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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商法典 中册=CODE DE COMMERCE》_罗结珍译_13862979_

【书名】:《法国商法典 中册=CODE DE COMMERCE》
【作者】:罗结珍译
【出版社】:
【时间】:2015
【页数】:
【ISBN】:
【SS码】:13862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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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册

第一部分 立法部分

第五卷 商业票据与担保

第一编 商业票据

第一章 汇票

第一节 汇票的开立与格式

第二节 存款资金

第三节 背书

第四节 承兑

第五节 保证

第六节 到期日

第七节 付款

第八节 不获承兑及不获付款情况下的追索权

第九节 拒绝证书

第一目 拒绝证书的形式

第二目 公示

第三目 期限的延长

第十节 转开汇票

第十一节 参力

第一目 参加承兑

第二目 参加付款

第十二节 复本及抄本

第一目 复本

第二目 抄本

第十三节 变造

第十四节 时效

第十五节 通则

第二章 本票

第二编 担保

第一章 有关商事质押的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质押物的仓储寄托

第一节 质押物仓储库的认可、转让与停止经营

第二节 义务、责任与担保

第三节 仓储库的运作与监督

第四节 存入仓单与出质仓单

第五节 制裁

第三章 饭店融资质押

第四章 石油仓单质押

第五章 工具与设备的质押

第六章 对个体企业经营者及配偶的保护

第一节 财产不得扣押之声明

第二节 有限责任个体企业主

第七章 库存融资质押

第六卷 企业困境

第一编 企业困境的预防

第一章 企业困境的预防、专门委任及和解程序

第二章 适用于从事经济活动的非商人私法法人的规定

第二编 保护程序

第一章 保护程序的开始

第二章 观察期间的企业

第三章 经济、社会与环保概报表的制定

第四章 债务人概括财产的确定

第一节 债权的审核与准许登记

第二节 配偶的权利

第三节 动产出卖人的权利以及动产的追还与返还

第四节 适用于有限责任个体企业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由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的清偿

第一节 债权的审核

第二节 薪金雇员的优先权

第三节 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的支付保证

第六章 保护方案

第一节 保护方案草案的制定

第二节 确定方案的判决与方案的执行

第三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七章 没有司法管理人的情况下适用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 加快的保护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目 程序的开始

