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详情

《增订国民政府司法例规 3》_司法院参事处编_13395661_

【书名】:《增订国民政府司法例规 3》
【作者】:司法院参事处编
【出版社】:司法院参事处
【时间】:1931
【页数】:2868
【ISBN】:
【SS码】:13395661

最新查询

内容简介

第七类 司法刑政

第一章 监所

第一节 通则

监狱规则十七年十月四日前司法部公布(同日施行)

看守所暂行规则十九年五月三日司法打政部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看守所暂行规则第十条所谓该管法院院长系指高等法院院长而言令十九年七月十日司法行政部指令黑龙江高等法院第八五二三号

监狱经费保管规则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前司法部公布(同日施行)

江苏各县旧监狱及法院看守所保管存款办法(附表)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苏高等法院第一一五〇二号

制发视察监所报告单式仰分别派员详察填报令(附单式)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及首检官第二〇六七号

视察监所报告单应照辽宁办法办理不得率尔呈转令二十年一月十七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及首险官第七六号

县政府视察监所报告单应呈由高等法院首检官核转令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南高等法院第一三九七号

设立司法公署各县视察监所事项应由司法公署派员办理令十九年三月七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北高等法院第二九九九号

颁发视察监所报告总册式仰切实填报令(附总册式)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二二三六号

颁发人相表式仰切实遵办令(附表式)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八九六号

看守所人相表不得俟第一审判罪援再行举办令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司法行政部指令福建高等法院第二四六六号

各监所人犯死亡证书仰切饬亲遵章填报令十九年八月四日司法行政部训令江苏广东浙江高等法院第一四八一号

监狱看守薪资应体察生活程度依照核定标准酌增令十八年四月十九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五一七号

各新监选拣看守应巡章切办令十八年四月十九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五一九号

筹设罪犯戒烟所令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一〇〇号

福建省罪犯戒烟所暂行章程十九年九月八日司法行政部指令福建高等法院第一〇五六七号

疏通烟犯办法令二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苏高等法院第六六七五号

各司法机关对于监狱应切实改良剔除积弊令

其一(附原件)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二二八号

其二(附原件)十九年十月四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七九六号

严禁各县监所栊头名目令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二〇七一号

县监所协进委员会暂行章程二十年五月十五日司法行政部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第二节 建设 改良

筹设新监务须续具图样附加说明书呈部核定令十八年三月九日司法打政部训令各样高等法院第二四二号

修建县监所工程费在千元上者应将图样作法占计书等一并呈准后方得动工令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四三五号

江苏省捐款改良监所奖励暂行章程十八年二月十六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三四号

福建省捐款改良监所准援照江苏省捐款改良监所奖励暂行章程办理令(附原呈)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司法行政部指令福建高等法院第五六〇三号

黑龙江省捐款改良盈所奖励暂行章程十八年七月十八日司法行政部指令黑省高等法院等六二一二号

热河省捐款改良监所奖励暂行章程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二七二号

湖南省捐款修建监所奖励暂行章程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三三二号

安徽省捐款修建监所奖励暂行章程十九年月二十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一六号

河北省捐款修建监所奖励暂行章程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河北高等法院第一一一九号

江西省捐款修建饮所奖励暂行章程十九年六月五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二二六号

浙江省募款修建监所准援照江苏省捐款修建监所奖励暂行章程办理令(附原呈)十九年六月十二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二四六号

山东省捐款修建监所奖励暂行有章程十九年十二月六日司法院道令司法行政部第四五一号

第三节 监禁 戒护 劳役

各旧盈长期及短期人犯分别移转执行令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司法行政讯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〇九号

反革命犯与普通犯应隔离禁抑令(附原呈)十九年九月十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四一二号

监狱戒护方法不以害人犯生命为目的令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山东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二七七四号

注意整理监所人犯戒护事项其不尽职各员胪举事由呈核令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司法行政讯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一八二号

各监所反革命人犯应特别严密戒护令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二四六号

各监所人犯应严予戒护对于反革命人犯尤规特别注意令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司法行政部训令福建高等法院第一五八九号

旧监作业办法(附训令)十七年五月七日前司法部训令江浙皖高等法院第一八二号

各县监所人犯不得任其出外买卖物品令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前司法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四三八号

山东各县监狱作业暂行办法十八年五月九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山东高等法院第二七二八号

监犯外役施行细则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苏高等法院第六六八号

第四节 教育 给养 卫生 赏罚

各省旧监应筹设循环教诲仰妥拟办法呈核令十七年四月七日前司法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

各新监人犯之教海方法及教诲师之选择应妥慎规划进行令十八年一月八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者高等法院第二三号

监狱教诲用书应呈部审核令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一一号

人犯给养及清洁卫生事项应饬各监所注意令十七年三月二十日前司法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五一号

县监所人犯给养卫生项应随时设法救济令十七年五月三日前司法部指令福建高等法院第一二一三号

监所囚粮衣被应设法给养令十九年十二月三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区高等法院第一〇八一号

县监所医士应预为延聘毋得玩忽令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广西高等法院第二二三六号

编制年度预算应将监所囚粮衣被医药各项经费切实规定令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四一六号

废止监狱掌责人犯办法令(附原呈)十六年九月十六日法部指令江苏司法厅第四一号

监狱被劫未逃各犯仅可认为有悛悔实据不得据为免刑理由令十七年四月十九日前司法部指令安徽高等法院第九九六号

上海公共租界监狱收容人犯在本年三月一二十一日前人狱者准沿用前减刑惯例令

其一(附凉呈)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一六一号

其二(附原呈)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一九六号

第五节 假释

假释管束规则(附证书式)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司法行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假释者须知事项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司法行政部公布

修正旧监狱呈请假释办法(附训令)十八年九月十八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四九四号

假释监犯务须审查行状尤应遵照假释管理规则办理令十七年五月十日前司法部指令福建高等法院第一二七三号

颁发各县监身分簿身历表行状录令(附表式)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法院第一五九号

普通罪犯应切实适用缓刑假释制度令十九年六月四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一六六号

监犯假释案件须详加审核毋得率予转呈以防冒滥令十九年十月十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区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一八九五号

第六节 出狱保护

出狱人保护事务奖励规则十九年二月五日司法行政部公布

出狱人保护事项应由法院长官提倡办理令十九年五月二日司法行政部指令福建高等法院及首检官第五三七三号

第七节 解剖

解剖尸体规则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卫生部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第二章 反省院

第一节 通则

反省院条例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核示反省院条例第五第九条各规定办法令(附原呈)十九年十月八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四一八号

共犯执行徒刑期满如仍认有反革命之虞者应依反省院条例第五条五款规定通知省党部转请中央党部议决办理令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河南高等法院第一二六六九号

解释反省院条例施行后应受反省处分之人以同条例第五条所列举者为限令(附原呈)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司法院指令浙江高等法院首检官院字第三六七号

