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概论
第1篇 总则
第1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吉尔吉斯共和国税法调整的关系
第2条 吉尔吉斯共和国税收法规
第3条 国际条约及其他协定的效力
第4条 本税法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
第5条 吉尔吉斯共和国税收法规的原则
第6条 税收的合法性原则
第7条 税收的义务性原则
第8条 税收体系统一性原则
第9条 吉尔吉斯共和国税收法规透明度原则
第10条 税收的公正性原则
第11条 诚实推定原则
第12条 无过错推定原则
第13条 税收的确定性原则
第14条 吉尔吉斯共和国税收法规的空间、时间和对人的效力
第15条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互关系
第16条 吉尔吉斯共和国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计算方式
第17条 税收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第18条 吉尔吉斯共和国税收法规规定的适用文件
第19条 税收的概念
第20条 间接税
第21条 经济活动
第22条 组织和独立经营单位
第23条 自然人
第24条 个体企业
第25条 常设机构
第26条 商品销售
第27条 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第28条 纳税人的电子文件和数字签名
第29条 不可抗力
第30条 关联主体
第2章 吉尔吉斯共和国税收制度
第31条 税种
第32条 税种设立的一般要求
第33条 征税对象
第34条 税基
第35条 税率
第36条 纳税期
第37条 计税方式
第38条 纳税期限
第39条 纳税程序
第40条 税收制度
第2篇 税收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第3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41条 纳税人
第42条 纳税人的权利
第43条 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和保护
第44条 纳税人的义务
第45条 纳税人的负责人员
第46条 扣缴义务人及其权限、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4章 税务管理
第47条 税务管理
第48条 税务局的工作人员
第49条 税务局的任务
第50条 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
第51条 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
第52条 海关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限
第52-1 条地方自治机关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53条 利益冲突
第54条 涉税秘密信息
第3篇 纳税义务和应交税费
第5章 一般规定
第55条 纳税义务
第56条 纳税义务的产生、变更、履行和终止
第57条 纳税义务的币种
第58条 纳税义务的诉讼时效
第6章 纳税义务的履行和纳税义务的终止
第59条 纳税义务的履行
第60条 纳税义务的履行日期
第61条 应交税费的清偿程序
第62条 重组时纳税义务的履行和应交税费的清偿
第63条 有支付能力的被清算组织的纳税义务的履行和应交税费的清偿
第64条 被认定或者宣告破产的无支付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体企业的纳税义务的履行和应交税费的清偿
第65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纳税义务的履行和应交税费的清偿
第66条 失踪或者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纳税义务的履行和应交税费的清偿
第67条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通过常设机构开展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履行和应交税费的清偿
第68条 纳税义务的终止
第69条 纳税义务坏账的注销
第7章 纳税义务的履行和应交税费清偿的保证措施
第70条 纳税义务履行和应交税费清偿的保证手段
第71条 计算滞纳金
第72条 银行担保
第73条 纳税人的存款
第74条 纳税人认可的应交税费的缴纳
第75条 应交税费的强制清偿
第8章 纳税义务履行和应交税费缴纳期限的变更
第76条 纳税义务履行和应交税费缴纳期限变更的一般要求
第77条 不变更应交税费缴纳期限的情况
第78条 有权调整应交税费缴纳期限的机关
第79条 应交税费延期或分期缴纳的方法和条件
第80条 延期和分期效力的终止
第9章 税金抵扣和返还
第81条 溢缴税款的抵扣和返还
第10章 税务局的决定
第82条 税务局的决定及其内容
第83条 向纳税人送达税务局的决定
第11章 会计文件和税务报表
第84条 会计文件的编制和保存
第85条 税务报表
第86条 税务报表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第87条 税务报表的提交期限
第88条 延长税务报表提交期限
第89条 税务报表提交日期
第90条 税务报表的修改和补充
第91条 税务报表的保管期限
第92条 统一纳税申报单
第4篇 税务监督
第93条税务监督的概念和形式
第12章 税务登记
第94条 本章使用的术语和概念
第95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