第二目 加快的保护程序的效力

第二节 加快的财务保护程序适用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司法重整程序

第一章 司法重整的开始与进行

第二章 特定行为之无效

第四编 司法清算程序

序章 实行司法清算的条件

第一章 司法清算判决

第二章 资产变现

第一节 企业转让

第二节 债务人资产的转让

第三节 共同规定

第三章 债务的清理

第一节 债权人债权的清理

第二节 司法清算活动的终结

第四章 简化的司法清算程序

第五章 恢复职业

第五编 责任与制裁

第一章 对资产不足承担的责任

第二章 对公司债务的义务

第三章 个人破产及其他禁止性措施

第四章 破产欺诈罪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一节 破产欺诈罪

第二节 其他犯罪行为

第三节 程序规则

第六编 程序性一般规定

第一章 救济途径

第二章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诉讼费用

第七编 适用于摩泽尔、上莱茵省与下莱茵省的特别例外规定

第八编 适用于有限责任个体企业主的特别规定

第七卷 商事法院及商事组织

第一编 工商会系统

第一章 工商会系统的组织与任务

第一节 各地域工商会与法兰西岛各省工商会

第二节 地区工商会

第三节 巴黎—法兰西岛地区工商会

第四节 法国工商会大会

第五节 工商会主办的学校

第六节 地区工商会的地方工商会

第二章 工商会系统各机构的行政管理

第三章 地域工商会、地区工商会成员以及商事代表的选举

第一节 地域工商会与地区工商会成员的选举

第二节 商事代表的选举

第三节 共同规定

第二编 商事法院

第一章 机构与管辖权

第二章 组织及其运作

第一节 商事法院的组织与运作

第二节 商事法院法官的委任

第三章 商事法院法官的选举

第一节 选举人资格

第二节 被选举人资格

第三节 投票和选举程序

第四章 商事法院法官的纪律

第三编 特别商事法院

第一章 适用于上莱茵省、下莱茵省及摩泽尔的规定

第二章 适用于海外省与地区的规定

第四编 商事法院书记室

第一章 机构与任务

第二章 从事商事法院书记员职业与其他司法和法律职业的条件

第三章 执业条件

第一节 巡视检查与纪律

第一目 巡视检查

第二目 纪律

第二节 商事法院书记员的执业方式

第三节 商事法院书记员的收费标准

第四节 商事法院书记员财会制度

第五编 商业布局

第一章 商业网点布局委员会

第一节 省商业网点布局委员会

第二节 国家商业网点布局委员会

第三节 对商业网点布局状况的观测

第二章 商业批准

第一节 需经批准的商业项目

第二节 省商业网点布局委员会的决定

第三节 对省商业网点布局委员会的决定的申诉

第四节 竞争主管机关对滥用经济支配地位的情况的监督

第六编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与商业展会

第一章 民生利益市场

第二章 商业展会

第八卷 某些受特别规则约束的职业

第一编 司法管理人、司法代理人、企业状况诊断鉴定人

第一章 司法管理人

第一节 任务、任职与执业条件以及不得任职的各种情形

第一目 任务

第二目 取得执业资质的条件

第三目 执业条件

第四目 不得兼任职务的各种情况

第二节 监督、巡视与纪律

第一目 监督与巡视

第二目 纪律

第二章 司法代理人

第一节 任务、任职与执业条件以及不得任职的各种情形

第一目 任务

第二目 取得执业资质的条件

第三目 执业条件

第四目 不得兼任职务的各种情况

第二节 监督、巡视与纪律

第三章 企业状况诊断鉴定人

第四章 共同规定

第一节 对委员会的决定提出申诉以及对公共权力机关的代表权

第一目 对各委员会的决定提出申诉

第二目 对公共权力机关代表职业的权利

第二节 有关返还资金的担保、职业民事责任及报酬

第一目 有关返还资金的担保、职业民事责任

第二目 报酬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编 会计监察人

序章 一般规定

第一章 职业的组织与监督

第二章 会计监察人的地位

第一节 登记与纪律

第一目 登记

第二目 纪律

第二节 会计监察人的职业道德规范与独立地位

第三节 民事责任

第三章 法定监督的实施

第一节 会计监察人的任命、回避与解职

第二节 会计监察人的任务

第三节 会计监察人执行任务的方式

第九卷 适用于海外(省、领地)的规定

下册

第二部分 实施法令

第一卷 商事总则

第一编 商事行为(无条文)

第二编 商人

第一章 定义与地位

第二章 外国商人

第三章 商人的一般义务

序节 企业手续办理中心

第一节 商事及公司注册登记簿

第一目 有义务进行注册登记的人

第二目 “商事及公司注册登记簿”的掌管以及注册登记的效力

第三目 自然人与法人的注册住所的设立

第四目 有关欧洲公司的通知的公示

第二节 商人的账目

第一目 适用于所有商人的财会义务

第二目 适用于某些自然人商人的财会义务

第三目 流动性商业与手工业活动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一目 《民商事法定公告正式简报》

第二目 全国企业及其机构的识别与查询检索系统

第三目 企业统一识别号码

第四目 在业务文件上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四章 零售商合作社(无条文)

第五章 独立商人的合名商店(无条文)

第六章 合作担保公司(无条文)

第七章 “支持创业合同”或“支持恢复经济活动合同”

第三编 居间商、行纪商、承运人与商业代理人

第一章 居间商

第一节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在上诉法院名册上进行登记

第二节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的保险与担保

第三节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任职资质考试

第四节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的纪律

第五节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全国理事会

第二章 行纪商

第三章 承运人

第四章 商业代理人

第四编 营业资产

第一章 营业资产的买卖

第二章 营业资产的设质(无条文)