解释反省院条例第九条规定前后系分两事电(附原电)二十年一月十九日司法院电安徽反省院院字第四〇七号

制定自新证书式样仰遵办令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司法行政部训令浙江安徽广东江西反省院及各省高等法院第二〇五五号

反省院训育主任应由反省院长呈由部院核转中央党部指派至各主任均以荐任待遇令(附原呈)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二八五号

反省院准设助理员十人分办总务管理训育各事宜令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司法行政部指令福建高等法院第九八五四号

首都反省院组织条例二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广东反省院暂行办事细则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司法打政部指令广东反省院第一一二五三号

江西反省院办事暂行细则十九年十一月五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西反省院第一二四一八号

广东反省院评判委员会会议规则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广东反省院第一一二六五号

浙江反省院评判委员会会议规则十九年七月十六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浙江反省院第八七九〇号

安徽反省院评判委员会会议规则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安徽反省院第九一二五号

江西反省院评判委员会会议规则十九年十一月五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西反省院第一二四一七号

〔附〕

军人反省院条例十九年三月三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第二节 管理

浙江反省院管理规则十九年七月十六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浙江反省院第八七九〇号

安徽反省院管理规则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安徽反省院第九一二五号

广东反省院管理规则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广东反省院第一一二六五号

江西反省院管理规则十九年十月五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西反省院第一二四一七号

第三节 训育

各省反省院训育课程教材纲领二十年一月八日中央第一二二常会核准修正

浙江反省院训育规则十九年七月十六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浙江反省院第八七九〇号

安徽反省院训育规则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安徽反省院第九一二五号

广东反省院训育规则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广东反省院第一一二六五号

江西反省院训育规则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西反省院第一三〇二〇号

第三章 律师

第一节 通则

律师章程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前司法部公布(同日施行)

解释律师章程第四条系规定律师消极资格与刑法褫夺公权之规定无关函(附原函)十七年十一月一日最高法院函江苏高等法院解字第二三四号

解释曾处五等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经过合法大赦仍可复充律师令(附原呈)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院字第一七一号

删除律师章程第十条应毋庸议令十七年十月四日前司法部指令河北高等法院首检官第四〇七三号

武进县法院非吴县地方法院区内之初级法院依律师章程第十条规定吴县公会律师既已兼区不得再在武进县法院执行职务电(附原电)十九年四月二日司法行政部电江苏高等法院第五九号

解释管理公款公产委员会委员为有给职与律师章程第一三条所谓有俸给公职相合令(附原函)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司法院令浙江高等法院院字第一〇三号

律师章程第一四条所称商业不包括行医在内令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司法行政部训今江西高等法院第八八四五号

解释律师兼充委员仅于开会时支川旅费不得认为有给职令(附原呈)二十年一月十四日司法院指令浙江高等法院院字第四〇〇号

解释凡在各县未设立通常法院之诉讼事件暂不适用律师制度函

其一(附原函)十七年七月十四日最高法院函浙江高等法院解字第一二三号

其二(附原建议书)十七年十月十二日前司法部批觐县律师公会第八三五号

其三(附原呈)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前司法部指令福建高等法院第四三六四号

侦查庭未便为律师设席令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苏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二一七六号

律师非受当事人委记执行法定职务时法院无庸特为设席令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苏高等法院第二一八〇号

民事调解处未便特设律师座位应与调解当事人等视令二十年二月十一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八〇号

推检各员退职后一年内不得在原任法院管辖区域内执行律师职务令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及首检官第二八五号

法院退职人员执行律师职务迥避原任区域应以诉讼管辖为限电(附原电)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司法行政部电河北高等法院第六三号

律师迥避原任区域执行职务其日期计算方法当从卸任之日起算令(附原呈)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四川高等法院及首检官第六二五一号

特种临时刑事法庭退职人员充常律师毋庸迥避原任区域令(附原呈)十八年五月二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河南高等法院第三四五九号

法院书记官虽未奉有委令应受司法行政部十八年第二八五号训令限制令十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北高等法院第一〇一八一号

承审员不在司法行政部十八年第二八五号训令限制范围以内令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最高法院东北分院第七八六九号

前上海临时法院法官于法院改组卸职后应受司法行政部十八年第二八五号训令限制令(附原呈)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一九五号

县法院审判官在原管辖之地方法院执行律师职务应准登录但原县法院管辖区域内案件不得接受令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司法打政部指令山东高等法院第一五三五〇号

法院受理反革命案件应许律师出席辩护令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浙江高等法院及首检官第四三六〇号

解释土劣犯罪应许律师出庭辩护电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最高法院电绍兴律师协会解字第一号

指定律师辩护时准由公家每案支给车费一元令(附原呈)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前司法部指令湖南高等法院第三六五七号

上海外国律师请领证书及执行职务办法布告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司法行政部布告普字第三号

外国律师在上海特区法院声请登录应缴相片二张令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司法行政部训令江苏法院第二分院第六六〇号

规定律师缴补相片办法令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五七二号

第二节 资格

甄拔律师委员会章程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司法行政部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第三节 登录证书

律师登录章程(附簿式)十六年七月二十日前司法部公布(同日施行)

凡已未登录各律师应分别覆验及换给证书办法通告十六年七月三十日的司法部通告第三号

核示律帅覆验及换给证书各疑点令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司法部训令四川高等法院第一七〇号

未经遵限覆验换证律师其原有资格确无疑义者一律以甄拔及格论分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二〇三七号

律师换领新证后仍在原登录区域内请求登录执行职务只须呈验新证无庸缴费令

其一十八年七月十三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一〇一号

其二十八年十一月七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南高等法院第九九四六号

呈报律师撤销登录事件应将律师证书号数及填发日期随文声叙令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河北高等法院第一〇七一六号

律师未经撤销登录在同一高等法院辖境内移转登录执行职务无须重缴登录费电

其一(附原电)十九年一月四日司法行政部电湖南高等法院

其二十九年三月十九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北高等法院第三一四六号

律师未经正式法院判处徒刑应准登录令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司法行政部指令福建高等法院第一〇一〇一号

第四节 公会

凡未加入上海律师公会律师不得在上海临时法院出庭关于外籍律师应另筹办法令(附原函)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前司法部函江苏省政府第三号

取缔未加入公会之律师出庭函(附原呈)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司法行政部函江苏省政府第二八号

禁止设立租界律师公会函(附原呈)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司法行政部函江苏省政府第二九号

律师承办高等分院所辖地方法院案件应呈由高等法院核准兼任并加入该地律师公会令十八年十月一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河北高等法院第八六九三号

解释未加入公会律师不能受人委托以律师名义任常年法律顾问令(附原函)十八年十月四日司法院训令江苏高等法院院字第一六三号

律师公会关于会务进行方针与党义有关事件应受当地高级党部之指导令十九年十一月四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苏高等法院第一二三八八号

