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详情

《合同法一本通》_程啸编著_14651599_9787519733025

【书名】:《合同法一本通》
【作者】:程啸编著
【出版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时间】:2019
【页数】:762
【ISBN】:9787519733025
【SS码】:14651599

最新查询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立法目的

第2条 合同的定义与本法调整范围

第3条 平等原则

第4条 合同自由原则

第5条 公平原则

第6条 诚实信用原则

第7条 守法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8条 合同的拘束力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9条 订立的资格

第10条 合同的形式

第11条 书面形式的涵义

第12条 合同的条款

第13条 订立合同的方式

第14条 要约

第15条 要约邀请

第16条 要约的生效

第17条 要约的撤回

第18条 要约的撤销

第19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20条 要约的失效

第21条 承诺的涵义

第22条 承诺的方式

第23条 承诺的期限

第24条 承诺期限的起算

第25条 合同成立的时间

第26条 承诺的生效

第27条 承诺的撤回

第28条 新要约

第29条 迟到的承诺

第30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31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32条 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33条 确认书

第34条 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35条 以合同书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

第36条 违反法定或约定形式时合同的成立

第37条 未签字或盖章时合同的成立

第38条 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

第39条 提供格式条款者的提醒与说明义务

第40条 无效的格式条款

第41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42条 缔约过失责任

第43条 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44条 合同的生效

第45条 附条件的合同

第46条 附期限的合同

第47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第48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第49条 表见代理

第50条 越权代表行为

第51条 无权处分

第52条 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53条 无效的免责条款

第54条 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

第55条 撤销权的消灭

第56条 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

第57条 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58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59条 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60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61条 合同内容的补充

第62条 约定不明时的履约规则

第63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第64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65条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66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67条 先履行抗辩权

第68条 不安抗辩权

第69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70条 债权人导致债务履行困难

第71条 提前履行债务

第72条 部分履行债务

第73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74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75条 撤销权的存续期间

第76条 不影响合同义务履行的情形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77条 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

第78条 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

第79条 债权的转让

第80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

第81条 从权利随主债权转移

第82条 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抗辩

第83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的抵销权

第84条 债务承担

第85条 新债务人享有原债务人的抗辩

第86条 从债务随主债务转移

第87条 合同转让的相关手续

第88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第89条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适用条款

第90条 当事人分立、合并与合同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91条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第92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93条 合同的约定解除

第94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95条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第96条 解除合同的程序

第97条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第98条 结算和清理条款

第99条 法定抵销

第100条 约定抵销

第101条 可以提存的情形

第102条 提存后的通知

第103条 提存后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提存费用

第104条 提存物的领取及领取权的消灭期限

第105条 免除的效力

第106条 混同的效力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107条 违约形态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第108条 预期违约

第109条 金钱债务的履行

第110条 非金钱债务的履行不能

第111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时的违约责任

第112条 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的赔偿责任

第113条 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规则与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114条 违约金与约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第115条 定金

第116条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第117条 不可抗力

第118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的通知与证明

第119条 减损规则

第120条 双方违约

第121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

第122条 责任竞合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123条 其他规定的适用

第124条 无名合同

第125条 合同解释

第126条 涉外合同

第127条 合同监督机关

第128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129条 特殊时效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130条 买卖合同的涵义

第131条 买卖合同的条款

第132条 出卖标的物的条件

第133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第134条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第135条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第136条 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

第137条 知识产权标的物买卖中知识产权归属

第138条 交付期间

第139条 未约定标的物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的处理

第140条 简易交付

第141条 交付的地点

第142条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

第143条 买受人导致交付迟延时的风险负担

第144条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145条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146条 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时的风险负担

第147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负担

第148条 根本违约与风险负担

第149条 风险负担不影响违约责任

第150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第151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第152条 中止支付价款的权利

第153条 物的瑕疵担保

第154条 标的物的质量标准

第155条 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违约责任

第156条 包装方式

第157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第158条 检验期间与买受人的异议通知义务

第159条 买受人的基本义务

第160条 支付价款的地点

第161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

第162条 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第163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164条 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

第165条 标的物为数物时的合同解除

第166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第167条 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

第168条 凭样品买卖

第169条 凭样品买卖中样品的隐蔽瑕疵

第170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第171条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第172条 招标投标买卖

第173条 拍卖

第174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第175条 互易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176条 供用电合同的涵义

第177条 主要条款

第178条 履行地

第179条 安全供电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180条 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第181条 因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

第182条 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

第183条 安全用电义务

第184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185条 赠与合同的涵义

第186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第187条 赠与的登记等手续

第188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第189条 赠与人责任

第190条 附义务的赠与

第191条 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192条 赠与人的撤销权

第193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第194条 赠与财产的返还

第195条 赠与义务的免除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196条 借款合同的涵义

第197条 借款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198条 借款合同的担保

第199条 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第200条 禁止预先从本金扣除利息

第201条 贷款人的赔偿责任与借款人按约支付利息的义务

第202条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第203条 按约使用借款

第204条 利率的确定

第205条 按约支付利息的义务

第206条 返还借款的期限

第207条 逾期利息

第208条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第209条 借款的展期

第210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211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息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212条 租赁合同的涵义

