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一章 议会立法:白厅阶段
第一节 议会立法的政府准备阶段
一、议会法案的来源
二、公务员的作用——法案工作团队
三、咨询程序
四、绿皮书和白皮书
五、内阁控制
第二节 法案起草
一、法案起草专员办公室
二、起草过程
第三节 对起草质量的批评
第四节 关于改进法案起草工作的建议
第五节 对批评和建议的回应
一、弗朗西斯·本尼恩对威廉·戴尔爵士的建议的评论
二、一位澳大利亚法案起草专员对威廉爵士建议的评论
三、伦登委员会报告有关建议未被采纳的原因分析
四、法令汇编出版的改革
五、议会议事录协会的有关观点
六、用简易语言起草法案——马丁·卡茨(Martin Cutts)的“分时享用度假住房法案”
七、税法重述
第二章 议会立法——威斯敏斯特阶段
第一节 立法程序
一、公法案程序
二、御准
三、私法案程序
四、混合法案(hybrid bills)
五、议员法案
六、整合立法与过时条款废除
七、税法重述的特殊程序
八、整合立法过程中的一个小问题
第二节 立法委员会
一、一读委员会
二、二读委员会(下院)
三、特别临时委员会(两院)
四、重大委员会(Grand Committees)(两院)
五、上院处理法案的专门委员会
六、部门监督委员会在立法中的作用
第三节 法案工作团队的作用
第四节 立法程序中各方面的相互作用
第五节 议会辩论所花时间
第六节 议会审议对法案的影响
一、反对党反对法案的频率
二、谁提出修正案及修正案的命运
第七节 上院的构成
第八节 根据人权法进行的立法前审查
第九节 起草阶段的法案公开
第十节 法案从一次会期持续至下一会期
第十一节 辩论限制
第十二节 急速立法
第十三节 法令何时开始生效?
第十四节 法令的电子数据库
第十五节 法令的地域效力与中央对地方的授权
一、苏格兰
二、威尔士
三、北爱尔兰
第十六节 授权立法
第十七节 授权立法的审查
一、议会的委员会
二、撤销与法规改革令
三、根据1998年人权法作出的补救令
四、为北爱尔兰立法
五、授权立法审查的进一步改革
六、上院“优劣”专门委员会
七、行政法规的司法审查
第十八节 授权立法——英美比较
第十九节 关于法令存在的不足的总结
第二十节 如何才能做好
第三章 法条解释
第一节 解释是沟通的必要途径
第二节 法条解释的三个所谓基本“规则”
一、字面解释规则
二、黄金规则
三、缺陷规则
第三节 对三个基本规则的分析
一、主导性规则是字面解释规则
二、那黄金规则又如何呢?
三、缺陷规则更好一些吗?
第四节 考虑语境——法令和司法裁决
一、法庭可以参考法令整体
二、法庭可以参考之前的法令
第五节 考虑语境——法令和司法裁决之外的材料
一、考虑国际条约和协定
二、法令的有关历史背景
三、政府出版物
四、议会辩论记录
五、Pepper v.Hart案
六、Pepper v.Hart案的意义
七、解释性注释
第六节 推定等次级解释规则作为法条解释的辅助手段
第七节 关于解释的规则、推定和其他准则对法庭是否有约束力?
第八节1998年人权法——法条解释的一个新规则
第九节 成文法规定的法条解释规则在法条解释方面的作用(如果有的话)
第十节 法令中的总括性规定对解释有无帮助?
第十一节 法庭在法条解释中的合理角色
一、寻求议会的本意或目的?
二、法条解释应根据议会实际所说的而非其想要说的?
三、法条解释应反映时代变化吗?
四、欧盟成员国的身份改变了法条解释规则吗?
五、法条解释是一种立法形式吗?
第四章 有约束力的判例——遵循先例原则
第一节 先例原则与法院层级
一、上院
二、上诉法院民事分庭
三、上诉法院刑事分庭
四、高等法院分庭
五、初审法院
六、没有约束力的判例
七、1998年人权法对先例原则的影响
八、《民事诉讼规则》对先例原则的影响
第二节 与其他国家和欧洲法院的比较
一、与其他国家的比较
二、与欧洲法院的比较
第三节(中央对地方)授权事务
第五章 先例原则在实践中如何运作
第一节 先例运用的职业技巧
一、判决理据与附带性意见
二、先例能否被区别?
三、先例在判案时应被赋予多大权重?
四、判例的实施效果——布兰代斯论据
第二节 判词的准备和作出
一、上院作出判词
二、口头(即席)判决与书面(改期宣判)判决
三、上诉法院民事分庭判决集体化的趋势
四、判词结构
第三节 先例是法律还是法律的存在证据?
第四节 先例制度所实现的价值
第五节 普通法体系中法律的变动性与稳定性
第六章 法律报告
第一节 法律报告的历史
第二节 对法律报告制度的批评
第三节Lexis的出现
第四节 通过互联网免费获取法律报告
第五节 存在大量未报告判例所带来的问题
第六节 法律报告的层级
第七节 法律报告的形式
一、中立判例编号
二、律师提前获取判词草稿
第七章 司法在法律制定中的作用的性质
第一节 法官造法过程中的个人因素
第二节 法官的个人背景
第三节 法官的选任
一、司法大臣将被司法选任委员会所取代
二、法官背景的多元化
三、宪法改革法案与法官背景多元化
第四节 法官到底有没有偏见呢?
第五节 法官是否应为司法能动主义者?
第六节 法官自己可以主动开展法律研究吗?
第七节 法律是什么及法律应当是什么
第八节 普通法判决的回溯性效力的实际影响
第九节 无溯及力推翻作为法官造法的一种手段
第十节 对待书面意见的趋势
第十一节 非诉讼当事人介入诉讼
第十二节 法官与代理律师的互动
第八章 其他法律渊源
第一节 欧盟法
一、欧洲共同体的机构
二、共同体法律在英国
三、我国议会对欧盟立法的审查
第二节 学术著作
第三节 习惯
第四节 准法律、实践准则、通告等
第九章 法律改革
第一节 历史
第二节 法律委员会
一、白皮书
二、1965年法律委员会法
三、法律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四、法律委员会的总体声望
五、法律委员会与征求意见
第三节 法律委员会与法律改革中的若干问题
一、作为政府顾问的法律委员会
二、法律委员会的工作限于“律师之法”的改革
三、法律委员会的存在与法官造法
第四节 法律改革建议的落实
第五节 法律委员会与法典化
第六节 是不是可以让社会更多地参与到法律改革中来呢?
一、咨询性文件
二、公众听证会
三、利用媒体
四、民意调查和问卷调查
五、结论
附录一 英格兰及威尔士的法院体系及法官称谓简图
附录二 中英文关键词对照表
译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