安徽怀宁律师公会会则十七年六月二日前司法部指令安徽高等法院第一七二一号

江西赣县律师公会会则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前司法部指令江西高等法院第五号

湖南邵阳律师公会会则(附名簿式)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南高等法院第一二八七号

浙江永嘉律师公会会则十八年五月四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浙江高等法院第二六九九号

江西吉安律师公会暂行会则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西高等法院第五四七三号

中华民国律师协会会章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司法行政部训令江苏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一〇八九号

浙江杭县律师公会会则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浙江高等法院第六二八二号

江苏吴县律师公会会则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苏高等法院第六六一一号

湖北武昌律师公会会则十八年八月一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北高等法院第六六三三号

唐山律师公会会则十九年四月十八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河北高等法院第四六一九号

柳州律师公会会则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广西高等法院第四八三一号

琼崖律师公会会则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广东高等法院第四八三二号

绥化律师公会会则十九年五月二日司法行政部指令黑龙江高等法院第五三五九号

浙江瑞安律师公会会则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司法打政部指令浙江高等法院第六四一〇号

铁岭律师公会暂行会则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司法行政部指令辽宁高等法院第七七八六号

热河承德律师公会暂行会则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司法行政部指令热河高等法院第九八六八号

江苏江都律师公会会则十九年九月九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苏高等法院第一〇五九四号

湖南常德律师公会会则十九年十月十五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南高等法院第一一八一一号

湖南湘潭律师公会会则十九年十月十五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南高等法院第一一八一二号

绥远归绥律师公会会则十九年十月二日司法行政部指令绥远高等法院等一二〇一一号

松江律师公会会则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苏高等法院第一二二七五号

石门律师公会会则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河北高等法院第一二五九三号

东省特别区域律师公会会则二十年一月十二日司法行政部指令东省特高区高等法院第二五二四号

青岛律师公会会则二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山东高等法院第三一八三号

第五节 惩戒

律师惩戒律师惩戒委员会规则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司法行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律师在县政府出庭变更当事人之陈述应照律师章程第三五条办理令(附原呈)十七年六月十四日前司法部指令浙江高等法院第一八八一号

上海律师公会会员应受上海特区地方法院首检官监督所请组织律师惩戒委员会应照准令十九年七月三十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及首检官第九二六五号

第四章 会计师

第一节 通则

会计师条例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会计师条例施行细则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工商部公布(同日施行)

会计师审查规则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工商部公布(同日施行)

第二节 服务

会计师服务细则

十七年五月三日财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第三节 惩戒

会计师惩戒委员会组织章程十九年十二月三日工商部公布(同日施行)

第八类 行政法令

第一章 内政

中华民国国徽国旗法(附图样)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规定党国旗悬挂位置令十八年五月三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三一五号

国民政府颁发印信条例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委任职机关钤记由主管机关刊发令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七八八号

法人登记处钤记应由高等法院依委任钤记式样刊发并冠以某法院或县政府字样令十九年六月十二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浙江高等法院第七四〇五号

国葬法十九年十月七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国葬仪式十九年十月十五日国民政府公布

区自治施行法十九年七月七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

乡镇自治施行法十九年七月七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

乡镇自治施行法第一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十七年总登记后取得党籍并曾在本党服务者为限令十九年七月四日国民政府训令行政院第三九二号

解释教徒不得谓为宗教师其所任工作居领导地位者以宗教师论咨(附原咨)二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司法院咨行政院院字第四四四号

乡镇坊自治职员选举及罢免法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国民政府公布

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二十年四月三日内政司法行政两部公布(同日施行)

乡镇公民宣誓登记规则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内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市公民宣誓登记规则(附式)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内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县保卫团法二十年四月十一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十八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省市县勘界条例十九年六月十二日内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著作权法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著作权法施行细则(附呈式)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解释著作权法各项疑义令(附原函及原呈)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最高法院函国民政府秘书处解字第一三六号

出版法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各省县举士条例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监督慈善团体法十八年六月十二日国民政府公布(同年十月十五日施行)

监督慈善团体法施行规则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公布(同年十月十五日施行)

解释中国红十字会在未有特定法规以前依监督慈善团体法及其施行规则应受主管官署监督咨(附原咨)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司法院咨行政院院字第三三四号

监督寺庙条例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解释监督寺庙条例第三条第一第二两款规定系指政府机关或地方公共团体依法令或习惯由其管理者而言咨(附原咨)十九年二月十日司法院咨行政院院字第二二八号

解释监督寺庙条例所称该管地方官署在市为公安局咨(附原咨)十九年九月十二日司法院咨行政院院字第三三六号

解释官署不得迳行处分荒废寺庙若寺庙住持违反监督寺庙条例第十条义务只能革其住持之职不得强提款项财产咨(附原咨)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司法院咨行政院院字第三五七号

解释佛教会于所属无人承继之寺庙在不违反历来传受习例范围内得为遴选住持又处分荒废寺庙应依监督寺庙条例第八条办理咨(附原咨)二十年二月二日司法院咨行政院院字第四二号

寺庙登记条例(附簿式)十七年九月二日内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各地方救济院规则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内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解释各地方救济院规则第八条所谓地方法团系指法令认许办理地方公共事务之团体而言咨(附原咨)十九年五月十一日司法院咨行政院院字第二八九号

国民体育法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各地方仓储管理规则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内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救灾准备金法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电影检查法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电影检查法施行规则二十年二月三日行政院公布(同日施行)

教育会法二十年一月二十七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技师登记法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国民政府公布(同年十月十日施行)

技师登记法施行规则十八年十月五日行政院公布(同日施行)

建筑工程图样及设计书表能否认为合于技师登记法第四条三款所称关于专门学科之著作可由主管部酌量认定咨(附原咨)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司法院咨行政院第八一号

公营事业技术人员领照法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国民政府公布

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二十年三月七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古物保存法十九年六月二日国民政府公布(二十年六月十五日施行)

审核更名改姓及冠姓规则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内政部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清乡条例十八年九月十八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邻右连坐暂行办法(附切结式)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内政部呈行政院呈准备案(同日施行)

清查户口暂行办法(附册式)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内政部呈行政院呈准备案(同日施行)

人事登记暂行条例(附表式)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内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关于华侨结婚诞生事项在未施行登记前之证明方法函十七年十月四日前司法部函复驻古巴公使馆第四九三号

民众不可误解打倒帝国主义而侵害中外人民信仰之自由令

其一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国民政府令军民各机关第一八号

其二十七年三月一日国民政府令各省市政府第六四号

严禁溺女恶习令十六年八月三日国民政府训令各省市政府第二〇八号

禁止蓄婢令十年二月二十四日国民政府令

禁止妇女缠足条例十七年五月十日内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禁蓄发辫条例十七年五月十日内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禁止未成年者吸纸烟饮酒规则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内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行政执行法各县暂准援用咨十八年十月三日司法院咨行政院第五一号