第213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

第214条 租赁的期限

第215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

第216条 出租人的义务

第217条 承租人的义务

第218条 按约与正当使用租赁物的免责

第219条 违反约定与不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第220条 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第221条 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维修的权利

第222条 租赁物的保管义务

第223条 租赁物的改善与增设

第224条 转租

第225条 租赁物收益的归属

第226条 支付租金的期限

第227条 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租金的责任

第228条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

第229条 买卖不破租赁

第230条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231条 租赁物的毁损灭失

第232条 租期期限不明的处理

第233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第234条 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

第235条 租赁物的返还

第236条 续租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237条 融资租赁的涵义

第238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239条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交付

第240条 承租人的索赔权

第241条 出租人不得变更买卖合同

第242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

第243条 租金的确定

第244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245条 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246条 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责任

第247条 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第248条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249条 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

第250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归属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251条 承揽的涵义与种类

第252条 合同条款

第253条 承揽工作的完成

第254条 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

第255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

第256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的义务

第257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第258条 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第259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第260条 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第261条 工作成果的交付

第262条 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

第263条 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

第264条 承揽人的留置权

第265条 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保管

第266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第267条 共同承揽

第268条 定作人的解除权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269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涵义与类型

第270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第271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

第272条 总包与分包

第273条 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第274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

第275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

第276条 建设工程监理

第277条 发包人检查权

第278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

第279条 竣工验收

第280条 勘察、设计人的责任

第281条 施工人的责任

第282条 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283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

第284条 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第285条 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第286条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287条 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88条 运输合同的涵义

第289条 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第290条 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

第291条 承运人按约定路线运输的义务

第292条 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义务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293条 合同的成立

第294条 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

第295条 退票与变更

第296条 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

第297条 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

第298条 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

第299条 承运人按时与按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第300条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法律后果

第301条 承运人的救助义务

第302条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303条 旅客行李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304条 托运人告知承运人必要情况的义务

第305条 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

第306条 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第307条 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

第308条 托运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309条 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的提货义务

第310条 收货人检验货物的义务

第311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第312条 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第313条 货物联运中承运人的责任

第314条 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

第315条 承运人的留置权

第316条 货物的提存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317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第318条 多式联运的责任承担

第319条 联运单据的转让

第320条 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321条 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22条 技术合同的涵义

第323条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第324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

第325条 技术合同价款等的支付方式

第326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第327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第328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的署名权等权利

第329条 技术合同的无效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330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涵义与类型

第331条 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

第332条 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的义务

第333条 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334条 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

第335条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第336条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337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

第338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

第339条 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340条 合作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341条 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转让与利益分配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342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类型与形式

第343条 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344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间

第345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第346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的义务

第347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第348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的义务

第349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第350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的保密义务

第351条 让与人的违约责任

第352条 受让人的违约责任

第353条 因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而侵害他人的赔偿责任

第354条 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355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356条 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涵义

第357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的义务

第358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的义务

第359条 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360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的义务

第361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义务

第362条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363条 新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第364条 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365条 保管合同的涵义

第366条 保管费的支付

第367条 保管合同的成立

第368条 给付保管凭证

第369条 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第370条 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第371条 保管人亲自保管的义务

第372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第373条 保管人的危险通知义务

第374条 保管人对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第375条 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

第376条 保管物的领取

第377条 保管物的返还

第378条 保管货币的返还

第379条 保管费的支付期限

第380条 保管人的留置权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381条 仓储合同的定义

第382条 仓储合同的生效

第383条 危险物品与易变质物品的储存

第384条 仓储物的验收

第385条 保管人给付仓单的义务

第386条 仓单的记载事项

第387条 仓单的背书及效力

第388条 检查仓储物

第389条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第390条 保管人的催告义务与紧急处置权

第391条 仓储物的提取

第392条 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第393条 保管人的催告权及提存权

第394条 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第395条 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396条 委托合同的涵义

第397条 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

第398条 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的预付与偿还

第399条 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

第400条 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及转委托

第401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第402条 隐名代理

第403条 委托人的介入权与第三人的选择权

第404条 受托人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405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406条 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407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408条 重复委托

第409条 共同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第410条 任意解除权

第411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412条 特殊情形中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第413条 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414条 行纪合同的涵义

第415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的负担

第416条 行纪人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第417条 行纪人处分委托物的权利

第418条 行纪人处理交易价格的规则

第419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

第420条 行纪人的提存权

第421条 行纪人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422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第423条 对委托合同的适用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424条 居间合同的涵义

第425条 居间人的报告义务

第426条 居间人的报酬

第427条 居间人的居间费用

附则

第428条 生效日期及废止条款

附录一 保证合同

附录二 物业服务合同

附录三 合伙合同

附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书查询(www.shuchaxun.com)本网页唯一编码:
20c30351019b86b5f621b5da18e4009f#64b805fb305d312e2ecd1018ab8ca5bd#92333964#14651599.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