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一编 前言
第二编 债务不履行之相关概念
第一章 债务范围之界定
第一节 债务之意义
第二节 债务之类型
第一项 学理上债务之类型化
第二项 债务类型之实质内容
第二章 债务不履行之意义
第三章 债务不履行责任之原则——过失原则
第一节 债务不履行与归责事由之关系
第二节 归责事由之类型
第三节 归责事由之确定
第一项 过失责任之约定
第二项 法律有特别规定
第三项 依酌定
第四项 问题:事变为归责事由?
第四章 债务不履行之明文规定体系
第五章 债务不履行与侵权行为之竞合
第一节 竞合之理论
第二节 本书之见解
第三编 给付不能
第一章 给付不能原则上仅发生于特定物之债
第二章 给付不能之类型
第一节 学理上之分类
第二节 法律体系之规定
第三章 自始不能
第一节 自始客观不能
第一项 自始客观不能之意义
第二项 自始客观不能之成立要件
第一款 须为客观不能
第二款 须为自始不能
第三项 自始客观不能之法律效果
第一款 契约之效力
第二款 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款 回复原状
第二节 自始主观不能
第一项 自始主观不能之成立要件
第一款 须为主观不能
第二款 须为自始不能
第三款 须可归责于债务人?
第二项 自始主观不能之法律效果
第一款 契约之效力——有效
第二款 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款 契约解除
第四款 违约金责任
第三项 各种之债之特别规定
第四章 嗣后不能
第一节 嗣后不能之意义与类似概念之区别
第一项 嗣后不能之意义
第二项 嗣后不能之类似概念
第二节 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嗣后不能
第一项 成立要件
第一款 须存在嗣后客观不能或主观不能
第二款 须不可归责于债务人
第二项 法律效果
第一款 债务人免给付义务
第二款 债权人之代偿请求权
第三项 双务契约之对待给付与危险负担
第一款 危险负担之概念
第二款 危险负担之意义
第三款 双务契约之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给付不能——对待给付之危险负担
第四款 双务契约可归责于相对人之给付不能
第四项 小结——双务契约中,相对人之给付义务
第三节 可归责于债务人之嗣后不能
第一项 可归责于债务人之嗣后客观不能
第一款 成立要件
第二款 法律效果
第三款 小结
第二项 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嗣后客观不能
第三项 可归责于债务人之嗣后主观不能
第四编 给付迟延
第一章 给付迟延之基本概念
第一节 给付迟延之意义
第二节 给付迟延规范之功能
第二章 给付迟延之成立要件
第一节 债务人未为给付
第二节 债务届履行期
第一项 概说
第二项 债务届履行期
第一款 给付有确定期限之债务
第二款 给付无确定期限之债务
第三项 无抗辩事由
第三节 须可归责于债务人
第三章 给付迟延之效力
第一节 履行请求权
第二节(非金钱债务)迟延给付之损害赔偿
第一项 迟延损害赔偿之适用范围
第二项 迟延损害赔偿与固有利益损害赔偿之关系
第三项 迟延损害赔偿责任之免除
第四项 迟延损害赔偿之请求权时效
第五项 迟延损害赔偿给付与原定给付之履行
第三节 责任标准之加重
第四节 替补赔偿
第五节 金钱债务之迟延赔偿
第一项 金钱债务无不可抗力责任之适用?
第二项 金钱债务之赔偿方法与范围
第六节 解除契约
第一项 解除契约之基本概念
第二项 解除契约之成立要件
第三项 因给付迟延而解除契约之效力
第七节 违约金
第八节 消灭时效
第九节 给付不能与给付迟延之法律效果区别
第四章 债务人迟延之终了
第五编 拒绝给付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拒绝给付之意义
第三章 拒绝给付之成立要件
第一节 须有不为给付之表示
第二节 给付须为可能
第三节 须可归责于债务人
第四章 拒绝给付之定位
第一节 德国民法债编修正前
第一项 履行拒绝为债务不履行之类型?
第一款 学说
第二款 实务
第二项 拒绝给付之法律基础
第二节 我国
第一项 拒绝给付为独立之债务不履行类型?
第一款 债编修正前
第二款 债编修正后
第二项 拒绝给付之法律规范基础
第一款 债编修正前——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款 债编修正后——法律漏洞
第三项 本书之见解
第一款 拒绝给付为独立债务不履行之类型
第二款 拒绝给付之法律基础
第五章 拒绝给付之效力
第一节 履行期届至前之拒绝给付
第一项 全部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第二项 解除契约
第三项 清偿期前起诉
第四项 过失相抵
第五项 拒绝受领
第二节 履行期届至时之拒绝给付
第一项 全部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第二项 解除契约
第三节 履行期届至后之拒绝给付
第一项 损害赔偿
第二项 解除契约
第三项 过失相抵
第四项 拒绝受领
第六编 结语
附录 德国新债法
参考书目
名词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