规定行政年度以是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令十九年七月二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三八六号

护照条例二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第二章 警察

违警罚法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第三章 土地

土地法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国民政府公布

土地征收法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解释土地征收法各项疑义令(附清单)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内政部训令各省民政厅第一九号

解释依土地征收法第三二条第二项规定要求征收附着物时其价格应就所有人现时因征收通常所受之损失计偿咨(附原咨)二十年二月二十八日司法院咨行政院院字第四四九号

首都各机关征收民地依照土地征收法规定程序办理对于官地亦应给价令十九年六月九日国民政府训令首都各机关第三四四号

各机关建筑职员宿舍不能适用土地征收法征收民地令十九年九月二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四九五号

土地测量应用尺度章程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内政部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营产管理规则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军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沙田官产执照条例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财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测量标条例(附图式)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测量标条例施行细则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海军测量标条例(附图式)十九年五月六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海军测量标条例施行细则十九年五月十五日海军部公布(同日施行)

第四章 财政

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案全国财政会议通过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一〇〇号(同日施行)

划分国家支出地方支出标准案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一〇〇号

诠释划分国家地方支出标准内地方司法费范围令十八年十月十一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九九四号

国民政府监督地方财政暂行法十八年四月八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验契暂行条例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财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各省验契章程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财政部公布

核示法院处理验契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事件办法令(附原呈各件)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七七号

印花税暂行条例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财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司法机关依印花税暂行条例科罚及执行规则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财政司法两部会呈备案(同日施行)

解释印花税条例及依同条例科罚暨执行规则除有特别规定外不得溯及既往函(附原函)十七年九月十七日最高法院函浙江高等法院解字第一八二号

解释依印花税条例科罚之裁定当以书面行之函(附原函)十七年九月十七日最高法院函浙江高等法院解字第一八三号

解释印花税条例于应贴印花文件既已类列不得任意牵混又同条例所定罚则系行政罚之一种令(附原函)十八年三月九日司法院训令江苏高等法院院字第二四号

解释印花税条例贴用使用漏贴科罚各项疑义令(附原函)十八年五月三日司法院训令浙江高等法院院字第七六号

解释印花税条例施行日期及新旧条例适用问题各种疑义电(附原电)十八年五月三日司法院电山东高等法院院字第七七号

司法诉讼各种状纸勿庸贴用印花咨十七年五月八日财政部咨复前司法部

司法机关关于照单证书等件仍当分别性质照章贴用印花令(附原呈)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南高等法院第二三〇七号

律师公会入会证书应贴用印花令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及首检官第二〇一九号

商店变相发票未贴印花应与正式发票一律办理令(附呈)十九年九月三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浙江高等法院及首检官第一〇三九八号

违反印花税条例案件审理委员会简章十七年十二月日财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所得捐征收条例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二届中央第一〇一次常务会议修正(同日施行)

所得捐征收细则十八年五月十六日第三届中央第一二次常务会议通过(同日施行)

所得捐报告程序细则十八年五月十六日第三届中央第一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财政部关务署主管各关局罚款章程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财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卷烟漏税处罚暂行章程十八年十月三日财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盐法二十年五月三十日国民政府公布

私盐轻微案件处罚章程十八年八月十四日财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私盐充公充赏暨处置办法十八年八月十四日财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解释盐商于特许销盐区域外销盐应依私盐治罪法暨缉私条例办理令(附原呈)十九年二月六日司法院指令浙江高等法院院字第二二七号

检查食盐章程十九年六月七日财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兑换券印制及运送规则十八年一月三十日财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解释各种公债如为无记名式又无准注失之特别规定自应不准注失至银行职员侵占公债票逃匿者得向保证人追偿令(附原呈)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司法院训令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院字第二八五号

解释民国元年六厘公债无记名债票准予挂失系特别规定他项公债如无援用明文者不得援用令(附原呈)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司法院指令江苏高等法院院字第二八七号

营业税法二十年六月十三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第五章 军政

国军剿匪暂行条例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解释匪徒自愿缴械入伍或入伍后退伍或被遣散现为良民应准自新免于治罪电(附原电)十九年六月六日司法院电热河高等法院院字第二九三号

军用枪炮取缔条例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军事委员会公布(同日施行)

解释取缔民间枪械规则不能认为特别刑罚法函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最高法院函浙江第一高等分院解字第五二号

国民政府查验自卫枪炮及给照暂行条例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国民政府军用运输护照规则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国民政府军用运输护照规则施行细则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发给旅居中国外人自卫枪枝执照暂行条例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军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旅居中国无约国及无使领之外侨请领自卫枪照办法呈(附训令)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军政部呈行政院呈准

稽核智利硝暂行办法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民政府公布

国民政府硝磺类专运护照规则(附照式)二十年六月五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规定限制穿着军服办法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军政部公布

第六章 交通

电信条例十八年八月五日国民政公布(同日施行)

电气事业条例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电气事业取缔条例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交通部公布(同日施行)

无钱电台组织通则十八年九月四日交通部公布(同日施行)

电气事业人检查窃电及追偿电费规则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建设委员会公布(同日施行)

国有各路乘车免费及记账条例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铁道部呈准公布(同日施行)

罪犯乘车减价哲行办法十七年十二月一日铁道部公布

罪犯乘车减收半价凭证暨押送人员回程乘车减价凭证填用办法十八年一月九日铁道部训令各路局第一〇八号

官军电报收费及限制办法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交通部修正公布

铁路运送公用物料收费办法(附训令)十九年四月十二日铁道部修正公布

铁道军运条例十九年六月三日国民政府公布(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施行)

长途汽车公司条例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行政院公布(同日施行)

长途汽车公司发给执照规则十九年九月五日铁道部公布(同日施行)

长途汽车公司营业规则十九年九月五日铁道部公布(同日施行)

旅行业注册暂行章程十九年十月六日行政院公布(同日施行)

铁路员工服务条例十九年三月三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轮船注册给照章程二十年五月二日交通部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国道条例二十年六月六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第七章 卫生

药师暂行条例十八年一月十五日卫生部公布(同日施行)

管理医院规则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卫生部公布(同日施行)

管理药商规则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卫生部公布(同日施行)

管理注射器注射针暂行规则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公布(同日施行)

管理成药规则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卫生部公布(同日施行)

西医条例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国民政府公布

管理接生婆规则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卫生部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助产士条例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卫生部公布(同日施行)

屠宰场规则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卫生部公布(同日施行)

屠宰场规则施行细则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卫生部公布(同日施行)

种痘条例十七年八月十九日卫生部公布(同日施行)

传染病预防条例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卫主部修正公布

传染病预防条例施行细则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卫生部公布(同日施行)

牛乳营业取缔规则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卫生部公布(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饮食物及其用品取缔条例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卫生部公布(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饮食物用器具取缔规则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卫生部公布(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清凉饮料水营业者取缔规则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卫生部公布(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取缔停柩暂行章程十八年四月十九日卫生部公布(同日施行)

