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一章 劳动就业
劳动者
用人单位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劳动就业权
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
法定劳动年龄
用人单位的自主用人权
就业歧视
人力资源市场
特殊群体人员就业
残疾人就业
少数民族人员就业
退役军人就业
军转干部的计划分配
军转干部的自主择业
军队随军家属的安置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补贴
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期间的工作安置
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进城务工农村居民
流动就业
童工与未成年工
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
零就业家庭
公益性岗位
灵活就业
外国人在华就业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
就业服务机构
职业中介机构
中外合资合作职介介绍机构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就业与就业登记
失业与失业登记
职业指导
就业专项资金
就业见习
第二章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人员招聘
招用劳动者不能要求其提供担保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告知义务
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离退休人员的聘用
临时工
用工方式
全日制职工与非全日制职工
职业与第二职业
第二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招用尚存续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及其订立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罚责
特殊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
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形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罚责
劳动合同试用期
见习期、学徒期、实习期
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期限
培训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
违约金
商业秘密的保护
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履行
劳动合同变更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取保候审属于被限制人身自由
劳动合同解除
违纪辞退解除合同
违纪职工的处理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被劳动教养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正常辞退解除合同
裁员辞退解除合同
弱势职工的辞退
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程序
正常辞职解除合同
利益受侵害辞职解除合同
职工擅自离职和不辞而别
协商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续订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手续
工会在解除合同中维护职工的职责
合同解除、终止中的违法、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经济补偿
终止合同生活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
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纳税
劳动者的违法、违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协议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
特殊人员安置规定
国有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主要方式
国有企业改制中对富余职工的分流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下岗职工安置
西藏内调人员安置
进藏内调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
人员流动
职工调动
第三章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
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范围
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的期限
集体协商的程序
集体协商的原则
集体协商义务
企业工会的设立
集体协商代表
对工会方集体协商代表的特殊保护
集体协商会议
集体合同草案的审议与签订
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生效
集体合同的效力
集体合同的履行和监督
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集体合同的终止和续订
集体合同的无效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协议
区域性集体合同和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资
收入分配制度
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
工资
工资总额
社会平均工资
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奖金
津贴
日工资的折算
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年休假工资
探亲假工资
婚、丧假工资
参加社会活动工资
事假期间的待遇
病假工资
职业病工资
女工“三期”内工资
试用期工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受行政刑事处罚工作人员的待遇
破产企业工资
停工停产工资
军队转业干部工资
军队复员、退伍军人工资
工资支付及其项目
工资支付形式
工资支付对象和方式
工资支付时间
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工资支付
克扣和拖欠工资
欠薪保障制度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单位注册地不一致,工资等劳动标准的适用
制度工时天数与工资折算
最低工资
经营者年薪制
股票期权
基本工资制度
岗位工资制
结构工资制
岗位技能工资制
岗效薪级工资制
岗位薪点工资制
工效挂钩
挂钩基数
挂钩指标
效益工资
工资控制线
工资指导线
工资指导价位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非全日制职工的工资
第五章 福利
社会福利
职工福利
带薪假期
法定节日
婚假与丧假
探亲假
职工探亲路费补贴
离婚、丧偶职工探亲
职工出国探亲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
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的探亲假
年休假
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年假的责任
职工不得享受年假的情形
不计入年假的假日范围
职工享受年假的标准及年假的折算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年假折算
劳务派遣劳动者享受年休假
非全日制劳动者不享受年休假
事假、病假、公假
工龄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累计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投保年限
企业破产、改制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
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计为连续工龄
军龄与本单位工作年限
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
职工冬季取暖补贴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供养亲属的范围
职工供养亲属医疗及死亡待遇
职工遗属待遇
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法律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防护用品
高温作业的劳动保护
特种作业
职业病
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工作场所避免职业病危害
新、扩、改建项目避免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劳动者对职业危害的知情权
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
从事职业危害作业者的保护措施
职业危害的救治和控制
工会组织在防止职业危害中的作用
职业病诊断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职业病诊断异议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
制度工时天数
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延长工作时间制度
可以组织劳动者加班加点的情形
加班加点的管理
缩短工作时间
银行系统工时制度
休息时间
休假时间
第七章 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
女职工保护设施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温作业的分级
低温作业
冷水作业
放射性工作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
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
女职工哺乳期劳动保护
女职工产假期限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假期
实行人工流产和计划生育等费用支付
女职工“三期”内怀孕反应、保胎、患病的待遇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生育
女职工非婚生育待遇
女职工产后请长假
哺乳期及哺乳时间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发放
女职工“三期”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女职工经期保健
女职工孕前保健
女职工孕期保健
女职工产后及哺乳期保健
女职工更年期保健
未成年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
未成年工患病或有缺陷禁忌劳动范围
未成年工体检
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
童工
国家禁止招用童工
招用不满16周岁文体工作者和艺徒
童工问题的处理
第八章 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
就业前培训
学徒培训
创业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殊群体培训
企业职工培训
特别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机构
技工学校
职业学校
技师学院
就业训练中心
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和培训集团
社会力量办学
劳动预备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就业准入制度
职业分类大典
国际标准职业分类
国家职业标准
工种分类目录
职业技能竞赛
第九章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统筹
社会保险费征缴
社会保险金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监督机构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信息的共享与保密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数额的处理
社会保险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处理
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违反社会保险法律的举报、投诉
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社会保障卡
进城务工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
外国人的社会保险
劳动者在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与企业之间流动的社会保险接续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军人保险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第十章 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提前支取与养老保险关系的终止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继承
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资金的计算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办理及其程序
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待遇及其领取地的确定
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
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原行业统筹移交地方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
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的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退休制度
企业退休条件
提前退休工种
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
国家公务员退休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
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
被宣告缓刑达到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可办理退休手续
被宣告缓刑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可办理离退休手续
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可办理退休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宣告缓刑后的待遇
离休
退职
离职
新人
中人
过渡性养老金
老人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统筹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死亡的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养老待遇