第96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的理由、期限和程序
第97条 纳税人的纳税识别号
第98条 纳税人的注册登记
第99条 自吉尔吉斯共和国纳税人国家登记名册中的注销
第13章 税务检查
第100条 税务检查的概念和种类
第101条 现场检查计划
第102条 现场检查的期间和期限
第103条 现场检查通知
第104条 现场检查的开始
第105条 现场检查的完成
第106条 现场检查材料审核结论
第107条 室内审计
第14章 税务抽查、税控收款机的使用、税务所
第108条 税务抽查
第109条 税控收款机的使用
第110条 税控收款机使用要求
第111条 税控收款机应用和使用方式的税务监督
第112条 税务所
第15章 文件的接触、调查和调取、鉴定和记录编写
第113条 税务局工作人员进入属地或者房间进行现场检查、税务抽查、设置税收检查站
第114条 调查
第115条 文件的调取
第116条 鉴定
第117条 税务行动纪要编制的一般要求
第16章 特殊情况下的税务监督方法
第118条 本章使用的术语和概念
第119条 间接评估方法的使用
第120条 对商品、工程和服务征税时的市场价格的应用
第121条 对商品、工程和服务征税时确定市场价格的原则
第17章 税务局和其他主体的相互配合
第122条 税务局与海关、金融情报机关和金融警察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
第123条 税务局和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
第124条 税务局和国家统计机关的相互配合
第125条 税务局与征税对象登记机关的相互配合
第126条 税务局与银行之间的相互配合
第127条 税务局与户籍登记机关的相互配合
第128条 税务局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管理机关的相互配合
第129条 税务局和纳税人组织之间的相互配合
第130条 税务局与外国使领馆和其他代表处或国际组织代表处的相互配合
第131条 税务局和地方自治机关的相互配合
第132条 税务局与组织和自然人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相互配合
第133条 违反本章规定的责任
第5篇 税务违法行为及其责任
第18章 税收违法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134条 税务违法行为的概念
第135条 税务违法行为的责任
第136条 应当追究税收违法责任的税收法律关系参与者
第137条 追究税收违法责任的一般原则
第138条 追究税收违法责任的时效
第139条 税务违法行为的税务处罚
第140条 税务处罚的时效
第19章 税务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其责任
第141条 逃避税务局的税务登记或者注册登记
第142条 少报税额
第143条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纳税义务
第144条 银行的责任
第145条 税务局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6篇 对税务局的决定以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和不作为的申诉
第20章 对税务监督结论的申诉程序
第146条 审核纳税人对税务监督结论申诉的机关
第147条 纳税人递交申诉书的程序和期限
第148条 纳税人申诉的形式和内容
第149条 纳税人申诉的办理程序
第150条 税务局对纳税人申诉结论的内容
第151条 申诉的结果
第152条 对税务局工作人员的行为和不作为的申诉程序
特殊部分
第153条 本法特殊部分使用的术语和概念
第21章 税务会计
第154条 税务会计的规则
第155条 税务会计方法
第156条 会计文件和税务会计账簿
第157条 小型企业的税务会计简易方法
第158条 单独核算及其方法
第159条 金融租赁
第7篇 所得税
第22章 一般规定
第160条 本篇使用的术语和概念
第161条 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162条 征税对象
第163条 税基
第164条 纳税期
第23章 年度总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165条 年度总收入的构成
第166条 以物质利益形式所获得的收入
第167条 免所得税的收入
第168条 收入发生日期
第24章 总收入税前扣除
第169条 一般规定
第170条 标准扣除
第171条 社会扣除
第172条 财产税务扣除
第25章 所得税的税率和所得税计算方式
第173条 所得税的税率
第174条 所得税的计算
第175条 所得计税方式及其缴纳期限和地点
第26章 扣缴义务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履行
第176条 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
第177条 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序
第178条 扣缴义务人提交所得税报表
第27章 对特殊类型自然人征税
第179条 对外国使领馆或者国际组织代表处的工作人员征税
第180条 非吉尔吉斯共和国籍居民自然人所得税计算和缴纳
第181条 非吉尔吉斯共和国籍非居民自然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
第182条 避免双重征税
第8篇 利润税
第28章 一般规定
第183条 本篇使用的概念和术语
第184条 利润税纳税人
第185条 征税对象
第186条 税基
第187条 纳税期
第29章 年度总收入
第188条 年度总收入的构成