第八章 法律学校特许及监督

司法院特许私立法政学校设立规程十九年四月七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司法院监督国立大学法律科规程十九年四月七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第九章 度量衡法

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国民政府公布

度量衡法十八年二月十六日国民政府公布(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度量衡法施行细则十八年四月十一日工商部公布(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度量衡检定规则十八年四月十一日工商部公布(同日施行)

度量衡器具检查执行规则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工商部公布

度量衡器具营业条例十九年九月一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度量衡器具营业条例施行细则二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实业部公布(同日施行)

全国度量衡划一程序十九年一月九日工商部呈行政院备案

各级司法机关应遵限实施新制划一公用度量衡令十九年月八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第一六号

完成公用度量衡划一办法四项仰遵办令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第五九四号

〔附〕完成公用度量衡划一办法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全国度量衡会议第二次大会通过

第十章 渔业

渔业法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国民政府公布(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渔业法施行规则二十年四月四日实业部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渔业法第三五条规定两年内于东北各省暂缓施行令十九年七月五日国民政府指令行政院第一二八五号

渔业登记规则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农矿部修正公布(向日施行)

渔业登记规则施行细则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农矿部公布(同日施行)

渔会法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国民政府公布(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渔会法施行规则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农矿部公布(同年七月一日施行)

渔业用盐章程二十年一月七日财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渔业用盐变味变色办法二十年一月七日财政部公布

第十一章 矿业

矿业法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国民政府公布(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矿业法施行细则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农矿部公布(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矿业登记规则(附册式及说明)二十年四月四日实业部公布(同日施行)

第九类 行政诉讼

第一章 行政诉讼

解释前北京平政院行政诉讼裁决日期在该省隶属国民政府以后者无效其在前者如未经核准盖印批行程序仍无执行效力函(附原呈)十七年五月四日最高法院函国民政府秘书处解字第八一号

解释前北京平政院裁决在十六年三月以后自属无效函(附原呈)十七年五月十九日最高法院函江宁律师公会解字第九〇号

第二章 诉愿

诉愿法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诉愿案件送达书类办法(附训令)十九年四月五日行政院训令各部会省市第一三二九号

解释官吏受行政处分属行政范围不得援引诉愿法提起诉愿咨(附原咨)十九年九月十六日司法院咨行政院院字第三三九号

解释诉愿法第二条对于县市以下各机关之处分诉愿至何机关应依第二条规定办理又违法处分系指行政处分之违反法规者而言咨(附原咨)十九年十月九日司法院咨行政院院字第三五四号

解释受理诉愿官署未依法作成决定书管辖再诉愿官署仍应受理诉愿事件须调查者不得以决定发还原官署更为审查依诉愿法第八条驳回诉国省亦应作成决定书咨(附原咨)十九年九月十六日司法院咨行政院院字第三四〇号

解释当事人于合法期间误投诉愿致逾期限仍应适用诉愿法第五条之规定办理咨(附原咨)二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司法院咨行政院院字第四二二号

再诉愿之最终决定书及卷宗尚未送达被匪焚毁可由最终决定官署证明其主文其不能证明者可再为决定咨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司法院咨行政院第七五号

诉愿案件与再诉愿案件相同如卷被焚毁可援用本院十九年第七五号咨之办法办理咨(附原咨)二十年一月十三日司法院咨行政院第四号

解释官署违法或不当处分不问积极消极祇足致损害人民之权利利益者即得提诉愿令(附原呈)十九年十二月九日司法院指令江苏高等法院院字第三七二号

第十类 外交

第一章 条约及关系文件

中比友好通商条约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中义友好通商条约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中丹友好通商条约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中葡友好通商条约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西友好通商条约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国波兰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十八年九月十八日

中华希腊通好条约十八年九月三十日

中墨关于墨国故弃领事裁判权换文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捷友好通商条约十九年二月十二日

中英交收威海卫专约及协定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第二章 涉外章程文件

享有领事裁判权之外侨自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应一律遵守中国法令令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国民政府令

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二十年五月六日国民政府公布(二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与各外国旧约已废新约未订前适用之临时办法十七年七月九日国民政府公布

裁撤交涉署善后办法(附指令及训令)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国民政府指令行政院第一六〇二号

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查验外人入境护照规则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公布

查验外人入境护照规则施行细则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公布

内地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暂行章程十七年六月十一日内政外交两部公布(同日施行)

内地外国教会永租土地房屋作为教会公产准其税契函(附原函)十七年十月六日外交部函财政部

外国教会照章只许租用土地建筑教堂无购买土地权咨(附原咨)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司法行政部咨内政部第五〇号

外国教会租用地屋契约应强制载明必要事项四项令(附原会呈)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国民政府训令行政院第一〇〇五号

解释内地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暂行章程第六条规定本章程施行前土地系绝买者以永租权论条文既未经修正补行呈报时自可据实载明咨(附原咨)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司法院咨行政院院字第二五九号

内地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暂行章程第六条末段之规定仍可适用咨(附原咨)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司法行政部咨复外交部

外国教会留买抵押房屋但其地亩仅得永租并应将永租字样记明契内令二十年二月四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六五号

解释外国教会自前清购地出租非别有法律原因承租人不得拒绝履行契约惟教会须经登记始得为诉讼当事人电(附原电)二十年二月二十四日司法院电湖北高等法院院字第四四五号

撤消承认苏俄领事所有各省苏俄国营商业机关一并勒令停止营业令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国民政府令

解释苏联籍人民在中国经商苟非国营商业可依无领事裁判权国人民待遇电(附原电)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司法院电最高法院东北分院院字第三七九号

切实保护外人生命财产令十七年三月十六日国民政府通令各机关

逮捕为警察权范围外领不得藉口侵越令(附原电)十七年月十六日外交部电令?门交涉员

核示现属无国籍之白俄人民依照法律适用条例第二条适用法律疑义令(附原呈)二十年二月二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五八号

第三章 华洋诉讼

解释政府所属机关为民事被告时无谕原告为本国或外国人应由依本国法组织之普通法院受理函十八年二月十六日司法院函交通部院字第六号

各省交涉署裁撤后其受理未结及新发生之华洋上诉案件应由高等法院及分院依普通诉讼法令受理令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及最高法院第一七三号

各省交涉署裁撤后办理华洋诉讼案件补充办法令十九年七月十五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及最高法院第三四二号

不动产登记诉讼事件无论登记人是否属于中国法院管辖应由该管法院受理令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司法院指令东省特区高等法院第二九八号

政府各机关遇有对外合同发生纠葛进行司法手续办法令十九年九月二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及最高法院第三九三号

第十一类 杂录

第一章 公式

第一节 公文程式通则

公文程式条例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划一公文用纸式样令十八年一月十八日国民政府通令各机关第三九号