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金标准
因私出境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领取
下落不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被判刑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
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以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科研等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调整
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支付
机关离退休费的计发办法
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的计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人员的退休费
基本养老金不能抵偿债务
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补贴责任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等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处理
基本养老金的停发
企业年金
企业缴纳年金费用的列支
企业年金方案与企业年金合同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企业年金受托人
企业年金理事会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
企业年金托管人
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费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十一章 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开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与服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社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
特殊群体人员的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退休时无须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条件
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
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入伍、退役军人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的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待遇
出境定居归侨、侨眷职工的医疗保险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列支渠道
对个人负担较重患者的措施
对异地就医人员的措施
医疗期
医疗期的延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二章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储备金
应认定工伤的情形
应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
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
工伤认定及程序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工伤认定举证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待遇
生活护理费
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五至六级伤残待遇
七至十级伤残待遇
伤残津贴与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
因工死亡待遇
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承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适时调整
本人工资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
工伤保险责任的承继
派遣出境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
再次发生工伤的处理
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
非法经营单位伤亡职工的处理
工伤保险纠纷的处理
企业主辅分离改制过程中工伤职工的管理
军人伤亡保险
军人抚恤优待的适用范围及公务员等工伤(又称公伤)人员的法律适用
伤残抚恤的人员范围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军人残疾抚恤
军人死亡抚恤
伤残证件的发放与管理
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抚恤金的发放
军人及残疾军人的优待
职工被评为烈士的待遇
第十三章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银行系统如何参加失业保险
可不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如何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费征收
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统筹
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金标准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再次失业人员缴费时间和领取期限的计算
特殊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
军人退役随迁未就业配偶的失业保险待遇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十四章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适用范围
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率
生育保险待遇
产假
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
享受生育保险的手续
产前检查
保胎休息与病假期间生育
孕期和哺乳期长假
围产期与“三期”
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的保护
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与服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独生子女的界定
实行计划生育的奖励假期
计划生育手术费
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治疗费
第十五章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当事人
特殊当事人的确定
劳动争议仲裁共同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义务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的分类
除名争议
辞退争议
辞职争议
自动离职争议
劳动报酬争议
社会保险争议
福利争议
劳动保护争议
培训争议
劳动合同争议
认定无效劳动合同争议
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争议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争议
第二劳动关系争议
集体合同争议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劳动争议协商
法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一般调解程序
调解协议书的法律约束力
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员
仲裁员的回避
劳动争议仲裁庭
劳动争议仲裁庭的职责
申请仲裁时效
申请时效中断
申请时效中止
仲裁管辖及其原则
证据及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与反申请
仲裁案件的受理
劳动争议答辩与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申请人撤诉和按撤诉处理
案件开庭审理
仲裁案件处理时限
庭审笔录
仲裁程序中止
当事人自行和解
仲裁调解与调解书
仲裁裁决与裁决书
仲裁缺席裁决
仲裁先行裁决和先予执行
终局裁决
人民法院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委员会的监督责任
裁决书被裁定不予执行或终局裁决书被裁定撤销后的处理
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的执行
当事人对裁决书不服的特殊情况的处理
劳动者可以申请支付令
申请执行
委托代理人在执行中的代理权限
劳动仲裁文书
仲裁文书的送达
仲裁期日与期间
劳动争议诉讼
诉讼时效与处理时限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
诉讼风险提示
第十六章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与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关系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人员的权利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人员的义务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
常规监察的规则
查处违法行为的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议案件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回避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
举报与投诉制度
举报、投诉时效与监察处理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权的实施机关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的设定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的当场作出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行政复议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的管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的受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行政复议申请形式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补正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错误行政行为的赔偿
行政复议的和解
行政复议的调解
重大、复杂案件的听证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和归档立卷
行政复议机构的监督
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处理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行政诉讼的时效
行政诉讼的受理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
第十七章 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的责任
法律责任
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的行政责任
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的民事责任
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的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实施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规定的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经济补偿等规定的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童工的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责任
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的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责任
设备、材料供应商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责任
职业卫生、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责任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受贿的责任
越权从事职业病检查诊断的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订立劳动合同规定的责任
劳动者违反订立劳动合同规定的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法、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
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违法责任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或未为职工代扣代缴或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律责任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有关机构的违法责任
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与职工违反工伤保险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与职工违反失业保险规定的法律责任
劳动能力鉴定组织与个人违规的法律责任
违反军人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非法职业中介等机构的法律责任
职业中介等机构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职业培训规定的处罚
用人单位不提取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工会法的责任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执行公务的责任
用人单位构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复议活动中被申请人的违法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