第189条 免税收入
第190条 收入调整
第191条 补偿性扣除
第192条 长期合同的收入和扣除
第30章 应扣除的支出
第193条 经营支出扣除
第194条 公务出差费用和招待费扣除
第195条 人员培训和再培训支出的扣除
第196条 利息支出的扣除
第197条 科学研究工作、试验设计工作和勘察设计工作的支出扣除以及地下资源枯竭的折扣
第198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
第199条 固定资产折旧
第200条 固定资产分类和折旧计提确定
第201条 固定资产折旧收益和处置费
第202条 折旧提成金额的扣除
第203条 修理费扣除
第204条 国家社会保险提成的扣除
第205条 有价证券销售时的损失
第206条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损失结转
第207条 潜在损失和亏损的抵补储备金和存款保护基金的银行费用
第208条 慈善事业支出的扣除
第209条 不应扣除的支出
第210条 财产委托管理合同当事人税基的确定方法
第211条 普通合伙合同当事人税基的确定方法
第31章 税收优惠
第212条 免税
第32章 税率以及利润税的计算、申报和缴纳方式
第213条 利润税的税率
第214条 利润税的计算
第215条 源泉扣缴税项报告的提交期限
第216条 利润税的确定方法、缴纳期限和地点
第217条 预缴利润税
第33章 对特殊纳税人和收入征税
第218条 保险机构形成的保险储备金的扣除
第219条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通过常设机构开展经济活动的外国组织的征税方法
第220条 避免双重征税
第221条 利息税的税率和缴纳期限
第221-1 条对采矿企业和(或)采矿加工企业征税
第221-2 条对大型投资利润征税
第34章 对外国组织来源于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收入征税
第222条 外国组织来源于吉尔吉斯共和国、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收入的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
第223条 外国组织来源于吉尔吉斯共和国、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收入的所得税的扣缴方法和税率
第34-1章 中小型企业利润税税基简化计算程序
第223-1条 中小型企业利润税税基简化计算程序
第223-2条 年度总收入
第223-3条 经营费用扣除
第223-4条 利息支出的扣除
第223-5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
第223-6条 折旧资产
第223-7条 折旧计提的确定
第223-8条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损失结转
第223-9条 不应扣除的支出
第9篇 增值税
第35章 一般规定
第224条 本篇使用的概念和术语
第225条 增值税
第226条 增值税纳税人
第227条 增值税的税率
第36章 纳税主体
第228条 纳税主体
第229条 增值税的登记要求和程序
第230条 增值税登记注销
第37章 征税对象
第231条 征税对象
第232条 商品、工程和服务供应
第233条 代理人或工作人员提供的供应
第234条 纳税义务日期
第235条 供货地点
第236条 工程和(或)服务的供应地点
第38章 免税供应和零增值税税率的供应
第237条 免税供应
第238条 土地、住宅的供应
第239条 农产品与浆果、果实和蔬菜加工产品的供应
第240条 公共设施供应以及吉尔吉斯共和国司法部惩教机构和企业的供应
第241条 根据金融租赁(长期租赁)合同的固定资产供应
第242条 医疗活动领域的商品和服务
第243条 金融服务
第244条 保险服务
第245条 退休金服务
第246条 运输服务
第247条 漫游、互联网络和国际过境运输通信服务
第248条 吉尔吉斯语教材和学生用品、学术刊物的供应
第249条 关区海关监管商品加工和国内消费用商品加工
第250条 私有化
第251条 慈善组织的供应
第251-1条 学前教育机构(私营幼儿园)的服务供应
第251-2条 民营心脏外科医疗机构的服务供应
第252条 非商业组织的供应
第253条 无偿供应
第254条 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殡葬用品和殡葬服务供应
第255条 矿物肥料和植保化学药品、动物疫苗及药品的供应
第255-1条 吉尔吉斯共和国企业生产的农业技术设备供应
第256条 金银的供应和出口
第256-1条 符合吉尔吉斯共和国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法的私营合作伙伴和(或)设计公司的供应
第257条 进口商品的增值税免除
第258条 进口的农业种畜、农业种子、矿物肥料和植保化学药品增值税的免除
第258-1条 进口的武器、军事技术装备、军用器材、特种技术装备和特种设备的增值税免除
第259条 进口到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免除
第260条 工程和服务的出口
第261条 出口商品
第262条 国际运输
第263条 过境飞机的维护服务和与国际运输有关的服务
第263-1条 与农业用地灌溉和保障居民饮用水的水泵站供电有关的服务
第39章 税基
第264条 税基
第265条 应税供应价值
第266条 应税供应价值和应扣除的增值税的调整
第267条 进口商品的应税价值
第40章 增值税纳税期限、计算、缴纳及返还办法
第268条 纳税期
第269条 增值税的计算程序
第270条 增值税的抵扣方法
第271条 不应当抵扣的采购物质的增值税
第272条 采购物质增值税的确定方法
第273条 彩票业务增值税的计税办法
第274条 增值税的申报及缴纳期限
