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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婚姻家庭法 从传统到现代化》_蒋月著_13777633_9787516155950

【书名】:《20世纪婚姻家庭法 从传统到现代化》
【作者】:蒋月著
【出版社】: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时间】:2015
【页数】:670
【ISBN】:9787516155950
【SS码】:13777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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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导论 现代社会与法律现代化

第一节 现代性或现代化之界定

一 现代性或“现代化”概念厘定

二 关于“现代化”的源起与阶段性

三 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与表征

四 现代化的模式与多元性

五 人的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

六 中国现代化的共识与争议:“西化”与“现代化”之论争

第二节 改革法律传统与法律现代化

一 法律现代化的界定

二 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概念

三 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模式和路径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改革与现代化:本书简述

一 婚姻家庭法现代化的界定

二 本书的价值和意义

三 既往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四 本书研究的对象与内容

五 本书的主要研究思路与方法

六 本书的主要创新之处

第一编 婚姻家庭法传统与现代化的界定与分野

第一章 传统婚姻家庭法分类研究

第一节 传统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观与制度

一 男尊女卑

二 大家庭生活与家长专制

三 基于传宗接代目的实行包办婚姻及早婚

四 实行一夫一妻多妾

五 亲属制度:以宗亲宗族为本及丧服制

六 家庭关系由家长与家属构成:尊卑有别和长幼有序

七 家产:同居共财

八孝

第二节 传统婚姻家庭法价值与制度之批判

一 强制维护大家族与家长专制

二 男尊女卑和夫为妻纲

三 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

四 否认子孙独立的财产权利

第三节 传统婚姻家庭法价值与制度之延续

一 婚姻制度

二 家庭制度

三 亲属制度: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亲属关系

四 人伦秩序:合理限度内的“孝”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现代化演变之规律

第一节 工商业社会中婚姻家庭的变迁

一 婚姻家庭观念更新

二 家庭结构趋于简单和规模变小

三 家庭类型多样化且核心家庭占据绝对多数

四 家庭关系由专制等级秩序转向平等

五 婚姻家庭的功能减少和弱化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现代化的主要表征

一 婚姻:从包办强迫到自主自由

二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价值取向:由从属到平等

三 家庭成员地位变化:各成员权利增多和儿童开始“唱主角”

四 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五 婚姻家庭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相分离

六 亲属关系越来越简单

七 婚姻家庭法形式多样和结构复杂

八 养老模式:家庭赡养和社会养老并举

九 家庭法公法化

十 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制定新法或修法越来越频繁

第三节 推动婚姻家庭法律改革的要素

一 社会经济深刻变化:经济模式和结构更新

二 国家政权结构变化和政治动向

三 文化革新与结构变化

四 妇女运动对传统婚姻家庭法的批判与改革促进

五 科技革命对人类认识的提升及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六 人们思想观念的变更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民族性和国际化