第三章 营业资产的买卖和设质的共同规定

第一节 质权的实现与登记债权的清偿

第二节 登记与注销手续

第一目 登记

第二目 注销

第三目 特别规定

第三节 中间人与价金的分配

第四章 营业资产的“租赁—经营”

第一节 公告措施

第二节 有关公共运输企业及工业用车辆租赁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商业租约

第一节 商业租约的延展

第二节 租金

第一目 租赁价值的确定

第二目 省商业、工业或手工业用途的建筑物或场所租金事务调解委员会

第三目 租金的调整

第三节 程序

第四节 环境保护方面的附件

第五节 租约负担、税收、使用费与工程费用

第六章 委托经营管理人

第二卷 商事公司及经济利益联合组织

第一编 序编

第一节 公司的设立与修改章程

第一目 公司的设立

第二目 章程的修改

第三目 补正手续之诉讼

第二节 公司的解散

第三节 公告的形式

第二编 有关各种商事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一章 合名公司

第二章 普通两合公司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适用的一般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一目 公开募集设立

第二目 非公开募集设立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导与管理

第一目 董事会与总经理

第二目 管理委员会与监事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

第四节 公司资本的变更与雇员股份制

第一目 增加资本

第二目 薪金雇员认购或购买股票

第三目 资本的分期偿还

第四目 减少资本

第五目 公司认购、回购自己的股票或者用其股票设质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型

第七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

第八节 民事责任

第九节 工人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章 股份两合公司

第七章 简化的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

第八章 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

第一节 共同规定

第二节 股票

第一目 股票的发行、回购与转换

第二目 对转让资本凭证和可以进入公司资本的有价证券的认可条款

第三目 股东不履行义务

第四目 没有进入规范市场交易的股票的合并

第三节 正在消失的几种证券适用的规定

第一目 投资证书

第二目 无表决权优先股(无表决权优先派息股)

第四节 参与性证券

第五节 公司债

第六节 可以进入公司资本或者有权分派债权凭证的有价证券

第九章 欧洲公司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公司注册住所的迁移

第一目 公示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

第二目 对公司迁移注册住所的合法性审查

第三节 欧洲公司的设立

第一目 合并设立

第二目 欧洲控股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转型设立欧洲公司

第四节 欧洲公司的管理

第五节 欧洲公司转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编 对各种商事公司的共同规定

第一章 可变资本(无条文)

第二章 公司账目

第一节 会计文件

第二节 适用于股票准许进入规范市场交易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利润

第四节 账目的公示

第三章 子公司、参股与被控制的公司

第一节 通知与情况告知

第二节 集团结算账

第三节 相互参股

第四章 警告程序

第五章 无效

第六章 合并与分立

第二节 跨国合并适用的特别规定

第七章 清算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法院判决与裁定适用的规定

第八章 作为指令(无条文)

第九章 股票与股份的出租

第四编 刑事规定

第一章 与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无条文)

第二章 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无条文)

第三章 与股份两合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无条文)

第四章 与简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无条文)

第五章 与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有关的犯罪行为(无条文)

第六章 与各种形式的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共同有关的犯罪行为(无条文)

第七章 各种形式的商事公司共同的犯罪行为

第八章 与股份有限公司或欧洲公司总经理助理有关的规定(无条文)

第五编 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第一章 法国法规定的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第二章 欧洲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第三卷 特定形式的买卖与排他性条款

第一编 清仓处理、摆摊销售、季节性减价与工厂店

第一节 清仓处理

第二节 摆摊销售

第三节 季节性减价销售

第四节 工厂店或工厂仓储销售

第五节 制裁

第二编 拍卖

第一章 动产的任意拍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目 动产任意拍卖执业人

第二目 动产任意拍卖委员会

第二节 欧洲共同体成员国与欧洲经济区协议签字国的国民在法国从事动产任意拍卖活动的自由

第三节 在欧洲共同体成员国与欧洲经济区协议签字国内有资质主持动产任意拍卖活动的人在法国开业

第四节 经动产任意拍卖委员会认可的专家鉴定人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二章 其他拍卖

