 诉讼客体

第一章 泛论

第二章 各种诉讼之诉讼标的

第三章 诉讼标的之价额

第四编 诉讼当事人之负担及诉讼上之救助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诉讼费用之负担

第一节 诉讼费用之观念

第二节诉讼费用之负担

第三节 诉讼费用负担之裁判

第四节 诉讼费用额之确定

第五节 诉讼费用之预纳

第三章诉讼费用之担保

第四章 诉讼救助

第五编诉讼行为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诉讼行为之概念

第一项 诉讼行为之意义

第二项诉讼行为之性质

第三项 诉讼行为所适用之法规

第二节 诉讼行为之要件

第一项 总论

第二项 关于诉讼行为内容之要件

第三节 诉讼行为之撤销及无效

第一项 总论

第二项 当事人诉讼行为之撤销及无效

第三项 法院诉讼行为之撤销及无效

第四节 诉讼行为之种类

第五节 诉讼行为之用语

第六节 诉讼行为之场所

第七节诉讼行为之时期

第一项 绪论

第二项期日

第三项 期间

第八节 诉讼行为之迟误及回复原状

第一项 总说

第二项 各种诉讼行为之迟误

第三项 迟误不变期间内应为诉讼行为之回复原状

第二章 当事人之诉讼行为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以目的为标准之当事人诉讼行为

第一项 总说

第二项为将来开始诉讼所为之诉讼行为

第三项以诉讼进行为目的所为之诉讼行为

第一欵 以诉讼之开始为目的之诉讼行为

第二欵 以诉讼之发展为目的之诉讼行为

第一目 总说

第二目 当事人之声明

第三目 当事人之主张(陈述)

第四目 自认

第五目 证据方法

第三欵 以诉讼之终了为目的之诉讼行为

第一目 总说

第二目 诉之撤回

第三目 诉讼上(审判上裁判上)之和解

第三节 以性质为标准之当事人诉讼行为

第一项 常事人之声明

第二项 当事人之主张

第三项 有法律行为性之诉讼行为

第三章 司法机关之诉讼行为

第一节 总论

第二节司法机关以目的为标准所为之诉讼行为

第一项 以诉讼之进行为目的之行为

第二项 以诉讼资料之认识或蒐集为目的之行为

第三项 诉讼指挥之行为

第四项 属于法庭警察之行为

第五项 以公证为目的之行为

第六项 以送达为目的之行为

第三节 以性质为标准之司法机关诉讼行为

第一项 意思表示之诉讼行为

第二项 非意思表示之诉讼行为

第六编 诉讼程序

第一章 当事人书状

第二章 言词辩论

第一节 言词辩论之观念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

第三节 言词辩论之种类

第一项 诉讼上之辩论

第二项 本案辩论

第四节 攻击防御

第五节 当事人之异议权(日称责问权)

第六节 言词辩论之指挥

第七节 辩论期日之迟误

第八节 辩论推事之变更

第九节言词辩论笔录

第十节 参与辩论人之异议

第三章 书面审理

第四章 送达

第一节 送达之观念

第二节 送达主义

第三节应送达之文书

第四节 应受送达人

第五节 送达方式

第六节 送达证书

第七节送达之效力

第五章 诉讼程序之停止

第一节 总论

第二节 诉讼程序之中断

第三节诉讼程序之中止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休止

第六章 诉讼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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