一 婚姻家庭法的民族性

二 国际化及全球化对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冲击与影响

第二编 婚姻家庭法改革法案评析

第三章 1910年《大清现行刑律》有关婚姻家庭立法

第一节 制定经过和立法背景

一 制定经过

二 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三 外来文化影响

第二节 主要立法改革

一 立法体例改革:民刑分立

二 民事部分的规范

第三节 立法改革评点

一 民事改革措施与欧洲大陆诸国相仿

二 改革婚姻家庭法传统的立法措施少

三 对后世的影响

第四章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中的亲属法

第一节 起草经过和社会背景

一 起草经过

二 立法的社会背景

三 收回领事裁判权是修律变法的直接动因

四 修法宗旨

第二节 主要争议问题

一 家属主义与个人主义之争

二 是否禁止同姓为婚

第三节 主要立法变革

一 对宗法与家制有所区别

二 家长权既获承认又有所削弱

三 家产

四 采用亲等制

五 婚姻半自主

六 实行法律婚

七 婚姻效力:夫妻半平等

八 创设夫妻财产制

第四节 立法改革评点

一 大改革:中国婚姻家庭法现代化的开端

二 改革偏“从洋”而似有些脱离中国国情

三 改革不彻底性:保留封建性

四 对后世的影响

第五章 1926年《民国民律草案》中的亲属法

第一节 制定经过和立法背景

一 起草经过

二 立法背景:西方民法学及民法法典化运动的影响

第二节 主要争议问题

一 家制存废之争

二 婚姻制度存废之争

第三节 主要立法改革

一 实行婚姻自由

二 基本确立了一夫一妻制

三 赋予妻若干权利和对夫权实施一定限制

四 改进夫妻财产制

五 采用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第四节 立法改革评点

一 改革的价值取向

二 对立法改革的存疑

三 对后世的影响

第六章 1930年《民法亲属编》

第一节 制定经过和立法背景

一 制定经过

二 中国社会经济情况

三 妇女要求男女平等及家庭民主

四 外来法律文化影响及婚姻家庭立法的国际新趋势

五 立法原则

第二节 主要争议问题

一 亲属分类

二 亲属范围及计算方法

三 关于夫妻及子女的姓氏

四 成婚年龄

五 亲属通婚之限制

六 夫妻财产制

七 妾之问题

八 是否应规定家制和家制之本位

第三节 主要立法改革

一 确立男女平等原则

二 改革亲属关系的分类与计算

三 改革家制

四 实行婚姻自主

五 废除妾制

六 改革夫妻人身关系

七 夫妻财产制

八 改革父母与子女关系

九 鼓励亲属独立和互助

第四节 立法改革评点

一 婚姻自由权获得一定保护

二 家庭关系开始由从属转向平等

三 诸多条款规定与中国社会实际明显脱节

四 形式上模仿德国、瑞士的民法立法例

五 对后世的影响

第七章 1950年《婚姻法》

第一节 制定经过和立法背景

一 制定经过

二“六法全书”和旧法统被全面废除

三 立法思想深受马列经典作家学说思想影响

四 全面继受苏联的法学理论和立法模式

五 继承革命根据地婚姻立法经验

六 妇女解放运动的推动

第二节 主要争议问题

一 离婚自由之争:离婚是否应附加条件

二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是否应该平等

三 对妇女特殊照顾的多与少之争

第三节 主要立法改革

一 坚持男女权利平等

二 实行婚姻自由

三 实行婚姻登记制

四改革夫妻财产关系

五 对妇女实行特殊照顾

六 所有子女地位平等

七 对军婚实行特别保护

第四节 立法改革评点

一 历史功绩

二 立法不足

三 法案实施及离婚标准问题争议:正当理由论与感情破裂论的论战

四 对后世的影响

第八章 1980年《婚姻法》

第一节 制定经过和立法背景

一 制定经过

二 立法背景

第二节 主要争议问题

一 主要立法任务之争:反封建思想或者反资产阶级思想?