蒙藏公文程式十九年一月十七日行政院公布

各机关对于人民有所通知时酌量情形得用公函令十七年九月七日国民政府令前司法部第四八四号

第二节 司法官署公文程式

司法官署公文书暂行程式条例十七年四月十四日前司法部公布(同日施行)

呈部公文须于衔上分别填明署或代理字样令

其一十七年九月十二日前司法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及首检官第六八六号

其二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及首检官第一〇九二号

各级法院检察官于各项公文不得在衔名上冠以检察处名称令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一〇九三号

各省高等法院对省政府行文应用公函令十七年一月十三日前司法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八号

法院对于不相隶属机关行文时依公文程式条例规定办理令(附原呈)十七年八月六日前司法部指令河北高等法院第二六九五号

高等法院分院对于管辖区域内之地方法院及兼理司法县长行文用令令(附原呈)十九年六月五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二二五号

高等分院及地方法院首检官对所在地律师公会行文用令令十八年一月三十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二六号

地方法院对所在地律师公会行文用令对兼理司法县署行文用函令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二五号

地方法院对本管律师公会行文用令公会对之用呈令十八年七月二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北高等法院第五六九二号

高等分院及地方法院对其他地方律师公会行文用函电十七年七月二日前司法部电湖南高等法院第七八号

高等分院首检官及高等分院附设地方庭对外行文分别用函令(附原呈)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四四七号

第三节 呈递

人民呈文应遵章贴用印花票令十六年十二月二日前司法部令各省高等法院

民众呈控事件应遵照公文程式办理令(附通告)十七年五月七日前司法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二八〇号

人民越级呈诉概不受理令十八年八月十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七〇一号

第四节 保管

司法行政部文卷保存规程二十年二月二日司法行政部公布(同年二月施行)

第二章 公报

国民政府公报简章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国民政府文官处核准

国民政府司法院司法公报规程二十年一月二十二日司法院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江西高等法院公报章程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司法部指令江西高等法院第二四二〇号

江西高等法院公报编辑处编纂规程十七年七月二十日前司法部指令江西高等法院第二四二〇号

第三章 服制

服制条例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推事检察官书记官律师服制条例十八年一月四日司法院令公布(同年二月四日施行)

推检书记官律师制服领袖襟之镶边以三寸为率令(附原呈)十八年四月二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六七号

会计师制服证章图式十七年七月十日财政部核准

会计师制服蓝缘改为古铜色绿令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五五四号

第四章 统计报告

第一节 通则

司法行政统计年表填载方法(附训令)十八年二月十八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及首检官第二二四号

第二节 民事统计报告

颁发民事报告书式三种令(附书式)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九五七号

指示管收民事被告人报告书填载方法令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山东高等法院第二九九四号

民事执行报告书须按月详细造报令十七年九月二十日前司法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七二七号

民事涉外案件报部办法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前司法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七五〇号

制订涉外民刑事案件月报表式令(附表式)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二〇八号

颁发民事迟延未结业件月报表令(附表)十八年二月五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有高等法院第一七〇号

司法公署民刑欣讼案件应按月列表送高等法院转报令十七年六月十五日前司法讯指令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八九八号

制定民事调解处月报表令(附表)二十年二月九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二七二号

第三节 刑事统计报告

刑事统计年表填载方法十八年二月十八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二二四号

各省高等法院及分院如有受理第一审刑事业件应一律造报刑事确定案件被告人年表令十九年五月八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九九六号

刑事诉证案件月报表造报规则(附训令)十八年二月十八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及首检官第二二三号

制定刑事第一审案件罪名比较表令(附表式)二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四六号

制订涉外民刑事案件月报表式令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〇八号

制订宣告缓刑月报表式令(附表式)十八年六月七月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及首检官第八四九号

各种缓刊月限表仰催造呈核令十七年四月十三日前司法部训令下各省高等法院第二一一号

判处无期徒刑案件之卷宗应由首检官专业迳行报部令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前司法部训令云南高等法院及首检官第六〇三号

司法公署民刑诉讼案件应按月列表送高等法院转报令十七年六月十五日前司法部指令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八九八号

各级法院烟案罚金充奖部分月报表按月填造两分报部令二十年一月二十三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及首检官第二三五号

第四节 监所统计报告

监狱统计年表填载方法十八年二月十八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及首检官第二二四号

监狱月报表造报规则(附表二)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及首检官第二三二号

造送监狱月报应依罪名分别填载令十七年四月十一日前司法部令各省高等法院

看守所月报表造报规则(附表)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及首检官第二三二号

颁发监狱教海及监狱教育月报表式令(附表式)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享高等法院第一九七一号

监狱教诲及教育月报友凡甲月表件应于乙月中句呈转考核令十九年三月八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阴院第五四〇号

颁发监所卫生事项月报表式令(附表式)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九六七号

制发视察监所报告单式仰分别亦员详察填报令(附单式)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及首检官第二〇六七号

制发在监人数表格式仰按式填报令(附表)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二六八号

颁发各省法院监所统计表式令(附表)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区高等法院及首检官第二一〇八号

第五章 会计

第一节 通则

国民政府司法部暂行部内会计章程十七年七月日前司法部公布

湖南各级法院暂行会计规程十九年一月十六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南高等法院第四二七号

规定各机关会计书表簿据保存处置办法令十八年十二月四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一一六四号

审计院修订普通机关用会计书表格式(甲种)十九年六月十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三四七号

审计院厘定营业机关用会计书表格式(乙种)十八年八月五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六八四号

审计院修订普通机关用直式书表格式(丙种)十八年八月五日国织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六八四号

核示适用审计院厘定收支计算书表各种疑义及准以监狱作业收入书表代替乙种书表令(附原呈)十九年三月三日司法行政部训令浙江高等法院及首检官第四四五号

监狱作业财产目录应按月造报令二十年五月二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九二〇号

核示监狱作业收支书表变通编造格式及办法令二十年一月二十二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四〇号

湖北省新订地方会计各种条规法院母庸援照办理令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北高等法院第八〇七二号

第二节 预算

中华民国十九年度试办预算章程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十九年度预算未成立前救济办法令十九年七月七日国民政府训令行政院第三九七号

十九年度预算救济办法施行细目中央政治会议议决函由国民政府转行行政院于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令饬财政部遵办

试办预算章程补充办法(附训令)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七二六号

办理十九年度预算应采紧缩政策令十九年九月一日国民政府训令财政部及直辖各机关第四九三号

二十年度预算限二十年三月以前?齐仍依十九年度试办预算章程编造令十九十二月四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六六二号

二十年度国家预算编送程序二十年二月七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七〇号

二十年度地方预算编送程序二十年二月七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七〇号

各机关编制二十年度概算应行注意事项二十年二月七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七〇号

各机关编制预算须由主管机关核转令十七年四月十八日前司法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二二七号