第三编 排他性条款

第四卷 价格自由与竞争自由

第一编 价格自由(无条文)

第二编 各种反竞争行为

第三编 经济集中

第四编 透明度、限制竞争与其他受到禁止的实践行为

第一章 透明度

第二章 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三章 其他受禁止的行为(无条文)

第五编 调查权力

第六编 竞争主管机关

第一章 组织

第二章 竞争主管机关的权限

第三章 程序

第四章 决定与申诉

第七编 其他规定

第五卷 商业票据及担保

第一编 商业票据

第二编 担保

第一章 有关商事质权的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质押物仓储库

第一节 仓储库的认可、转让与停止经营

第二节 义务、责任与担保

第三节 质押物仓储库的运作与监督

第四节 存入仓单与出质仓单

第五节 制裁

第三章 饭店融资质押

第四章 石油仓单质押

第五章 工具与设备的质押

第六章 对个体企业主及其配偶的保护

第一节 关于财产不得扣押的申明

第二节 有限责任个体企业主

第一目 共同规定

第二目 有限责任个体企业主的专门登记簿

第七章 仓储融资质押

第一节 登记手续

第二节 变更手续

第三节 登记的效力

第四节 登记的注销

第五节 法院书记员的义务

第六节 救济途径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六卷 企业困境

第一编 企业困境的预防

第一章 企业困境预防、特别委任与和解程序

第一节 经认可的预防组织

第二节 商事法院院长对企业困境的监测

第三节 专门委任

第六节 和解程序

第五节 专门委托代理人、和解人与鉴定人的报酬

第二章 适用于从事经济活动的非商人私法法人的规定

第二编 保护程序

第一章 程序的开始

第一节 法院受理与判决

第二节 程序机关与监督人

第二章 观察期间的企业

第一节 保全措施

第二节 企业的管理

第三节 经营活动的继续

第四节 债权申报

第三章 经济、社会与环保概报表的制定

第四章 债务人概括财产的确定

第一节 债权审核与准许登记

第一目 债权审核

第二目 准许登记

第三目 债权清册

第二节 配偶的权利

第三节 动产出卖人的权利以及动产的追还与返还

第四节 有关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由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的清偿

第六章 保护方案

第一节 保护方案草案的起草

第一目 大会的召集

第二目 更换企业领导人

第三目 征求债权人的意见

第四目 公共债权的清偿

第二节 确定保护方案的判决与方案的执行

第一目 保护方案的确定

第二目 方案的执行

第三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七章 在没有司法管理人的情况下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 加快的保护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目 加快的保护程序的实行