第275条 税务报表的修改及补充
第276条 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第277条 根据简单合伙协议进行销售的增值税的缴纳方法
第278条 对购买应当征收增值税的物品多征收的税款的返还办法
第279条 物品增值税高出零税率销售增值税部分的返还和补偿
第280条 增值税超额部分的返还及赔偿办法
第281条 外交机构及同等代表的增值税的返还
第282条 增值税发票和文件
第40-1章 向关税同盟国进行商品进出口、提供工程及服务时增值税的征缴
第282-1条 一般规定
第282-2条 增值税纳税人
第282-3条 征税对象及税率
第282-4条 商品、工程、服务供应,出口及应税进
第282-5条 商品、工程、服务交货点
第282-6条 商品、工程、服务和应税进口商品供货日期
第282-7条 出口商品应税价格的确定
第282-8条 进口商品应税价格的确定
第282-9条 所供工程、服务应税价格的确定
第282-10条 关税同盟中的商品出口
第282-11条 对关税同盟中的国际运输业务征税
第282-12条 对关税同盟中的来料加工业务征税
第282-13条 来料加工期限
第282-14条 关税同盟中免征增值税的供应和进口
第282-15条 采购商品增值税抵扣及关税同盟中增值税超出部分的返还和赔偿办法
第282-16条 增值税发票
第282-17条 进口商品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办法
第282-18条 基于关税同盟委员会合同、委托书及代理合同,进口到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商品的增值税核算及缴纳
第282-19条 关税同盟中增值税的核算、申报及缴纳办法
第282-20条 进口商品的增值税调整办法
第10篇 消费税
第41章 一般规定
第283条 消费税纳税人
第283-1条 进口商品消费税纳税人的确定办法
第284条 征税对象
第285条 应税消费品清单
第286条 税基
第286-1条 被规定为综合税率的烟草制品核算价值的确定办法
第287条 消费税税率
第288条 纳税期限
第289条 计算办法
第290条 缴纳期限及纳税申报表提交期限
第290-1条 消费税行政管理
第42章 纳税办法
第291条 特殊条款
第292条 采用来料制造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缴纳办法
第293条 特殊情况下消费税缴纳办法
第294条 消费税扣除
第295条 带消费税标签的应税消费品
第296条 消费税标签损坏及丢失
第297条 消费税免除
第11篇 地下资源使用税
第43章 一般规定
第298条 税收制度的稳定性
第299条 地下资源使用税的种类
第300条 地下资源使用税税款的免除
第44章 签字费
第301条 签字费的纳税人
第302条 征税对象
第303条 税基
第304条 签字费的税率
第305条 计算方法
第306条 申报和缴纳期限
第45章 产出提成费
第307条 产出提成费纳税人
第308条 征税对象
第309条 税基
第310条 产出提成费税率
第311条 纳税期
第312条 计算办法
第313条 产出提成费缴纳及纳税申报期限
第12篇 销售税
第46章 一般规定
第314条 销售税的纳税人
第315条 销售税的免除
第47章 销售税的计算
第316条 征税对象
第317条 税基
第318条 销售收入调整
第319条 税率
第320条 纳税期
第321条 销售税计算方法
第322条 税款缴纳及申报期限
第13篇 财产税
第323条 财产税纳税人
第324条 征税对象
第325条 税基
第326条 纳税期
第327条 财产税的确定方法
第328条 税率
第329条 税收抵扣
第330条 税收优惠
第331条 税款计算方法与纳税日期
第332条 税款缴纳方法及期限
第333条 财产税信息获取
第14篇 土地税
第48章 一般规定
第334条 土地税纳税人
第335条 征税对象
第336条 税基
第49章 土地税税率
第337条 农业用地基本税率
第338条 宅基地、自留地、园艺用地土地使用税税率
第339条 住宅用地和非农业用地使用税税率
第340条 纳税期限
第50章 税款计算及缴纳办法
第341条 土地税税额计算
第342条 土地税缴纳期限及地点
第51章 税收优惠
第343条 免税
第344条 土地税的优惠
第15篇 特殊税收制度
第52章 持照经营履行纳税义务的一般条件
第345条 一般规定
第346条 一般要求
第347条 跟踪调查
第53章 税务执照税
第348条 税务执照税适用的一般规则
第349条 征税对象、税基和税率
第350条 纳税期限
第351条 税款计算方法
第352条 税务报表、税款缴纳办法及期限
第54章 其他执照税
第353条 其他执照税适用的一般条件
第354条 税金的确定办法
第355条 税务报表、税款缴纳办法及期限
第356条 特别规定
第55章 统一税纳税人的简化税制
第357条 一般规定
第358条 简化税制适用的办法
第359条 纳税人
第360条 征税对象
第361条 税基
第362条 税率
第363条 纳税期限
第364条 税款计算方法
第365条 税务报表、税款缴纳办法及期限
第56章 税务合同税
第366条 一般规定
第367条 对履行税务合同税义务方法的限制
第368条 纳税期限
第369条 履行税务合同税方法的转变办法
第370条 税务合同税应税额的计算
第371条 税务合同税应税额的履行及其申报
第57章 自由经济区的税收制度
第372条 一般规定
第373条 自由经济区的主体
第374条 税务登记
第375条 自由经济区主体纳税办法
第376条 税务报表
第58章 特殊税收制度(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2012年12月3日第191号法律废止)
第59章 高技术园区的税收制度
第386条 一般规定
第387条 税务登记
第388条 高技术园区主体纳税办法
第389条 税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