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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典 上》_李少平等主编;沈亮等副主编_14126448_9787510913457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典 上》
【作者】:李少平等主编;沈亮等副主编
【出版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时间】:2016
【页数】:818
【ISBN】:9787510913457
【SS码】:14126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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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刑法的宗旨

第二条 刑法的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 刑法的属地管辖

第七条 刑法的属人管辖

第八条 刑法的保护管辖

第九条 刑法的普遍管辖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裁判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 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犯罪故意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 之一 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

第二十六条 主犯及其处罚原则

第二十七条 从犯及其处罚原则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及其处罚原则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

第二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成立的条件、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种类

第三十三条 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制裁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 职业禁止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第三十九条 管制犯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计算与折抵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 死缓制度的法律结局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二年考验期的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 对无期徒刑、死刑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适用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与偿还债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原则与依据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第三节 自首与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制度与坦白制度

第六十八条 立功制度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规定

第七十条 行刑期间发现漏罪的并罚规则

第七十一条 行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并罚规则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缓刑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 缓刑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 缓刑适用的禁止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的义务

第七十六条 对缓刑犯的考察及其积极后果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条件

第七十九条 减刑的程序

第八十条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条件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的义务

第八十五条 假释的考察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的期限

第八十八条 追诉时效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 追诉时效的计算与中断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 私人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

第九十五条 刑法意义上的重伤

第九十六条 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

第一百条 前科

第一百零一条 刑法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 分裂、叛乱、颠覆犯罪的加重犯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死刑及没收财产的适用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及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加重构成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与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法条竞合

第一百五十条 本节中的单位犯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与走私废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 走私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犯罪的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与抗拒缉私的处理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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