各机关应依审计法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按期编送预算书令十七年十月九日国民政府令前司法部第五七二号

法院及俭察处经费预算应合编总额再于备考栏内分注数目电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司法部电江苏高等法院

各机关须遵限编制预算书详填备考一栏并严禁支出类似兼薪之律贴夫马等费令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二一号

各机关务须遵照定章尊重预算不得于法定之外添员妄费令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一五四号

编造月分支付预算书应以曾经核定预算案为范围令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第二六二号

核准湖南各法院每月多编计决预算书四份送财政厅?仍照章呈部核转令(附原电)十七年九月八日前司法部指令湖南高等法院第三二九五号

编制司法收入预算应分作两部办理电二十年二月二十日司法行政部电河南高等法院第四八号

第三节 计算

审计法十七年四月十九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审计法施行细则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审计院补呈备案

支出凭证单据证明规则十七年七月十二日审计院呈准

国民政府审计院审核证明书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审计院公布

审计院发给审核证明书及审核通知书公文格式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审计院公布

规定各省地方司法经费计算事项审核办法令(附原呈)十九年二月七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七三号

核准湖南各法院每月多编计决预算书四份送财政厅?仍照章呈部核转令十七年九月八日前司法部指令湖南高等法院第三二九五号

制定编制计算书表单据注意事项各条仰遵照办理令十九年三月七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五二九号

各机关之支付命令应依审计法第三条规定由审计院审核令十七年八月十四日国民政府训令前司法部第四三四号

各机关应如期送达计决算书类及答覆通知查询书逾期三月即停止核准支付令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司法行政部训令最高法院检察署及各省高等法院并首检官第八五号

各机关编造计算书表实领数下须填明支付命令号数款额令十八年五月十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第二一三号

各机关所送计算书类附属单据须注明商店详细地址令十八年八月八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第三七六号

各机关编送各月分计算书应将各项收入编入收入计算书并注明来源及划拨情形令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国民政府训令各院部会第一〇九四号

收支对照表应具名盖章旅费应附单据证明函十九年十月一日审计院函内政部

颁发财产目录及物品出纳计算书格式令(附格式)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四九三号

审计院?定承转机关用现金出纳计算书格式十九年六月十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三四七号

第四节 决算

中华民国编制十七年度决算章程(表及说明均略)十八年九月七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八三三号

编制中央分类决算办法十八年九月七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八三三号

编制地方分类决算办法十八年九月七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八三三号

编制十八年度决算仍照十七年度决算章程继续办理令十九年八月七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四五〇号

第五节 收入

十一年公布之诉讼费用规则暂准援用令十七年月十二日前司法部指令湖南高等法院第一八三二号

司法印纸规则二十年一月九日司法行政部修正公布

司法状纸规则十八年二月十四日司法行政部公布

颁定司法收入各项月报表格式暨造报办法令(附训令)十九年二月二十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及首检官第三二一号

核示非讼事件征收费用填载司法月报表方法令二十年一月十七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八一号

颁发各级法院十七年度经征司法收入清册格式及造报办法令(附格式及办法)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司法行政部训令最高法院检察署及各省高等法院并首检官第一九二六号

最高法院检察署援案加微状费一成应准照办(附原呈)十八年四月八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六一号

核示代最高法院经征各项诉讼费用报解及造表办法令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第六一五五号

指示造报司法状纸四柱表及转发细数表办法令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安徽高等法院第六一五六号

各机关所有收入均须按月列报倘有蒙匿截留情事其长官应从严惩办令十八年十二月三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一一六三号

各部会不得以特别会计名义支配其主管范围内之款项令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六四六号

司法收入未便解交省库留用令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前司法部训令湖南高等法院第七三四号

烟案罚金当然为司法收入其没收物照例销毁令(附原呈)十七年六月十二日前司法部指令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八三七号

烟案罚金除提奖外概为法收应购贴司法印纸不得提作他用令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浙江高等法院第二四六四号

县长疏脱人犯所扣俸款应造具收支四柱清册按期汇报令十九年二月一二十五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三九三号

各机关之经费收支应逐月公布令(附理由书)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二三六号

各机关经收公款应存中央银行令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院训令部院署第九四号

湖南兼理司法各县承审员协同稽征司法收入办法十八年九月十八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南高等法院第八一〇五号

第六节 支出

地方司法经费应由地方经费内支出令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国民政府令江苏省政府第七八号

铨释划分国家地方支出标准内地方司法费范围令十八年十月十一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九九四号

司法收入非经呈准不得动支各法院经费应与省政府切商划拨令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司法行政部训令河北山东高等法院第一八〇二号

兼理司法各县经微法收划定四成拨归省库令(附办法)十九年三月三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四三一号

各机关如有未经核准超出定额之开支依审计法及会计则例出纳官史应负赔偿责任令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四八七号

停止公费交际夫马津贴等费如办公实需确难节省者准支办公费实报实销令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六三一号

调院办事之推事往返用资应于原任机关公杂费项下开支令十九年五月二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苏高等法院第五三六一号

刑事案件指定辩护人车马费及证人出庭费均在法院经常预算杂费项下开支令十九年五月二日司法行政部指令热河高等法院第五三六五号

各省高等法院及检察处解款汇费应先自付讫以昭划一令十七年七月四日前司法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及首检官第四五九号

各机关之私人捐款及庆吊往返费用不准作正开支令十七年十月五月国民政府令前司法部第五五四号

各机关所用物品有国货面购用洋货者以不经济支出论令十七年六月九日国民政府通令直辖各机关第二六六号

第七节 出纳官吏

各机关出纳人员任用及交代应照审计法施行细则第十六第十七条办理令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及首检官第二〇二号

第六章 杂件

立法院会议旁听规则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国民政府核准

湖南各级法院缮状处规则(附表式)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南高等法院第三六七一号

热河各级法院缮状处规则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司法行政部指令热河高等法院第一五三一八号

湖北律师到院办公暂行细则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北高等法院第一三六九号

证章方式讨论会议决案二十年一月十七日党政军各机关决议

编送工作行政报告办法(附训令)二十年二月十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七五号

陆军军人婚姻规则(附报告书式)二十年二月二日军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法官初试暂行条例十九年十月七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法官初试典试委员会典试规则十九年十月十八日考试院公布(同日施行)

法官初试典试委员会办事细则十九年十月十四日法官初试典试委员会公布(同日施行)

法官初试试场规则十九年十月十四日法官初试典试委员会公布(同日施行)

法官初试监试规则十九年十月十四日法官初试典试委员会公布(同日施行)

法官初试事务处规则十九年十月十四日法宜初试典试委员会公布(同日施行)

附录

民事诉讼律十年三月二日前军政府修正公布

民事诉讼律施行细则十年四月十三日前军政府修正公布

民刑诉讼程序在未提出适用法规前暂仍旧贯令十七年一月十四日前司法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二四号