第二目 加快的保护程序的效力

第二节 加快的财务保护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司法重整程序

第一章 司法重整程序的开始与进行

第一节 司法重整程序的开始

第一目 法院受理与判决

第二目 实施程序的机关与监督人

第二节 程序的进行

第一目 管理人任务的变更

第二目 观察期间的保全措施

第三目 观察期内企业的转让

第四目 观察期内企业继续经营活动

第五目 观察期内薪金雇员的地位

第六目 债权申报

第七目 制定经济、社会与环保状况的概报表

第八目 债权的审核与准许登记

第九目 债务人的配偶的权利

第十目 动产出卖人的权利、动产的追还与返还

第十一目 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的清偿

第十二目 重整方案草案

第十三目 确定重整方案的判决

第十四目 债权人委员会

第十五目 在没有司法管理人的情况下的特别规定

第十六目 企业部分或全部转让

第十七目 程序的终结

第四编 司法清算与职业的恢复

序章 司法清算的开始与进行

第一章 司法清算判决

第一节 法院受理与判决

第二节 简易司法清算程序的适用条件

第三节 实施程序的机关与监督人

第四节 保全措施

第五节 经营活动的维持

第六节 原已中断的诉讼与正在进行中的清偿顺位程序

第七节 债权申报

第八节 债权的审核与准许登记

第九节 配偶的权利

第十节 动产出卖人的权利、动产的追还与返还

第十一节 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的清偿

第十二节 其他规定

第二章 资产的变现

第一节 企业的转让

第二节 债务人资产的转让

第一目 不动产的变卖

第二目 其他财产的买卖

第三节 共同规定

第三章 负债的清理

第一节 债权人债权的清理

第二节 清算活动的终结

第四章 简易司法清算程序

第五章 恢复职业

第五编 责任与制裁

第一章 因资产不足的责任

第二章 对公司债务的义务

第三章 个人破产与其他禁止性措施

第四章 破产欺诈罪与其他犯罪

第六编 程序性一般规定

第一章 救济途径

第二章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诉讼费用

第一节 由国库负担的特定诉讼费用

第二节 司法管理人、方案执行监察人、司法代理人与清算人的报酬

第一目 司法管理人的报酬

第二目 方案执行监察人的报酬

第三目 司法代理人与清算人的报酬

第四目 有关司法管理人、方案执行监察人、司法代理人与清算人的报酬的共同规定

第五目 按照第1643-9条第3款的规定指定的代理人

第三节 对旨在不涉及金钱数目的案卷的补偿费

第七卷 商事法院与商事组织

第一编 工商会的组织系统

第一章 工商会系统的组织与任务

第二章 工商会系统各机构的管理

第三章 工商会成员及商事代表的选举

第二编 商事法院

第一章 商事法院的设置与管辖权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管辖

第三节 商事法院全国理事会

第二章 商事法院的组织与运作

第一节 商事法院的组织与运作

第二节 商事法院法官的就职

第三章 商事法官的选举

第一节 选举人资格

第二节 投票与选举

第一目 候选人资格与投票前的活动

第二目 通信投票

第三目 网上投票

第四目 公布选举结果以及商事法官选举的争议

第四章 商事法院法官的纪律

第一节 全国纪律委员会

第二节 纪律惩戒程序

第三编 特别商事法院

第四编 商事法院书记室

第一章 机构与任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商事法院辖区的变动

第三节 商事法院书记员全国理事会

第二章 从事商事法院书记员职业及其他司法与法律职业的条件

第一节 从事商事法院书记员职业的条件

第一目 资质条件

第二目 任命

第三目 就职与荣誉称号

第二节 某些商事法院书记员司法与法律职业的执业条件

第三节 商事法院书记员的继续职业培训

第三章 商事法院书记员的执业条件

第一节 巡视与纪律

第一目 巡视

第二目 纪律

第二节 商事法院书记员的执业形式

第一目 有关各种公司的共同规定

第二目 商事法院书记员职业民事合伙适用的规定

第三目 适用于(商事法院书记员)“自由执业公司”的规定

第四目 商事法院书记员隐名合伙适用的规定

第五目 薪金雇员

第三节 商事法院书记员的收费标准

第四节 因新的行政区划或司法管辖区划引起的商事法院辖区范围的变动

第五节 为第三人利益持有的资金的专项账目

第五编 商事组织

第六编 民生利益市场

第八卷 几种有专门规范的职业

第一编 司法管理人、司法代理人与企业诊断鉴定人

第二编 会计监察人

第一章 会计监察人职业的组织与监督

第一节 国家会计监察人最高委员会

第一目 国家会计监察人最高委员会的组织

第二目 国家会计监察人最高委员会的运作

第三目 国家会计监察人最高委员会与外国同行的关系

第二节 会计监察人的监督与巡查

第三节 行业组织

第一目 全国会计监察人公会与地区会计监察人公会

第二目 全国会计监察人公会理事会

第三目 地区会计监察人公会理事会

第二章 会计监察人的地位

第一节 登记与纪律

第一目 登记

第二目 纪律

第二节 会计监察人的职业道德规范与独立性

第三节 民事责任

第四节 会计监察人公司

第一目 各种公司的共同规定

第二目 适用于职业民事合伙的规定

第三目 适用于其他职业民事合伙的规定

第四目 适用于隐名合伙的规定

第五目 会计监察人自由职业金融参股公司

第三章 法定监督任务的执行

第一节 会计监察人的任命、回避与解职

第二节 会计监察人的任务

第三节 会计监察人执行任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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