二 法定结婚年龄之争

三 法定离婚理由之争:是否以感情破裂为原则

第三节 主要立法变革

一 增补计划生育为基本原则和婚姻义务

二 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 保护人身自由和婚姻自由

四 提高法定婚龄,扩大禁婚亲范围

五 法定婚后所得归夫妻共有,增设夫妻约定财产制

六 修改离婚程序,将调解设定为裁判离婚的前置程序

七 确立夫妻感情破裂为裁判离婚的原则

八 部分修改离婚法律后果配置

九 增设家庭成员的权利与义务,鼓励丈夫成为妻家的家庭成员

十 增设制裁违法行为和强制执行

十一 允许民族自治地方制定某些变通或补充规定

第四节 立法改革评析

一 对该法案的肯定评价

二 对该法案的主要争议

三 法案之不足

四 法案改革效果及影响

第九章 1991年《收养法》及1998年《收养法修正案》

第一节 1991年《收养法》立法背景

一 收养需要法律详尽规范

二 社会生活中收养数量较多

三 计划生育政策

第二节 1991年《收养法》

一《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二 收养关系当事人的资格

三 成立收养的程序

四 涉外收养

五 收养的效力

六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三节 《收养法》评析

一《收养法》总评

二 立法不足与问题

第四节 1998年《收养法修正案》及评价

一 修订背景与主要考虑

二 主要修订内容

三对《收养法修正案》的评价

四 完善建议

第十章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第一节 修订经过和修法背景

一 修法经过

二 修订的原因与理由

第二节 主要争议问题

一 关于法案名称与立法模式

二 是否增设亲属关系通则

三 是否应禁止家庭暴力

四 事实婚姻问题之争:结婚形式与婚姻登记主义

五 增设婚姻无效制或婚姻撤销制之争

六 是否存在配偶权之争

七 是否设立夫妻忠实的法定义务之争

八 是否应当规定夫妻互负同居义务

九 改造夫妻财产制之争

十 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争:感情破裂或者婚姻关系破裂

十一 离婚自由度之争

十二 是否应当删除特别保护军婚条款

十三 是否应当设立离婚扶养费制度

十四 是否引入离婚损害赔偿之争

十五 亲权与监护之争

十六 探望权或交往权之争

第三节 主要立法改革

一 禁止家庭暴力

二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并禁止婚外同居

三 增设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制

四 完善夫妻财产制

五 法定离婚事由具体化,离婚更自由

六 放松对军人配偶离婚权的限制

七 增加限制丈夫请求离婚的法定事由

八 引入离婚时经济补偿请求权

九 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十 扩大生活困难帮助范围

十一 增设探望权

十二 增设社会救助与法律责任

第四节 立法改革评点

一 立法改革功绩:禁止家庭暴力以保障人权

二 立法改革功绩:男女平等由追求形式平等转向寻求结果平等

三 立法改革功绩:多项制度得到完善

四 立法改革不足:未增设亲属关系通则

五 立法改革不足:亲子法欠缺未获得修正

六 立法改革不足:尚未实现性别平等

七 立法改革不足:夫妻财产制不完整

第三编 婚姻家庭法改革的未来之路

第十一章 家庭法与家庭政策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功能

一 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

二 婚姻家庭法的功能

三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第二节 性权利与家庭生活权

一 性权利

二 家庭生活权

三 非婚同居是否应该合法化

四 同性结合是否合法化的论争

第三节 家庭法与性别平等

一 法律上的男女平等之解释

二 关于平等的界定与演进

三 我们更需要男女平等:实质平等

四 怎样才能达成男女实质平等

五 婚姻家庭法性别平等展望

第四节 家庭扶养与社会保障

一 个人自立与家庭保障

二 家庭扶养与社会扶养

第十二章 立法防治家庭暴力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界定

一 家庭暴力的界定:区分边界与伤害级别

二 家庭暴力的类型

三 家庭暴力的界定:主体资格

四 家庭暴力的界定:空间范围

第二节 公权力干预家庭生活的正当性和可行性

一 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正当性

二 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界限与规范

第三节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性质

一 立法防治家庭暴力:一种突破传统部门法划分理论的法律创新

二 防治家庭暴力法属于什么性质之法

三 使用“家庭暴力”概念及专门法是否将导致法律评价之不公允

第四节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模式

一 防治家庭暴力系列专门法:英美法传统国家或地区的普遍经验

二 防治家庭暴力综合法案:大陆法传统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三 联合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实践

四 我国法律实践:分散立法与专门立法相结合

五 笔者观点: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五节 立法防治家庭暴力的制度建构

一 建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及时保护受害人

二 立法规范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程序

三 推广各种宣传教育增进民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

四 建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和家暴事件数据库

五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六 设立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所

七 总结家庭暴力案件教训,完善相关制度

八 应加强干预家庭暴力的研究

第十三章 儿童、父母和国家:权利和责任

第一节 儿童、父母和国家之关系

一 儿童是权利主体

二 儿童、父母和家庭的关系

三 儿童与国家的关系

四 家庭与国家的关系

第二节 发展中的儿童权利与儿童法

一 儿童权利的觉醒:立法重点从父母权利到子女权利

二 亲权与公权

三 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

四 人工生殖技术与技术辅助所生子女

第三节 完善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对策

一 增设亲子身份确认制度

二 设立亲权:完善父母照护权和监护权

三 完善探望权

四 增设抚养费给付垫付制

五 制定儿童福利法

第十四章 婚姻自由将走向何处

第一节 婚姻与自由的关系

一 婚姻是什么

二 婚姻自由的价值之规律性

三 婚姻自由是否存在“边界”

第二节 结婚自由将走向何处

一 作为人权的结婚权

二 结婚自由权:是否结婚之选择权

三 结婚自由权:与谁结婚之决定权

四 结婚权与隐私权

五 法定结婚程序之完善

第三节 离婚自由将走向何处

一 离婚请求权与离婚自由度:离婚事由立法主义之争

二 域外法定离婚理由立法的考察

三 不同意离婚是一项权利

四 完善现行离婚理由立法:增设离婚抗辩或阻却离婚条款

五 完善登记离婚制度

六 完善诉讼内的协议离婚

七 完善和解制度

第四节 完善对离婚时的救济制度

一 增设离婚扶养费请求权

二 健全离婚损害赔偿

三 删除经济帮助制度

第十五章 完善夫妻财产制与家事劳动立法

第一节 夫妻财产制的定位与功能

一 婚姻财产的家庭角色与功能

二 婚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第二节 完善夫妻财产制的对策

一 增设夫妻财产制的通则

二 增设对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与义务

三 增设财产垫付制

四 增设宣告分别财产制

五 增设调整家庭住所的特别条款

第三节 规范家庭生活费负担和家务劳动

一 增设家庭生活费用负担专门条款

二 立法应当明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三 扩大经济补偿给付制的适用范围

结语 历史对今天的启示

主要参考文献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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