解释适用民事诉讼律或诉讼条例应依该省旧贯电(附原电)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月最高法院电福建思明律师公会解字第五三号

核准宁夏省法院变通民诉标的金额价额之管辖令(附原呈)十八年十月四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宁夏高等法院第八八〇九号

解释民诉律施行细则所称千元以下应连本数计算恰值千元之诉讼自属初级管辖不因修正诉讼费用规则而变更函(附原函)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最高法院函河南高等法院解字第二四五号

解释他造当事人不抗辩控告法院无管辖权而为言词辩论者即可认定在第一审已有合意变更电(附原电)十七年七月三日最高法院电湖南高等法院解字第一一五号

解释法定代理权嫡母优先于生母惟嫡母与庶子利害相反时生母自得为法定代理人函(附原函)十七年七月十四日最高法院函上海租界上诉院解字第一二五号

解释未婚妻请求解除婚约应照普通诉讼程序办理电十九年九月十三日最高法院电广西高等法院解字第一七七号

解释民诉当事人书状应签名不能签名者由代书人记明事由并签名令(附原呈)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司法院指令江苏高等法院院字第二一六号

解释上诉人缴费违限以决定驳回其上诉如因一造濡滞辩论日期而为缺席判决受判决之当事人在期间内声明窒碍应即恢复以前程序函(附原函)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最高法院函湖南高等法院解字第一一七号

解释当事人逾期不遵行补正命令经裁判驳回者除得上诉外不得声请回复原状电(附原电)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最高法院电江苏淮阴律师公会解字第九六号

指示民事迟延未结案件清理办法令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安徽高等法院第二七五七号

解释当事人一造不到场如何判决疑义令(附原函)二十年二月二日司法院训令福建高等法院院字第四二七号

解释两造均中国人以外国文宇订约提出法院应附以中文缮本令十九年三月七日司法院指令江苏高等法院院字第二四七号

解释民事诉讼管辖审判微收讼费各项疑义令(附原呈)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司法院指令浙江高等法院院字第一九一号

解释第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案件以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或兼有审判机关而为裁判者为限令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司法院指令湖南高等法院院字第一六五号

解释声请回复原状之判决即属终局判决可独立上诉令二十年一月十四日司法院指令浙江高等怯院院字第三九八号

解释计算一造辩论判决之上诉期间祇能就其声请回复原状前及确定后之期问合并计算令二十年一月十四日司法院指令浙江高等法院院字第三九八号

民诉律第五六六条之规定未便变通令(附原呈)十七年四月十日前司法部指令广西高等法院第八五〇号

解释若因上告所应受之利益不逾二百元者不得上告函(附原函)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月最高法院函广西高等法院第一分院解宇第四五号

解释上告利益不逾二百元案件其上告在修正民诉律施行前程序仍为有效电(附原电)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最高法院电湖南高等法院解字第一〇八号

解释(一)上告利益仅满二百元仍在不逾之列不得上告(二)因并算附带请求之利息而逾二百元者亦同令(附原函)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司法院训令广东高等法院院字第七〇号

解释提出上告理由书期间法院得本于职权伸长之电(附原电)十七年六月七日最高法院电福建高等法院解字第一〇二号

核准变通修正民诉律第五七七条规定办法令十七年月二十日国民政府训令最高法院二七九一解释第三审判决发回第二审更审案件其拘束效力不以第一审法院改隶而变更令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院字第一一三号

解释民诉条例第五七三条第三项所载五年期限乃就提起再审之诉之不变期限并非于该期间内停止胜诉人实行其权利令(附原呈)二十年二月十日司法院训令江苏高等法院院字第四三五号

解释(一)民诉律第六一四条第二项但书指辩论后以判决定之而言若认再审为不合法以决定驳回自可不经辩论(二)同律第六〇八条常事人过矢不以法院会命其提出者为限令(附原函)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司法院训令广东高等法院院字第五六号

解释证书诉讼被告抗辩借券伪造而未尽举证责任法院应照修正民诉律第六四六条及六四七条第一项规定办理令(附原函)十八年六力月二十八日司法院调令湖北高等法院院字第一〇五号

解释准禁治产之实体法现无明文规定不得向法院声请令(附原呈)十八年五月四日司法院指令江苏高等法院院字第七九号

解释离婚案件被告人匿不受传可依修正民诉律第七七八条第三项办理并依法为通常判决电(附原电)二十年二月六日司法院电广西高等法院院字第三二号

解释婚姻案件竹为被告之控告人于言词辩论日期不到依修正民诉律第七八八条办理若被控告人屡传不到法院得为通常判决电(附原电)十七年五月九日最高法院电广西高等法院解字第八三号

解释宗祧承继案件仍以检察官为公益代表人函(附原函)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最高法院函广西高等法院解字第一三一号

核示非讼事件程序各疑义令(附原呈)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四五〇号

中国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法二十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届中央第一五四次常务会议修正通过

国民政府会议规程二十年六月二十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国民会议各委员会组织条例二十年五月四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国民会议议事规则二十年五月四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官史惩戒事件暂由国府办理令二十年二月十六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一五三号

监察院调查证及使用规则(附训令)二十年四月六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一九二号

监察院审查规则二十年四月四日监察院呈准备案

稽核智利硝暂行办法二十年七月七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

修正铁道军运条例第十八条二十年七月十一日国民政府公布

铁路运送公用物料收费办法二十年七月十三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三六四号

规定各机关二十年度预算办法四项令二十年三月十四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一五二号

中央各机关及所属编制收支报告暂行办法二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二七八号

二十年度预算未成立时暂行救济办法二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三三八号

国民政府主计处办理各机关?计会计统计人员暂行规程二十年七月四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邮政储金法二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邮政国内汇兑法二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褒扬条例二十年七月十一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蒙古喇嘛寺监督条例二十年六月十五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月施行)

管理国有林公有林暂行规则二十年五月二十六日实业部公布(同日施行)

社会团体图记刊制章程二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公布(同日施行)

海员工会组织规则二十年四月三日行政院公布(同日施行)

民船船员工会组织规则二十年四月三日行政院公布(同日施行)

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二十年四月十八日实业部公布(同日施行)

党旗国旗之制造及使用办法(附图表)二十年七月二日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四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七月十四日国民政府训令的辖各机关第三六六号

公司登记规则二十年六月三十日实业部公布(同年七月一日施行)

检查舟车飞机私运鸦片及其代用品办法二十年七月七日禁烟委员会公布(同日施行)

电气事业取缔规则(附表)二十年六月二十五日建设委员会公布

禁烟罚金充奖规则二十年三月三十一日禁烟委员会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二十年七月三日行政院公布(同日施行)


书查询(www.shuchaxun.com)本网页唯一编码:
257c1795b197a9eee7ab8b22f49b123a#8280d3ec8c8f87bcb6fea1a1a06bfab6#69885336#13395661.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