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一部分 综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
一、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三条 [诚实信用原则]
二、法律监督原则
第十四条 [法律监督]
三、人民调解原则
删去第十六条
四、协议管辖
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
五、公司诉讼管辖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诉讼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六、应诉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 [管辖权异议及应诉管辖]
七、管辖权转移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转移]
八、审判人员回避
第四十四条 [民事诉讼回避适用情形]
九、公益诉讼
第五十五条 [民事公益诉讼]
十、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五十六条 [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一、委托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
十二、证据种类
第六十三条 [证据的种类和审核认定证据的基本要求]
十三、举证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举证时限]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签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手续]
十五、证人证言
第七十三条 [证人作证的实现方式]
第七十四条 [证人作证的费用负担]
十六之一、鉴定
第七十六条 [鉴定程序如何启动]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的问询权及签章义务]
第七十八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及相应法律后果]
十六之二、专家辅助人
第七十九条 [专家辅助人]
十七、证据保全
第八十一条 [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十八、留置送达
第八十六条 [留置送达]
第八十七条 [电子送达]
十九、转交送达
第九十条 [对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转交送达诉讼文书]
二十、保全
第九章的章名、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六条中的“财产保全”修改为“保全”
二十一、诉讼保全
第一百条 [诉讼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二十二、诉前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二十三、保全范围及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的范围与对象]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的方法]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中保全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解除]
二十四、对恶意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打击民事诉讼欺诈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打击民事执行欺诈行为]
二十五、对不协助执行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适用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
二十六、起诉状、答辩状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内容]
第一百二十五条 [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以及被告人应当进行答辩]
二十七、先行调解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先行调解]
二十八、起诉审查
第一百二十四条 [受理与不受理]
二十九、审查期限
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审查和审查期限]
三十、程序分流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分流]
三十一、法庭调查顺序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顺序]
三十二、判决书内容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和理由公开]
三十三、裁定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范围和内容]
三十四、裁判文书公开
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公开的法律制度]
三十五、简易程序约定适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范围]
三十六、简易程序简便传唤、送达、审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的简化审理]
三十七、小额诉讼
第一百六十二条 [小额诉讼程序]
三十八、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六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转为普通程序]
三十九、二审审理方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二审审理的方式和地点]
四十、二审裁判
第一百七十条 [对上诉案件进行处理]
四十一、特别程序适用范围
第一百七十七条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适用范围]
四十二之一、司法确认程序
第一百九十四条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程序]
第一百九十五条 [申请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程序]
四十二之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提出及其管辖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后如何处理]
四十三、申请再审的管辖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客体、管辖法院和效力]
四十四、再审法定原因
第二百条 [再审事由]
四十五、再审审查与管辖
第二百零四条 [再审审查与管辖]
四十六、再审审理范围、中止执行与抗诉书
第一百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文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 [再审中止执行以及例外情形]
第二百一十二条 [检察机关制作民事抗诉书]
四十七、申请再审期限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
四十八、检察院抗诉
第二百零八条 [检察机关抗诉事由、抗诉程序以及检察建议]
四十九、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 [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和有限再审]
第二百一十条 [检察机关审查申诉]
五十、抗诉后果
第二百一十一条 [法院接受抗诉后裁定再审的期限和审级]
五十一、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
第二百一十七条 [督促程序终结及其与诉讼衔接]
五十二、执行和解
第二百三十条 [执行和解]
五十三、执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五条 [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五十四、仲裁裁决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标准]
五十五、执行通知与强制执行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通知与强制执行]
五十六、执行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
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
五十七、执行拍卖、变卖
第二百四十七条 [拍卖、变卖财产]
五十八、涉外协议管辖、默示管辖
删去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五十九、涉外送达期限
第二百六十七条 [涉外送达期限]
六十、涉外财产保全
删去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